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3
涉及单位:湘潭市岳塘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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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9-13
涉及单位:湘潭市岳塘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我叫廖雪辉,女,1978年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我要举报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交警肖兴不秉公用权,不顾伤者利益,不按照执法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执法和办案,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违规暗箱操作,全凭主观臆想判断,帮助肇事者做假证明,导致伤者难以维权,也是导致道路交通诉讼案件一路攀升的根本原因。
事情经过:2022年8月5日17:30分许,刘芳骑电动车搭乘我在湘潭市岳塘区晓塘中路非机动车道内由东往西方向行驶,林俊驾驶粤E2KM02小型轿车,沿岳塘区晓塘中路由东往西方向行使至与宝塔路交叉路口时,没有减速让直行车辆通行,强行超车行至我和刘芳骑行的电摩前右转弯入宝塔路时,将我和刘芳两人撞倒在地并拖拽几米远,造成电摩受损以及刘芳和我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8月5日18许,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肖兴警官出警到现场处理,随后我俩被120急救车送至湘潭市一医院救治。
违规一:肖兴不在三方到齐、三方都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定责。8月8日上午岳塘交警大队交警肖兴仅通知伤者刘芳到岳塘交警大队去进行责任认定,没有通知我,驾驶员本人没到场,我没有到场,没有跟我通气的情况下进行定责,没有告知我如何定的责,没有送达定责书给我,至今都没通知我在定责书上签字。
违规二:肖兴在伤者没有看到定责书,不知怎么定责的情况下放走肇事者的车辆。而且没有告知伤者可以放车,仅仅告诉了驾驶员林俊一方,导致伤者后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和维护。
违规三:肖兴不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定,定责后5天内通知伤领走扣押的车辆。伤者被扣押的电摩是8月22日主动打电话给肖兴才知道车子可以提走。
违规四:肖兴8月8日在进行定责时,将时间改成了8月6日,为的是让肇事者违规提前提车。
违规五:肖兴在肇事者没有出具签字、按手印的正规委托书委托人来进行责任认定的情况下,交警肖兴仅凭刘俣韬一面之词便让其在责任认定书上代林俊签字,我不认可这样的委托处理,8月28日问刘俣韬要看委托书,刘俣韬说他写了个纸质的委托书放交警大队,我说委托书应该由委托人来写,并要签字按手印,8月30日我到岳塘交警大队没有看到手写委托书,而是肖兴和刘俣韬用一个打印版假委托书合伙欺骗伤者,上面并有由刘俣韬代林俊签的名字,还按了个假手印。
违规六:在处理案子过程中推卸责任,尽说假话。一是说我委托了刘芳家属来定责所以不通知我来交警大队定责。二是我质问肖兴怎么悄悄的将肇事者和肇事车辆放回佛山,不要求其履行赔偿责任,不要求其交一定押金,也不告知伤者,他狡辩,谎称驾驶员来医院看过我,我自己没有跟她提赔偿的事。
违规七:肖兴将执法断案视为儿戏,全凭主观臆断,威胁伤者随时可以更改定责。我质问他为什么不顾维护伤者利益,就悄悄地将肇事者及车辆放回广东,他态度蛮横恶劣,动不动就要求我走法律程序起诉对方,说我还啰嗦的话,要重新定责,定我要多负百分之几十的责任。
违规八:纪检部门找我面对面调查时再详细陈述。
肖兴为肇事方林俊回广东佛山提供便利,大开绿灯,大搞变通,谎话连篇,利用他工作的专业性欺骗和欺负我们不懂业务的老百姓。肇事方及车辆早已回广东,电话联系也不接,一个很简单的交通事故由于交警肖兴违规操作,导致2个伤者权益无法保障。我因无钱垫付医药费已于8月17日出院,时至今日,过去一个多月,脚还是肿的,骨头仍是痛的,并且我和刘芳两人垫付的7383.66元医药费还无着落,因住院耽误和产生的其他误工费、伙食费、后续检查费、康复费就更不用说了。
8月29日已举报到岳塘交警大队,大队负责人通过调查了解后,仅仅是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对我表示歉意,但至今并未要求其本人向我道歉,也没有追责,更没有责令由于交警违规放走的肇事方来协调解决医药费赔偿等问题。肖兴为什么这么维护肇事者?为什么要做假委托书,为什么要对伤者说假话,为什么对伤者态度恶劣?为什么一个能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他要求伤者走艰难的诉讼维权道路?要巧妙的做到这些看似天衣无缝的违规暗箱操作,到底是什么驱使着他?是否有利益输送?又是什么给予了他胆量?他代表的是政府执法和办案,代表的事公平正义,他却严重破坏和损害了执法部门和政府形象,为什么道路交通诉讼案件一路飙升?恳请纪检部门彻查此事,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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