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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市场监督局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

时间:2022-05-26

涉及单位:株洲市市场管理局,株洲市山河物业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申诉书

申诉事项: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枉法、为物业违法违规行为开脱

事由:我们是天元区山河锦园小区业主代表,我们于2021年12月27日将“山河物业公司篡改株洲市发改委收费文件、以假文件多收业主巨额费用”违法之事告到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竟以“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无执法权”为由不予立案。

枉法具体行为:

故意拖延、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山河物业公司篡改变造发改委文件,实事确凿、案件简单,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竟总是拖延,在我们将此事反映到他们的上级部门后,他们拖了近4个月才给出不予立案结果。期间,不断要求我们与物业坐下来和谐解决,任海志队长还忽悠我们说,案件复杂,三个月解决不了可以无限拖延。

引用文件错误。4月22日给我们的调查结果“株洲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与立案告知书”(以下称‘告知书’)中引用的“株发改发[2020]158号”文件是“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而不是“关于印发《株洲市城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

虚构文件条文。‘告知书’称:株发改发[2020]158号文件规定:“水景(动力)收费按实分摊”,但在文件中找不到这条。

有法不依。’告知书’称:物业违法违规行为在《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其实有。山河物业违反其中第七条:‘’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山河物业违反其中第九条第二项:“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违反第九条第五项:“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收费标准”;违反第九条第九项“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违反第十条第一项:“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违反第十四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违反第十七条第三项:“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违反第十七条第五项:“经营者拒不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

出具‘告知书’的根据不成立。’告知书’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我局决定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该根据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山河物业前法人代表唐赛君拒绝提供物业收费账目(慌称电子账目和纸质账目都已丢失),但是我们业主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部分物业的收费发票收据,完全可以确定山河物业公司部分违法所得。

违反执法文件中的多项规定。调查结果出来后,未对山河物业公司进行任何处罚,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的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

综合上述,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枉法,为违法违规行为开脱,践踏法律和社会公正,如果不纠正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的执法行为,将会导致所有的物业公司都可以肆意篡改发改委文件、以假文件收费而不会受任何处罚。请有关部门严查!

附材料:1.山河锦园业主代表给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举报信。

山河物业公司篡改后的假收费文件。

山河物业公司在发改委备案的真收费文件。

株洲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指导意见书。

业主代表签字:

2022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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