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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安仁县人民医院

时间:2021-10-15

涉及单位:安仁县人民医院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

尊敬的领导:

本人刘仁,系郴州市安仁县排山村村民,现年仅30岁。人民医院本是救死扶伤的机构,但通过本次受伤住院治疗,让我体会到湖南省安仁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不是救死扶伤的机构,而是视医疗操作规程如废纸、视患者生命如草芥的“黑心”医院。

本人2016年12月31日晚意外受伤,第一时间到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诊断结果:腰椎、右足跟粉碎性骨折(人民医院诊断),次日行腰椎内固定术,因脚浮肿无法做手术,当时脚有个很小的伤口,医生也是次日行清创缝合三针,缝合过程医生严重违背医疗操作规程(手套、帽子、口罩没戴)。住院6天的时间里,我一直出现低烧状态,脚也肿胀、疼痛,家属几次要求过医生查看是否是脚感染了,脚一直用纱布包裹,医生每次都没查看,就说是做了腰椎手术引起了低烧。第6天脚已经重度感染,污脓已经渗透纱布,这还是家属察觉告诉医生的。当医生打开纱布伤口感染成5cm×4cm的洞口(第七天转院检查已成骨髓炎),当医生清理伤口时,医生还是违背医疗操作规程(有视频为证)。试问这样不负责任的医生,没有医学常识的医生如何能医好一个患者,作为二甲人民医院为何有如此恶劣现象,作为人民医院的领导请问你们作为在哪?如何让安仁县40多万人民放心去人民医院就医。第七天人民医院没有治疗方案,患者要求转院,因为右脚感染成骨髓炎无法行内固定手术,最后致使右脚重度畸形愈合。最初与人民医院协商此事时,人民医院领导都推卸责任,拒绝协商此事,直到我把人民医院修改病历,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呈现在他们眼前,已经在政法委、卫健局、医疗委的协调下已达成五份协议。目前脚已做过植皮手术,因右脚严重畸形愈合重新敲断,又从身上其他位置取骨,做植骨融合手术,目前脚还有三根钉子,因错过治疗最佳时期,脚部神经受损严重。

2019年3月份,腰椎手术至今有两年多,因湖南省安仁人民人民医院恶劣的所作所为,让我失去对该院的信任,换作任何一位受害患者都会作出这样正确的选择。所以我到另家人民医院取内固定手术,术后医生告知我安装腰椎的固定器材合格证与实际器材不符,要不是内固定已全部松动将无法取出,听到这话我非常的气氛,让我受到二次伤害,为何人民医院敢如此明目张胆,知法犯法,挂羊头卖狗肉。之后我把内固定器材与合格证、病历中的手术记录、病人费用清单记录如下: (证据附后)

实际取出器材尺寸:两根调节杠,一根是90mm,另一根是无型号无尺寸,还是断裂的,6根椎弓根螺钉同合格证,钉冒6颗型号有待查证。

合格证:两根调节杠规格都是100mm,6根椎弓根螺钉,两根Φ6.5×45mm、4根Φ6.5×50mm(与实际取出器材不符)。

病历里的手术记录中的尺寸:两根调节杠没有记录型号,6根椎弓根钉全部是6枚50mm(与实际取出器材不符)。

病人费用清单记录尺寸:两根调节杠型号都是160mm,6根椎弓根螺钉都是6.5×45mm(与实际取出器材不符)。

通过以上对比结果,让我怀疑那是个人民医院吗?人民医院怎么可以胡乱编写病历,难道人民医院对每位患者的病历都是随意记录吗?该院还是国家卫生部门评的二甲医院吗?人民医院领导的责任在哪?怎么尽做一些黑诊所所为的事情。 回想在人民医院住院的这七天时间,人民医院的所作所为直接体现出他们并不是一个救死扶伤的地方,医生也好,医院领导也好,他们可以为所欲为,他们可以知法犯法。但我坚信,当今社会是法制社会,岂能容你们违法乱纪,胡作非为,通过黑心手段榨取广大安仁人民群众就医看病的血汗钱。

