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07
涉及单位:株洲市纪委/株洲市财政局/株洲市公安局/株洲市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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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15年被株洲市财政局处级退休干部、原株洲农办主任冯*琪以帮忙介绍股权转让和投资开公司名义骗46万元,在2017在公安机关报案,却被天元区公安局莫名其妙撤案;由于不服公安机关的撤案处理,在天元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在天元区检察院接受案情询问时,办案人员询问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不是去仔细了解案情经过,而是处处为冯*琪的骗行为进行辩护。冯*琪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随意编造谎言,对公安机关谎称我与冯*曾是恋爱关系,股权转让是他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我,我多次参加过股东会议和享受过股东分红。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这种关键的证词不做任何调查确认就予以采信,甚至质问我为什么不交代与冯*恋爱的恋爱关系。事实上我与冯*连面都没有见过,完全不认识,所谓恋爱关系完全是冯*琪积极保护伞为了脱罪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纯属无稽之谈。办案人员询问的都是一些无关痛痒的问题,对于骗的核心问题却只字不提。
在最后我补充问题中,我谈到冯*琪故意隐瞒事实和编造事实,以帮忙介绍股权转让诱骗我打诚意金,用于偿还女儿所欠高利贷和信用卡时,办案人员竟然直接要记录员不要记录,并将对冯*琪不利的记录删除。办案人员对我说,她女儿跟案子没有关系,你的说法和冯*琪的不一样,你连和他女儿谈恋爱和分红都不承认了?我说:“我和他女儿面都没有见过,为什么要承认恋爱关系。她女儿和案子有重大关系,正是由于她女儿欠下巨额债务,他才会通过骗钱财还债。股权协议都没办就找不到他人了,我去哪里参加股东会议和领取分红?你们司法机关对于嫌疑人的证词都不用调查核实,也太敷衍了。你们要我过来接收案情询问,不是想了解案情的吗?为什么我说情况的你们都不敢记录,我是不会在笔录上签字的。”办案人员直接对我说:“随便你,签不签字都一样,我们只是走走过场”。
冯*琪利用其处级干部的身份骗取我的信任,明知我不会购买他自己违规投资公司股份,谎称有朋友需要股权转让,事前也没有告知该公司为金堂湖农业公司,并刻意隐瞒自己违规入股的事实,催促我尽快将诚意金打给他,双方约定待实地考察后确认接受再双方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办理手续。收到钱后我多次要求他带我去该公司实地考察,如果可以尽快办理转让手续,他总是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因为他不能让我了解到金堂湖农业公司的真实情况,更找不到需要转让股权的“朋友”,直到他失去联系也没有带我去公司进行考察,更没有办理任何手续。我打给冯*琪的26万元是准备转让股权的诚意金,由于冯*琪的推脱和失联,我从未入股金堂湖农业公司,更不是公安机关所称的我不愿意承担公司亏损,要求退股。冯*琪为了脱罪甚至编造我参加过股东大会和享受分红以及我和他女儿是恋爱关系假口供和证词。冯*琪不仅从未提及他是金堂湖农业公司股东,而且说自己是国家干部,有组织纪律规定开办公司,不然他就自己买下他朋友的股份了,所以完全不存在冯*琪将他持有的金堂湖公司股份转让给我的事实。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情况下,不对事实进行核实调查,仅凭冯*琪和刘*峰的一面之词就强行将我认定为金堂湖农业公司股东,且不顾冯*琪编造谎言非法侵占钱财用于偿还女儿所欠债务的事实,将骗的违法犯罪行为定为经济纠纷,帮助其脱罪。按照公安机关的回复和逻辑,假如有一位房产中介称有房主有豪华别墅要出售,由于很抢手需要交诚意金才能去看房,我交了诚意金后,由于房主和豪华根本不存在,中介只能找各种理由推脱,不安排看房,不安排与房主见面,诚意金却被非法侵占,手机停机失联。我无奈选择报警,中介为了脱罪,称诚意金其实是购买中介自己名下的一套烂公寓,那公安机关是不是要认定我已经购买了中介手头的烂公寓,是我嫌弃中介名下的烂公寓不愿办理过户手续,想要退房呢?
检察院作为监督机关,本应对公安机关执法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公正执法,株洲市天元区检察院却完全不作为,玩忽职守,可以当面删掉笔录,直言立案监督就是走走过场。难道就因为冯*琪身为处级干部,有强大的保护伞,就可以享受法外特权,如此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可以不受任何处理?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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