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8
涉及单位:株洲市荷塘区财富广场负一楼超会买超市以及株洲市12315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本人在2022年8月16号 19.30.35购买了株洲荷塘区财富广场超会买超市的食品零食共计120.9元,然后回到家与8月17号打开了一个叫做聚香园牌子的猪肉脯,拆开一个小包装打开吃,刚吃第一口就味道很刺鼻,所以特意看了看,结果发现有个很大的霉菌斑占据了视频的三分之一,就立马打电话给超市,经过沟通了一阵,超市客服人员第一没有像我道歉,第二说赔偿我3倍就是32.4元我肯定不同意啊,都吃到肚子里了,商品价值为10.8元最后也没经过我同意就直接退我十倍的价格,这种处事方式让我作为消费者很不舒服,后面也没有及时回复我,没任何歉意所以按国家食品148条法规来 我要求赔付1000元,打了12315投诉电话也依旧迟迟一直没人处理,难道老百姓的权益就真的没有人管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148条内容:
1、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您好!
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株洲超会买超市现场检查,在货架上检查未发现有发霉的“聚香园”的猪肉脯,超市负责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商品的进货台账及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并提供了该商品的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8月22日15时23分,我局工作人员将其检查到的情况电话告知投诉人,投诉人表示已和商家协商处理。
荷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