时间:2022-12-18
涉及单位:湖南银行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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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8
涉及单位:湖南银行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周晖:湖南银行忒无耻,七十多岁的老人买个R2中低风险理财产品,风险评估时明确填写不希望本金受损,R2本金都出现大几千亏损了,标明的利率不兑现还抢老人的本金了。早就要求按合同第五条3款约定提前终止理财,明知影响客户资金安全仍拒绝终止理财产品,不让赎回,吃相不要这么难看,不要这么无耻,有风险我们认,已亏的不要了,但你不能不让人提前赎回,风险更高的股票都能随时撤,况且合同明确了可提前终止!请按合同约定终止产品,归还老年人养老钱!
第五条 理财产品的提前终止
甲方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乙方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应提前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
1、《理财产品说明书》列明的提前终止情形出现或提前终止条件成立;
2、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理财产品无法维续运作:
3、遇有市场剧烈波动、异常风险事件等情形导致理财产品净值出现大幅波动或严重影响理财产品的资金安全;
请不要转支行处理,支行没权限,需总行操作。西安银行、北京银行封闭期理财都已可赎回。望湖南银行归还老年人养老钱!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您好!我行客户投诉情况已收到,现将相关情况回复说明如下∶
感谢客户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任。客户于2022-10-31通过我行网上银行自主购买了富盈系列22079号理财产品,金额76.5万元,该产品认购期为20 22年10月25日-10月31日,成立日为2022年11月1日,产品期限352天,产品风险等级为R2中低风险,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4%,投资方向为存款、债券、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等债权类资产,无权益仓位。
(一)为客户创造收益是我行理财业务的首要目标,我行自己管理的理财产品全部实现正收益。湖南银行于2022年11月由成立于2010年10月的华融湘江银行更名而来。12年来,我行理财业务始终坚持以为客户创造稳健收益为目标,我行自己管理的理财产品,即使是在2022年11月中旬以来债券市场深度调整的市场环境下,全部实现兑付客户正收益(详见2022年11月以来自营理财产品兑付情况表)。这背后体现的是我行作为理财产品管理人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
(二)2022年以来我行发行的所有理财产品均为非保本理财产品。我行严格落实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2018年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要求,自2022年起我行管理发行的理财产品均为非保本产品。我行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开展理财产品营销宣传,从未向客户承诺保本保收益。我行在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的相关章节以及产品营销宣传材料中明确标明,“本产品为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存续期内净值变化可能导致盈亏波动”,“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理财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不代表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进行的收益承诺”(详见理财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产品营销宣传材料(可以考虑把那一期海报附上))。我行会尽可能多的向客户提供理财产品信息,以供客户做出投资决策。比如,在存续理财产品购买界面中,我行会向客户展示业绩比较基准和历史业绩。因为富盈系列22079号理财产品为新发产品,没有历史业绩,所以在客户购买时展示的是业绩比较基准。但我行从未在理财产品营销宣传中使用“利率”这两个字。
(三)风险评估是对风险承受能力的综合评估,客户风险评估结果是根据多种因素综合评分而不是仅仅依靠单一因素来确定的。交易时客户风险评估结果为稳健型(C3),客户风险评估结果高于其购买的理财产品风险等级,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详见客户风险评估表)。
(四)理财产品投资的浮动亏损并不是实际亏损,产品到期兑付的收益才是真正的收益。富盈系列22079号理财产品于11月1日产品成立时单位净值为1,客户当前持有份额76.5万份。受债券市场波动影响,产品最新(12月21日)单位净值为0.9921,客户账面浮动亏损为6043.5元。由于产品未到期,客户并未实际亏损。近期债券市场调整幅度大,对理财产品短期净值冲击较大,这是全市场所有净值型理财产品都面临的问题。短期内,债券价格调整高于计提利息收入,就会在产品净值上形成负收益,随着时间拉长利息收入逐步累计,产品净值也会逐步上升。我行已对理财产品进行了压力测试,即使利率进一步上行,在产品兑付时投资者出现负收益的概率较小。
(五)富盈系列22079号理财产品为封闭式产品,封闭期内资金已经投入运作,不能进行开放赎回,同时作为具有12年理财产品管理经验的专业管理人,我们认为并不存在需要提前终止产品的情形。客户提到的提前终止条款出自我行《湖南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协议书》(见附件2),该协议甲方为客户,乙方为我行。协议中提到“甲方同意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理财产品。乙方决定提前终止理财产品的,应提前通过约定的信息披露途径予以通知”。提前终止权利在我行,而非客户。我行设置提前终止权是为保护所有客户利益而设定的。我行考虑提前终止的前提是经济基本面发生根本性变化,投资资产出现重大信用风险等情况下,继续运作产品会让投资者承受更多损失。我行本次不提前终止产品的原因:此次债券调整是正常的市场波动,较发行产品时,当前整体经济基本面未发生显著变化,持仓债券发行主体均未出现重大信用风险变化。近期,虽然理财产品净值普遍出现了回撤,但拉长期限看,随着债券计提利息的逐步增长,产品净值有望逐步回升。现在终止产品运作,既不符合经济基本面发生根本性变化或投资资产出现重大信用风险等条件,也是不符合投资者利益的,故我行目前不提前终止该产品。
(六)关于他行情况,目前我行未从公开信息方面查询到个别机构允许未到期封闭式理财产品提前赎回的相关情况。客户投诉中未提到具体产品,因此不便对他行产品管理做说明。
特此说明,希望理解!
湖南银行醴陵市支行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