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03
涉及单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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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至2022年土地查封登记期间、在2016至2021年12月1日执行期间,院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院长周*军、执行局长颜*民、承办法官伍*侵害申请执行人皮胜兰的合法权益:
一、不依法拍卖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放任被执行人在查封的土地上建设商品房,裁定在建工程不能拍卖,指示下级法院再审,判决其工程款优先受偿。
二、在高院撤销其不能拍卖的裁定后,坚持不拍卖,且擅自许可销售,解封房产,致使预售许可证至今未收回,房产销售殆尽,销售款被掳走。
三、在销售款被掳走、注册资金被抽逃的情况下,皮胜兰申请追加执行,迟迟不受理;受理后拖延一年多至今未裁定是否追加执行。
四、由于不拍卖,2016年拖延至今,皮胜兰的债权利息增加一千多万元。
五、执行标的灭失, 决定不予赔偿。
六、2021年11月1日的拍卖,是在继续侵害皮胜兰的权益。该拍卖公告,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扣留部分标的价值约600万元不拍卖,包括车位、车库、杂物间、管理用房、隔热层、网签的商品房;设置买受人在协商价之外另行承担退还购房户缴纳的购房款,且不确定;另设置买卖双方税收由买受人承担、交房障碍由买受人承担等等 。
七、安排下属处理信访事件,致使多年多次多级信访事件长期得不到处理。
尊敬的
尊敬的领导,请求查处侵权行为,清偿皮胜兰的债权。
投诉举报人:颜孝莲 ,联系地址和电话: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锦龙小区49栋,139****3054.
2021年12月1日
附证据目录(证据发至邮箱ts@voc.com.cn):
1、《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不动产单元号430202003011GB00025W00000000,证明国有建设用地查封登记于201年至2022年。
2、《执行裁定书》(2017)湘执复31号,证明(2016)湘民终字第583号民事判决生效;商品房的建设、查封、解除查封买卖是发生在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
3、《执行裁定书》(2016)湘02执23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湘02执236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株房信复(2017)18号,证明中院没有按《执行裁定书》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擅自添加在房产及土地查封期间在中院控制监督下销售房屋,且是随后添加的,通知房产局协助执行。
4、《执行裁定书》(2016)湘02执236-1号、《执行裁定书》(2016)湘02执236-7号,证明解封 是中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擅自行为,皮胜兰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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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您反映的问题我院我已收悉,并转相关部门处理。感谢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谢谢!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