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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电动自行车上牌强制收取上牌费及购买第三者险

时间:2021-06-17

涉及单位: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25号衡阳交警支队、长沙联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本人于2021年6月16号下午在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25号衡阳交警支队,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登记手续,被工作人员强制要求购买衡阳市电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费145元)及上交105元的上牌费用。工作人员宣称,如不购买保险和缴纳这105元的费用就无法办理电动自行车上牌。因此我被迫按照工作人员的要求购买了保险(保费145元)并交了上牌费(105元),共计250元。而且105元的上牌费并未开具发票或者收据。

但是,根据《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及《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第三条,均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在《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自愿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

很明显,衡阳市华新开发区长丰大道25号衡阳交警支队的工作人员严重违反了《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诉求:尊重本人的投保意愿,退还本人购买保险的费用及上牌费用,共计25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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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21    已发函至衡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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