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官一审是醴陵市法院熊伟平和二审株洲市法院的刘蕾,在审理确权案中,原告有与房产公司签的预售合同和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的合同是房产证签发日期同一天(2006年9月25日)由房产公司的工作人员王勇在无原告授权和委托及房产公司和被告田东方都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代被告签的,两级法院的法官未依据事实和证据判那份合同无效。
2 定金的收据写得清楚,是原告交的。法官在此情况下,说交定金时被告是清楚的而判定金为共同交。
3 被告连房产公司的代签的合同都没有,原告给钱委托被告代原告交房款,法官就判被告田东方为自己买房交款,真不知道法官,她合同都没有,被告是代人交房款还是真给自己买房交钱,不是代交被告买的是那套房子。
4 法官认定房产公司不是利益方,在无原告委托和授权情况下由自己公司的人代被告田东方签合同,取代了原告的合同,房子的房款是原告交的,产权人却不是原告。房产公司真没关系,这样的合同有效吗?全国都是这样的吗,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吗,这样的话买房那个会出钱。
5 有证据写明,被告要拿原告的合同来当面撕废,可原告知道房产公司的交房,交房单上写明原告已交清了所有的房款,同意交房给原告(2007年1月8日)为何2006年9月25日就变更了产权人还是交原告。
6 法官认为该案与房产公司无关,不同意把房产公司做被告,以上真与房产公司无关。
7 原告要求法官调查被告的收入,以便确认被告田东方是代原告给钱要被告代交房款,还是被告自己出钱为自己买房交钱,法官不调查,判定把原告给被告要被告代交的款,认定为被告自己出的钱为被告自己买房交钱。
8 在被告 房产公司 法官(二级法院)都没任何证据原告同意变更合同情况下,醴陵市法院法官对房产公司进行了调查,房产公司的财务人员王桂兰出面做了笔录,说征得了原告同意变更合同。事实上,在被告连假合同都没有时,原告给钱被告要被告代原告交房款,王桂兰就写成了被告的名字,两人就串通好了。原告要收据时被告以没带身上推迟而后不给。而原告自己去交的房款王桂兰按合同写原告的名字。在这样的情况下才有:1 2006年9月25日就变更了产权人,2007年1月8日交房给原告。 2 才有被告田东方2006年9月25日才有由王勇代签的合同,2006年9月5日就出现了由房产公司王勇代被告写得委托书办房产证(合同都没有就能有委托)。3 在房产公司操作下,被告合同都没有,出现了产权审查被告的产权人,发票)
9 法官对以上资料清楚,确说可以认为是笔误,一个案子可以出现七出错误,不服可以上诉。
10 法官熊伟平在没办法才说,醴陵市法院潘真副院长要判共有,要不他交不了差,我不服可以上诉,但他告诉我,到株洲市法院也没用。所以株洲市法院判决与醴陵一样。
11 才出现了王宝元法官,不按庭审判房子归谁(在庭审,原告出价比被告告,被告在法官提示下要求评估,法官同意,约定三天内被告交评估费,不交房子判给原告。被告没交评估费,判决书却判给被告。由被告出差价10万给原告,法官和被告知道,房子装修都不止10万,何况有房款。
12 才出现,在执行时,陈法官按判决给了点执行款,被告知道后,找到醴陵市法院院长把执行法官都换了,换了法官后,余法官要原告不拿一分钱签和解协议,不签也拿不到钱。原告不信法院这样黑,没签和解协议。结果直到现在原告没能在余法官的执行下拿到一分钱。
13 才出现,被告执行信息都没有,原告写信到市长信箱后,出现了几天被告的执行信息,到现在又没有了,真是朝廷诱人好做官,法院有人好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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