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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会同县法院公正重审(2021)湘1225刑初189号案件

时间:2022-05-20

涉及单位:会同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

尊敬的会同县人民法院院长:您好!

经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1)湘1225刑初189号刑事案件,是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后,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由会同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案发于2000年12月13日,至今未结案已经有22年时间。案发起因是12岁的晏冰去找自己的亲生父亲晏靖湘要60元的晚自习费,遭到后妈龙幸英阻拦且把晏冰3次毒打到地上,第二天叶金莲、叶平山为其讨要学费未果反被自诉人殴打引发此案。自诉人龙幸英和晏靖湘就是过错方,对未成年的晏冰未尽抚养义务还毒打(原一审判决书也认定了这一点)。原本是一个家庭打架纠纷, 20年前在公安局都无法立案,自诉人凭借晏建雄的关系(原靖州县人大干部)搞了一系列假证、强行到法院以自诉案件立为刑事案件。明明就是个假刑事案件,事隔20多年迟迟未结案,靖州县派出所的笔录里面明明记载了参与打架的是叶平山,而被告的却是案外人叶英山(叶平山是个残疾人、低保户,没有钱赔,自诉人就诬告叶英山,二审期间,怀化中院来调查的时候,叶平山向二审演示了当时案发的情形)。为了避免产生冤假错案,敬请您抽出宝贵的时间看完这封信,亲自督查本案,看完我们的一切答辩和辩护及各种申请,请伸出法律的巨手,为我们主持公道,洗清冤屈。

一,本案已过21年,早已过了追诉时效,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释义第八十八条所强调;追诉不只是起诉的含义,而是包括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立案后,靖州法院在2001年7月4日通知自诉人晏靖湘和龙幸英到怀化《对自诉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和被损物品的价值重新复核鉴定》,他们两人签了送达回证,又拒绝法院重新鉴定,使本案一拖20多年,未结案,早就过了追诉时效。自诉人既不死,也不残,又不肯配合法院重新鉴定。晏靖湘至今死都死了6年多了,从2001年7月4日,晏靖湘拒绝重新鉴定后,直到死都没有再追究过此案。难道死无对证还给被告定罪?从案发到至今,被告既没有逃避审判,也没有隐姓埋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本案从2000年12月13日到现在,时间长达21年零5个月,未结案,早已超过了追诉期限,依照法律不论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都不应再追诉。

二,重新鉴定无法得出结论,是否构成轻伤没有确凿的依据。

1、现在重审本案,两被告人于2022年1月20号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人体损伤程度和被损物品的价值重新复核鉴定》,2022年2月17日怀化市鹤洲司法鉴定所作出了《司法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经审查,我所认为,上述鉴定委托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的第(五)、(七)种不得受理之情形,伤后20余年、龙幸英头皮损伤体征已发生改变;晏靖湘已去世、损伤程度鉴定仅针对活体检查,我所决定不予受理。”不能进行重新鉴定的原因是由于自诉人20年前拒绝重新鉴定造成的,自诉人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自诉人已经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受的伤是否为轻伤,是否由钝器造成,重新鉴定无法得出结论,是否构成轻伤没有确凿的依据,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应判被告人无罪。

2、在2001年7月4日靖州法院下达了通知,通知自诉人晏靖湘和龙幸英于2001年7月9日到怀化进行重新复核鉴定,两自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签了字,但一直没有重新鉴定,拒绝配合法院(原靖州法院法官储吉德有笔录证明是由于自诉人不肯去鉴定)。就是因为20多年前我们前后6次申请重新鉴定,提出了诸多质疑,靖州法院也认可我们的观点没有采信自诉人原有的鉴定书,要求重新鉴定,才下重新鉴定的通知书,而自诉人签字后拒绝配合鉴定,没有达到证据补强的效果,自诉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次重审没有任何补充资料,没有达到证据补强的效果,即原有的鉴定已属于废纸,不能再做定案证据。

3、根据刑法“法不诉及既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龙幸英和晏靖湘的轻伤标准,现在审理应以现在的法律标准衡量。自诉人的伤按照现在的法医鉴定标准,轻伤的伤口长度要达到8厘米,而两自诉人的伤均未达到8厘米,不符合现在的轻伤标准,案卷中住院病历和法医鉴定截取的病历都能证明这点,都没有构成轻伤。案件已经一拖20多年,现在再来审理,肯定要根据现在的审判程序来定罪量刑,刑事案件必须保障人权,严格遵守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即“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现行轻伤标准,晏靖湘和龙幸英的伤口不构成轻伤。刑法的定罪量刑应该严格遵守罪行法定原则,不能以习惯法来断案。

