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8
涉及单位:岳阳市云溪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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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5-18
涉及单位:岳阳市云溪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
举报岳阳市云溪交警不作为出具不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导致死者含冤,请求政法部门严正法纪纠错。
举报人:叶海平
被举报人:云溪交警大队梁卓等办案人员
涉案人:杨剑
基本情况:2021年5月23日20时15分,杨剑驾驶湘F2JP69小型普通客车沿S301由南向北行驶至文桥泰鑫加油站处(岳阳市云溪文桥镇望城至姜畈路段)会车时,与走在没有路肩的道路上(路宽6米的1米处)的行人叶朝魁发生碰撞,致使行人叶朝魁倒地,造成叶朝魁死亡。
一、岳阳云溪交警不作为,出具重大瑕疵不实交通事故责任书,导致死者含冤。
2021年5月23日20时15分于岳阳市云溪区文桥镇望城至姜畈路交叉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后岳阳市交通警察云溪大队于2021年6月7日作出当事人杨剑(湘F2JP69小车车主)与受害人叶朝魁负事故同等责任。经申请行政复议后,岳阳交通警察云溪大队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杨剑湘(F2JP69小车车主)与不明第三方车辆(疑似深黑色面包车)共同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受害人叶朝魁负事故次要责任。
受害人家属认为岳阳市交警云溪大队在事故发生后没有积极调查第三方车辆的信息及证据,属于执法不作为,认定同等主要责任主体资格不明,身份第三方车辆(疑似深黑色面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的无效证据作为直接证据(不能凭借行车记录仪来认定出远光或近光的依据),既没有提供当事人,也没有具体车牌和取证笔录更没有追加实名具体的主体资格人,依靠想象推测疑似人便作出该认定书,是否存在重大利益关系,存在懒政行为,行政乱作为,还是对交通事故处事存在重大偏袒。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大瑕疵,套路受害者民事损失巨大,为第一事故责任人不担负刑事及民事责任,导致第二诉讼主体缺失。
岳阳市交通警察云溪交警大队第二次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增加不明主体第三人(疑似深黑色车辆),具体证据及认定如何核实。该交通事故认定作为第一责任人,减少了40%的主体责任及减轻第一责任人的刑事民事责任的推责。
三、岳阳交警云溪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瑕疵认定应为百姓担责。
因云溪交警大队7月12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追加“不明身份车辆”(疑似深黑色面包车)这一认定结果,直接让受害者死不瞑目,由于无证据的追加行为导致该交通事故的主次倒置,交通肇事者(高度危险作业者)承担40%责任,行路路人承担实际上60%的经济责任。执法不公属于明目壮胆袒护肇事者杨剑。
据上述事实,受害人家属请求岳阳市政法委及岳阳市公安局领导查处违规办案责任人,并请求追加交通事故责任人杨剑的刑事责任及民事主次责任。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为受害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请求铲除岳阳云溪交警不作为行为,维护岳阳交警历年来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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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交相关部门调查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