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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湘潭县人民法院不作为

时间:2022-11-29

涉及单位:像贪心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

本人张志勇,因为与湘潭奕馨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合伙合同纠纷,于2022年3月15日由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0321民初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631738元及案件受理费6698元。

本人依法于2022年6月10日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2022)湘0321执820号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湘潭奕馨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1年10月8日要求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将应收货款全部转让给一家湖南一奕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导致目前执行困难。另外,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已承认其对湘潭奕馨种养殖专业合作社还有40万应付货款未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第45.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第48条规定,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但是湘潭县执行人员肖龙辉,一直强调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只有协助义务,不能对其采取强制执行,导致本人的权利受到损失,也因为肖龙辉怠于执行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对湘潭奕馨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债务,导致本人目前生活困难,举债度日,并且引起脑出血,无法医治。

肖龙辉明确在电话里拒绝回答我任何问题,要求必须当面询问才已于答复。

本人于2022年10月7日提交了被告人拒执罪,肖龙辉法官拒不移交公安系统,并且未给与任何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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