4、当时的法医鉴定是按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制作的法医鉴定。但是鉴定员严重违反了里面的诸多条款,鉴定员没有活体法医鉴定资质证,鉴定伤口没有测量照片,鉴定只有长度和宽度没有深度,等等,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这份法医鉴定也是一张废纸没有法律效力。鉴定不是在24小时之后做的,完全有自残的可能性。自诉人的鉴定是在第13天才进行,鉴定员所作检验“伤口四周附着血痂”妇女破腹生崽伤口又大又深、7天就拆线愈合,自诉人的血痂从何而来?鉴定书第一页是医院病历摘录和第二页检验数据相差太远自相矛盾。医院病历的伤口,明显比鉴定的伤口小的多。哪有在医院医治伤口越治越大的道理?自诉人及他们的证人证言一直强调被告拿着锤子猛击两下造成的轻伤,但是自诉人的头颅CT无异常,只有挫伤(病历和法医鉴定第一页都记明这一点)。所以自诉人提交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三,自诉人的价值鉴定书,鉴定程序不合法,鉴定内容自相矛盾,而且没有被损坏的涉案物,被告无需赔偿。

1、物价鉴定从始至终都拿不出坏损物品,也没有坏损物品照片。要被告赔偿纯粹是敲诈勒索。现在重审本案,两被告人于2022年1月20号向会同县人民法院提交了《人体损伤程度和被损物品的价值重新复核鉴定》,2022年2月22日湖南天宁价格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了《退案函》:“被委托事项标的物也已灭失,无法进行现场查看。根据鉴定评估规范,属于鉴定材料不完整范围。因此我司无法进行评估鉴定”,由此可见,没有提供被损物品原物,是不能进行价值鉴定的。自诉人手里的《(2001)第 01号价值鉴定书》里面所列的被损坏的27大类、共计大小989样涉案物,要求被告赔偿,但是从2000年12月13日打架到今天,自诉人从始至终都没有拿出坏损物品来,也没有坏损物的照片,或者仿制品交到法院。光凭晏建雄提供的《晏靖湘、龙幸英两人花店财产损失明细清单》就直接出了鉴定书。靖州县渠阳派出所出的3张书面说明,证明是干部依仗权势,非法干预司法办案。这份物价鉴定属于非法证据,根据《

2、物价鉴定书程序违法,是一张废纸,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被告无需赔偿。价值鉴定书注明了是根据当时的政策《湖南省涉案物估价管理办法》进行被损物品价值鉴定。但是,在自诉人的鉴定书以及鉴定档案里面,没有坏损物品照片,没有说明坏损物品到底哪里坏了,没有鉴定资质,没有鉴定员估价资质证,没有鉴定机构与委托方渠阳派出所的签订估价合同。没有派出所收到的签名回证,没有依法对涉案的破损物估价进行查验的说明,没有对涉案物查明与价格相关的事实说明,没有对涉案物进行质量技术鉴定的说明,没有对涉案物的质量状况和成新情况的说明,没有文字说明涉案物的破损程度及照片,没有收缴对破损的涉案物和案发时间记录,应有的物品坏损的程序描述,余值的评估,同类物品采价的对比记录等等全都没有。该物价鉴定违背了《湖南省涉案物估价管理办法》第6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0条,第21条等所需要的鉴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17)31号、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第四十五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六条,《(2001)第01号价值鉴定书》属于无效鉴定,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法院不能以此为断案依据。

四、证人证言不规范,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与其他证据自相矛,无法排出合理怀疑,不能采信。自诉人的证人证言除了写了个名字,没有身份证,没有家庭住址,没有按手印等,证人没有对被告进行辨认,证人从未上庭让被告质证,其中有的证人早就死了,都死无对证了,如何查清这个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且证人证言和自诉人的起诉和辩论中存在诸多矛盾。龙幸英在夏文强(原靖州法院一审法官)审理的庭审中承认她的伤是自己摔伤的,而他的证人却说是被告造成;龙幸英说他们住院了,但是他们的证人胡俊杰的书面证言却能证明他们开着店门。庭审中龙幸英狡辩说是开门拿换洗衣物,事实是他们花店就是晏冰现在继承的渠阳中路33号房屋,一楼门面就28个平方,全部是货物根本没有住人,自诉人当时一直住在三楼,就是拿换洗衣物也不需要开店门,从隔壁楼梯上楼进三楼。

靖州原审法官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严重违背最高院发布办理刑事案件的“三项规程”。本案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在本案犯罪事情不清,证据不足,综合全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且证人并未质证,非法证据并未依法排除的情况下靖州原审法官枉法裁判,将案外人叶英山定罪(叶平山和晏靖湘扭打成一团抢剪刀,叶英山并未进店),残害我们三代人。我们为了自保,上到90岁的老人、下到2岁的小孩全部出动,一次次向县政府、人大、政协、政法委、纪检、检察院投诉求救。向市检察院投诉求救。向省检察院,省纪检,省高院投诉求救。向中央最高院投诉求救,向中央总理投诉求救。向县、市、省,中央4个部门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投诉求救。后经纪委督查,本案靖州原审法官2人(20年前和20年后前后两任法官)都受到了处分。我们申请这次会同法院的领导和审判员,高度重视本案,公平公正审理,重审案件中要严格按照“三项规程”的规定进行,按照《刑事诉讼法》审理,尽快为我们沉冤昭雪,还给我们一个公道。给我们的三代人以及亲戚都有一足生成之地,保护我们的财产不受侵犯。万分感谢!

叶金莲     叶英山

联系方式:  18274547848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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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同县委网信办 2022-05-20 10:19:19

    网友:
    请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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