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0-25
涉及单位:长沙湘云街道云辉二手车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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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10-25
涉及单位:长沙湘云街道云辉二手车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
2020年11月23日,本人在被投诉人的车行里卖了一台32万的宝马车,并未马上决定要购买另一台二手车。
被投诉人向我极力推荐了一台奔驰牌威庭商务车,并强调描述此车车龄虽长点,但公里数只有7万多点,且向我保证车子没有问题,一切由她搞定,上长沙牌照方便后期回收,只要车子不想开了,随时由她回购,按照一年折旧1.5万,两年折旧4万的约定回购。车价为19万1千人民币。
当时因天色已晚,并未验车。
在被投诉人的坚持下,将19万1千的车款直接从宝马车款里全款扣除。
第二天验车,发现车辆除了驾驶员及副驾有安全带,其余均无安全带,电路方面座椅及门无法正常使用,车辆磨损严重,怀疑此车行驶里程有问题,当即向其提出异议,要求对方按二手车交易相关规定提供此车的维修与保养记录及其它相关手续,对方同意,但至今未提供与行驶里程相关的数据。
自我发现问题6个月以内至今,多次与其沟通按约定提供此车相关信息及回购事宜,无果。对方拒不按现场承诺执行。至此,车在被投诉人手里,钱在被投诉人手里。
本人认为,在此车交易过程中,被投诉人存在故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如下: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48条(8)款,
并有符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第五条(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情形。
现请求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处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第十六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提供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以五百元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望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罚及追回消费者受到的损失。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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