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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冲我家故意伤人的另外两人

时间:2021-11-03

涉及单位:乐福乡派出所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道县

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何林芝、黄四花故意伤害的刑事

责任

尊敬的 领导:您好!


申请人: 我叫何英艳、性别:男、出生期:1987年12月20、住址:湖南省道县乐福堂乡大莲塘村2组、身份证号:4311241198712207979   电话:15298943959

被申请追究人:

1.何林芝、男、出生日期:1999年2月8日、住址:湖南省道县乐福堂乡大莲塘村2组、身份证号:4311241199902088178。

2.何源明、男、出生日期:2002年10月1日、住址:湖南省道县乐福堂乡大莲塘村2组、身份证号:431124200210017913。

3.黄四花、女、出生日期:1978年1月6日、住址:湖南省道县乐福堂乡大莲塘村2组、身份证号:432923197801061223。

4.邓四珍、女、出生日期:1984年10月15日、住址:湖南省道县乐福堂乡大莲塘村2组、身份证号:4311241198410151228。

请求事项:1.依法追究何英艳被故意伤害案中何林芝,黄四花等两人的刑事责任。

2.乐福堂派出所对此案侦查与事实不符,请求领导重新调查此案的真实事实。

事实与理由: 2021年2月11日下午18时左右,何源明与其三弟驾驶小型货车路过何英艳家时,不慎撞碎何英艳家中门窗玻璃,遂引发理论,并在理论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随后何源明,何林芝、黄四花、邓四珍等四人先后冲进何英艳家里对何英艳及其父母等三人实施暴力殴打,何林芝在不了解事实的情况下,不对家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劝阻,却帮着家人对何英艳及其父母进行殴打,在受害人倒地无反抗能力时依然采用脚踩、踢等恶毒行为,对受害人的头,胸等部位进行残暴恶毒的不法侵害,从而造成何英艳及其父母等三人中两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并且案发当时还有何发平(身高一米八,体重80公斤左右)在场进行劝阻拦架,依然拦不住何源明等人对何英艳及其父母的不法暴力侵害并且造成了两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由此可见何源明等四人的心思之歹毒,行为之恶劣,根本就是抱着将人打死的目的去的,如果当时无何发平从中阻挡,将对何英艳家庭造成怎样的严重损害后果简直不敢想象。然而就是何源明、何林芝等四人这么恶劣的行径,乐福堂派出所却依然罔顾事实,在没有认真核实多方询问调查的情况下,只听取了犯罪嫌疑人方的口供就将何林芝,黄四花两人排除在此案之外。并且没有如实将犯罪嫌疑人的恶毒施暴手段记录到案件材料递交检察院,在递交到检察院的材料中只是将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造成的后果轻描淡写记录在案件材料中。

事情发生一个多月后何英艳提交伤情鉴定结果,公安机关却只立案未见缉拿犯罪嫌疑人。然而在案件材料当中却写到:经侦查后何源明于2021年3月28日被抓获归案,邓四珍于2021年4月16日被抓获归案。而事实是2021年7月13日才将犯罪嫌疑人何源明和邓四珍两人刑拘,作为公安人员这是赤裸裸的弄虚作假。

综上所述,何源明,何林芝、黄四花、邓四珍等四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触犯了我过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故意伤害罪”,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目前何林芝与黄四花两人却依然没有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我国当今是一个法治社会,我相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公安机关是公正正义的,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得弄虚作假,徇私偏袒,法律与公安机关不会冤枉每一个守法公民也不会放过每一个违法犯罪的人。请求各位领导严查此案事实,让此案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至此致敬申诉人:何英艳2021.09.14



以下受伤的人是我母亲:熊芬金二级轻伤,被踢断三根肋骨。

我本人何英被踢打断两个肋骨,二级轻伤。我父亲何发相被打的脑震荡,都有司法伤情鉴定报告证明。


以下光膀子的是犯罪嫌疑人何源明,门前两中年男子是何源明的爸爸和叔叔,穿工衣和绿雨鞋的是河源的妈妈黄四花,被他妈妈拉的人是现役军人何林芝,他们的口供白纸黑字写着现役军人何林芝不在场,穿绿衣服的是河源明的婶婶邓四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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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县县委网信办 2021-11-12 16:16:19

      尊敬的网友:
      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就您所反映的问题,道县公安局已于2021年11月3日在《湖南省永州道真派出所所长办人情案》一帖中作了回复。详情请点击https://ts.voc.com.cn/question/view/2143213.html,进行查看。
      在此,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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