虽然这次事故给我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但本着合理合法解决问题的态度,在事故发生后我拿着证据到县卫健局、人民医院反映情况,人民医院内部成立了所谓的调查小组,通过一个多月走过场的调查后回复到卫健局,卫健局领导把情况告知我后,我认为人民医院调查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我多次向人民医院行政领导讨说法,人民医院领导也承诺会给个说法,可没想到他们故意拖着等着领导班子换届,上届的领导走了,这届的新领导却置之不管。目前人民医院的领导以推卸责任为由,不愿再协商此事。事故已经发生近5年时间,这5年时间我拖着残腿忍受精神折磨一次次心平气和地找人民医院协商处理此事但人民医院每次都将我视为“皮球”踢来踢去,从来没有拿出一个诚意的解决方案,现如今新的领导班子更是直接不管。本人认为因人民医院存在严重的违法乱纪,贪污腐败行为,才会造成本人身体及精神重度伤残,丧失劳动力,该院应承担所有责任。我作为一个微不足道的的农民与人们医院对抗无异于螳臂当车。因此,恳请上级有关领导部门能够为我们老百姓做主,请求领导督查此事,同时彻查人民医院违法乱纪,贪污腐败行为。给我们受害患者一个真实答案,给安仁县40多万人民一个就医的好环境。本人确保本次事故均有证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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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仁县人民医院 2021-10-20 16:25:28

      患者刘仁,男,1991年3月出生,安仁县排山乡排山村新屋组人。于2016年12月31日20:40因高处坠落由我院120急送入院。入院诊断:
      1.腰4压缩性爆裂性骨折并椎管狭窄;
      2.右侧跟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
      3.右足皮肤裂伤;
      4.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
      入院后急诊行右侧足部皮肤裂伤清创缝合术,完善腰椎手术术前检查,腰椎MRI及跟骨CT检查,邀请南华大学附一医院脊柱外科专家于2017年1月1日14:30,在全麻插管下行腰椎后路去椎板减压、椎管内硬膜外血肿清除、复位椎弓根钉内固定、椎旁植骨融合术。外伤后第5天,足部伤口出现淡红色渗出,考虑为右足部伤口周围软组织挫伤液化,继发感染可能,请骨科会诊,诊断为“骨髓炎”,建议转科治疗。应患方要求予以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感染愈合后,患者足弓愈合不良,随后患者刘仁经多方咨询选择到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了相应治疗。
      从2017年开始,刘仁不断投诉,经县政法委、县卫健局,县医调委等单位的共同协调下,经数次调处,2017年至发到北京、上海、广州等医院咨询费及到北京积水潭医院治疗及生活方面的费用共计约30万元。同时为澄清事实,经双方同意,2017年8月双方提交资料到郴州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鉴定:郴州医鉴【2017】28号,结论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方刘仁不认可该结论,明确表示不同意再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和残疾等级鉴定以及任何方式的责任鉴定,也不同意通过司法诉讼程序解决双方争议。同时又提出巨额(第一次是400万元以上赔偿要求,然后经多次调处,多次下降,最近一次是2021年7月16日由县卫健局,县医调委组织调解,刘仁提出120万元赔偿要求)。我院认为患方提出的请求及赔偿要求并无事实依据,且数额巨大,双方很难达成一致。另患者刘仁反映有一根椎弓棒无型号、无规格且有断裂;使用的椎弓根钉与手术记载、病历粘贴的合格证、编号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2019年7月18日经县卫健局调查查明,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所使用的该根椎弓棒,因在手术中根据患者个体情况及手术实际需要,对该椎弓棒只使用了其中一段,多余部分已剪断,因此看不到该椎弓棒完整的型号、规格。椎弓根钉与手术记载、病历粘贴的合格证、编号与实际情况不符查明属实,认为虽然存在手术记录、病历粘贴与实际不符的情况,但我院对患者所施行的脊柱内固定手术符合诊断规则,履行了术前告知、手术同意书等程序,所使用的内固定材料系具有合法资质的生产企业、供应企业所供应合规、供应的合格产品,记录型号与实际使用型号的材料价格一致,并未因此多收患者的费用,手术较成功,未对患者造成任何损害。且该脊柱内固定使用的材料与患者反映的足跟部位无任何关联。
      事实上,从患者投诉到现在已有5年时间,医院领导都相当重视,数次到相关部门请示汇报该事件,同时县政法委、县卫健局,县医调委等单位也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处,但因由于刘仁不认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同意再次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不同意进行残疾等级鉴定(所以刘仁认为其为重度残疾没有依据),也不同意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双方争议,但却提出医院无法认可的巨额赔偿要求,致使问题虽经多次多部门组织调处,但是却一直未能解决。
      我院认为,刘仁应理性维权,配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残疾等级鉴定等确定医患双方的责任及原因力大小或通过司法诉讼来解决争议。不管患方采取任何合理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我院始终会积极配合处理双方争议。


      安仁县人民医院
      2021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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