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15
涉及单位:湖南荣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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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省长:您好!本人谷*双,联系电话1760847**29,祖籍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人,现在长沙市工作。10月3日,本人通过微信向桑植县紫御山水售楼部销售人员谷阿伟的微信装帐了2万元意向金(预定商铺,计划全款),并签订了认购协议。10月28日销售人员通过自己微信向其公司账户转账2万元,微信告知本人作为定金不得退还,并要求于11月25日前到售楼部签订合同支付尾款。11月20日,在房地产开发商强制性规定下(必须先付款才能打印合同观看内容),支付了房屋尾款款61.8278万元(含2000元办证费用)。后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发现合同的补充协议明显存在规避责任、扩大不可抗力、模糊房屋达标标准、侵害业主权益和扩大物业权力等违规情形(属于格式条款),于是本人拒绝签订。随后售楼人员告知“补充协议虽写着双方自愿平等方式签订,但为公司规定程序不得更改,不签订不可走后续流程”。在本人坚持修改条款不同意的情况下,双方合同未能签订,开发商也拒绝返还所支付的所有房款63万多。
后续,本人多次与开发商协商,开发商坚持表示:“补充协议均为合法,其他购房者均无条件同意签订了这份补充协议。若我执意要求退房,只能退还尾款61万多,定金不得退还”。对此,我本人表示不同意。
经律师咨询和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开发商存在如下过错:
1、程序不合理。销售人员违规通过微信收取定金;开发商在未告知合同内容的前提下,要求购房者支付全部房款,且鉴于补充协议存在侵权行为,涉嫌欺诈;
2、格式条款严重侵权。本人整理了补充协议中每一条款所违反的法律法规,详见邮箱证据材料。
3、开发商拒绝返还房款的行为严重违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修改的司法解释之一)》第四条和《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八十七条关于定金的规定,因格式条款严重侵权,购房者拒绝签订合同,属于开发商问题导致的协议未能达成,开发商无权扣留房款和并需双倍返还定金。
此次事件,本人谨慎行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及时发现了合同陷阱停止签订,本人通过12315投诉平台处理无果,也投诉过张家界市长信箱,迟迟未能得到回复,至今未能追回房款。今年7月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要整顿房地产市场乱象,其中包括违规收取预付款和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张家界桑植县荣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购房者权益,顶风作案,希望省领导了解真实情况,帮忙追回房款和滞留利息,并追究房地产开发商责任,肃清张家界桑植县房地产市场。万分感谢。(因证据材料较多,发至贵网邮箱)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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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所反映的桑植县荣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购房者权益的问题,我局收悉后,高度重视,并进行了初步调查,现回复如下:
经查:
1.该公司使用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是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省住建厅审定的制式合同文本。
2、您与该公司签订《认购意向书》后,支付了房价款,但双方未签订正式合同(制式合同文本)和补充协议。
您可以要求解除《认购意向书》和退款。经与该公司沟通,该公司同意解除《认购意向书》和退回全部已支付房价款。
对补充协议文本,我局将会同桑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进行审查处理。
最后,感谢您的来信及对我局工作的大力支持!
桑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