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31
涉及单位:江永县城乡住建局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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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7-31
涉及单位:江永县城乡住建局
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
江永县鸿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万佳名城小区一期工程于2014年10月1日开工建设。江永县城乡住建局2017年4月5日参加由江永县鸿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组织一期工程1#2#楼的竣工验收,副局熊云正,质监站长陈建雄,工程师陈军三位领导负责验收。现将我们了解的违法违纪,举报如下:1.1#2#依据双方签订《万佳名城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一房屋平面图,鸿泰公司未按图纸施工导致缺少空调飘板,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根据《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必须使用钢化安全玻璃,而鸿泰公司以次充好使用无安全认证标记的普通百叶玻璃欺骗业主,三位领导负责验收对此视而不见。2.2017年6月27日住建局组织规划负责人吴荣跃对1#2#现场验收,2017年11月7日规划验收人吴荣跃处理意见,1#2#超审批占地建议项目完工核算总建筑面积 容积率 建筑密度进行处理。3.2017年10月份1#2#消防设施才开始安装,2018年1月22日消防才进行技术检测评定,2018年5月20日消防才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4.2017年4月17日鸿泰公司出具1#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注文件基本齐全,(缺消防验收备案)签字副局熊云正 质量站长陈建雄 工程师陈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目录第六条明确规定需提供规划 公安消防 环保等部门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以上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商品房只有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才能交付给业主使用。三位住建局领导负责人无视法律,知法违法,把人民百姓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当成儿戏,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盖章验收,导致鸿泰公司以此为依据将不合格的房屋强行交付给业主。综上所述,江永县住建局副局熊云正,质监站长陈建雄,工程师陈军的行为没有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条款,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审批,知法犯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乱作为。导致明显不合格的建筑顺利通过验收从而使业主被迫接受不合格的房屋,严重损害了业主利益。党和国家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第一位,但是他们三人却把业主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视作儿戏,为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大开绿灯。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明正国家法律,望相关部门严格执法,有违纠违,有罪查罪!
举报人
万佳名城业主
2021年7月31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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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永县住建局没有依法履行职责
违法审批”的回复
网友:
您好!您在《湘问·投诉直通车》网反映“江永县住建局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违法审批”的问题,县委网信办交办我局,我局收到交办件后,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核实情况回复如下:
关于未按图纸施工导致缺少空调飘板的问题。我局已责成开发商遵照购房户的意愿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设计部门出具的施工图进行了整改。
关于一期1#、2#栋超建筑面积的问题。我局已于2017年11月3日依法对江永县鸿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了处罚。
3、关于未安装钢化安全中空玻璃的问题。我局于2019年5月20日就向建设单位下达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责成开发商在2019年6月4日前更换两栋房屋的建筑外开窗玻璃,开发商均已按我局下达整改通知的要求组织施工单位对江永县鸿泰.万佳名城一期1#、2#楼7层及7层以上的外开窗玻璃全部进行了更换,已整改到位。同时县纪委已对我局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了问责处理。
4、我局质安站于2017年4月5日应邀参与了对该项目主体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的监督工作(不含消防专项工程验收)。因当时我县未开展联合验收工作,消防工程验收工作尚属原职能部门市、县消防大队独立负责监督、验收及备案的专项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4月17日对该项目主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竣工验收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不含消防专项工程验收备案),并在其竣工验收备案表中,特别注明了“缺消防验收备案资料”,我局没有隐瞒消防专项工程当时尚未通过验收的事实。
综上所述,我局是严格按照本局的职责职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项目主体建设工程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及备案的,不存在违法审批、知法犯法的情形。该项目主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通过了竣工验收备案,只能证明施工方可以将此项工程交付给开发商,而不是购房户。关于开发商是否具备交房条件的问题,还要根据消防等专项工程验收合格及其购房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定,我局建议您可凭其购房合同,依法向人民法院对开发商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江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