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1-13
涉及单位:衡阳县第四中学,衡阳县教育局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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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1-13
涉及单位:衡阳县第四中学,衡阳县教育局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
尊敬的相关单位领导,您好!
事发于2015年1月12日下午衡阳县第四中学高二某班第7节课,班主任也是我们的数学老师,当时正在上数学课,我在下面玩手机,班主任发现我眼睛一直在往下看就直接二话不说叫我把手机给他,我没给,他就直接叫我站到前面去,然后从我身上夺过手机并且狠狠的摔到地上,之后还用力的踢了手机一脚,最后还说我干脆别读了,下次再这样直接给我滚。我当时怒火朝天直接拿起地上已坏的手机和被摔去的外零件再到课桌里拿起书包准备往教室外面走,班主任就说:不想读了啊?慢走,不送。我随即开门走了出去,当时只是关教室门时用了大点力,他就直接怒吼着说我竟敢发这么大脾气冲出教室来抓住我狠狠的在头上打了两下,最后还问我要家长电话,还打电话给我爸让我爸叫我外公到学校来一趟,我现在只好回家休息一天,在论坛发帖说这件事看看网友怎么看待,网友们说让我打110报警,我决定了
还有之前班主任还 罚我们学生钱作班费,哪条法律上说老师可以罚学生钱了?而且还罚这么多,上课睡觉罚15一次,玩手机罚25一次,可恶啊,这样算侵犯了学生财产权吧,这个老师对有些事极不负责,没有师德,还总是说话不算数,我在班里平时表现也不算差吧,居然这样对待我,还有他中午总是不去查寝,一学期只来过两三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鉴于上述内容,这个老师违反了法律。我可以拨打110吗?
请相关单位帮我主持公道,谢谢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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