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28
涉及单位:北湖区政府、下湄桥街道办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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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28
涉及单位:北湖区政府、下湄桥街道办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关于尽快解决下湄桥金桥名邸项目遗留问题的恳求
尊敬的北湖区政府领导:
本人刘*,原永兴县药材公司下岗工人,2004年自主创业经营永兴县顺昌大药房,电话:139****9192。
2014年4月以来,本人分批借款给耒阳星光房地产公司下湄桥金桥名邸项目及该公司法人李*定、陈*香夫妇。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进行了终审,判决耒阳星光房地产公司和李*定、陈*香夫妇在10天内偿还本人借款本金398.4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1日开始按月息2%计算到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在规定期限内,耒阳星光房地产公司和李*定、陈*香夫妇未履行义务,本人随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分二次执行到位110万元。
耒阳星光房地产公司和李*定、陈*香夫妇不仅不执行法院判决,反而向北湖区公安局自告“非法集资,企图干扰法院执行,达到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目的。因本项目是区重点开发项目,区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成立了以区政协主席黄8峰为组长的维稳领导小组,下湄桥办事处建立监管帐户,处理项目善后各项开支,并与市中级人民法院协调,撤销了本人强制执行申请。然而时至今日,时间已过4年,项目的门面、房子已基本售完,仍未收到一分还款。
本人因意向购买金桥名邸项目一楼门面才借款给耒阳星光房地产公司和李*定、陈*香夫妇,其中有300万元是本人向亲朋好友及银行筹措的,现面临既收不到欠款,也得不到门面经营,天天遭到亲朋好友及银行逼债,身陷困境。而因项目维稳领导小组的介入,中级人民法院又撤销了强制执行,任由耒阳星光房地产公司和李*定、陈*香夫妇这样的“老赖”债务,变相地起到了“保护”作用。
近年来,本人无数次奔波法院、耒阳星光房地产公司和项目维稳领导小组之间,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身心俱疲。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营造以诚为本的和谐社会环境,救我于水火之中,特恳求北湖区政府领导责成下湄桥金桥名邸项目维稳领导小组,拿出具体方案,尽快妥善解决下湄桥金桥名邸项目遗留问题,提高政府公信力,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一、按法院判决,在20天内耒阳星光房地产公司和李*定、陈*香夫妇偿还本人借款及利息。
二、按借款合同约定,用临街门面抵帐,甚至门面只要经营权不要产权;或用住房抵帐。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尊敬的网友:
我院收到2021年5月28日网友刘*在“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中“关于尽快解决下湄桥金桥名邸项目遗留问题的恳求”的舆情后,高度重视,立即对案件情况开展核查办理,现回复如下:
一、对于投诉中涉及的耒阳市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金桥名邸的相关情况说明
湖南省耒阳市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涉及1个刑事案件和系列民事案件,现均进入执行程序中。2017年12月11日,根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书,我院对星光公司、李*定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案件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湘1002执2143号,(2019)湘1002执恢403号],依法对被执行人星光公司、李*定等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根据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2日提交本院的刑事侦查卷宗中所附《追缴耒阳市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吸违法所得财产清单》显示,星光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湖南省郴州市下湄桥工业大道西侧金桥商贸名邸的住房、商铺均属于追缴财产。其中由临武县人民法院、耒阳市人民法院查封的土地证号为郴国用(2013)第0112号、郴国用(2013)第0113号土地上的湖南省郴州市下湄桥工业大道西侧金桥商贸名邸的住房、商铺属于追缴财产范围。
“北湖区处置金桥商贸名邸项目遗留问题工作组”向我院递交《关于协调异地法院民事案执行的函》,要求与查封上述追缴财产范围内的财产的临武县人民法院及耒阳市人民法院去进行协调,请求两法院暂缓执行并移交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我院于2019年12月分别与临武县人民法院、耒阳市人民法院进行了协调,请两法院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暂停拍卖湖南省郴州市下湄桥工业大道西侧金桥商贸名邸住房、商铺[土地证号:郴国用(2013)第0112号、郴国用(2013)第0113号]或将拍卖款转入我院执行账户。
二、对于网友刘*案件的情况说明
经查,该案为临武县人民法院转至我院的执行案件。
原告陶*礼、李*成、李*忠等与被告耒阳市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湘1025民初601号判决书。被告星光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作出(2018)湘10民终2627号民事判决书。
(2018)湘10民终26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陶*礼、李*成、梁*锺向临武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9年9月5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0执监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0民终2627号民事判决书由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2019年12月,我院与临武县人民法院协调暂缓拍卖查封财产,2020年3月13日,该案转至我院执行,案号为(2020)湘1002执1382号。我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在金桥名邸的财产后,我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后,对该案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陶学礼等人,一直要求处分星光公司财产。因被执行人星光公司的财产属于《追缴耒阳市星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吸违法所得财产清单》中的财产,故我院暂时无法对该财产进行处置。
下一步,我院成立申请执行人陶*礼、李*成、梁*锺、李*忠与被执行人星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工作专班,开展后续执行工作。执行专班将约谈陶*礼等听取他的诉求并告之拟采取执行措施,争取取得理解和配合。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