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5-12
涉及单位:镇政府、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局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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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12
涉及单位:镇政府、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局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
法院行政裁书已下达,被执行人不执行,法院行政裁定书如下——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0624行审50号
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文星镇新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钟*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炼,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陶*,男,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陶*国土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9月6日依法作出湘国土资执罚(2018)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你户在15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20.97平方米;对所破坏的728.35平方米耕地采取措施恢复土地原状,达到耕地要求的种植条件;2、处以罚款贰万捌仟柒佰陆拾伍元整(¥:28765元)。”2019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第2项。
2019年4月16日,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陶*国土行政处罚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陶*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湘阴县静河镇邮路口村青麦片四组828.49平方米动工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湘国土资执罚(2018)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准予强制执行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湘国土资执罚(2018)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第2项。
二、限被执行人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20.97平方米;对所破坏的728.35平方米耕地采取措施恢复土地原状,达到耕地要求的种植条件。逾期未拆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交由湘阴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向湘阴县人民政府送达本裁定,并报请湘阴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肖*良
审判员 杨*祥
审判员 张*一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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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2021年5月17日对“湘阴县静河乡青麦村占用耕地一案法院判决无人执行”问题进行了反映。现就您反映的问题做如下解答:
2018年8月,静河镇邮路口村村民陶某未经批准,占用邮路口村青麦片4组集体土地828.49平方米(其中耕地面积728.35平方米)建设住宅,我局对其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于2018年9月6日依法对陶某作出“湘国土资执罚(2018)7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事项:“1、责令你户在15天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220.97平方米;对所破坏的728.35平方米耕地采取措施恢复土地原状,达到耕地要求的种植条件;2、处以罚款贰万捌仟柒佰陆拾伍元整(¥:28765元)”。
在法定时限内,陶某未履行以上2项处罚内容,因法律未赋予我局强制权,故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2019年3月27日向县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强制执行,按规定要求我局已达到结案条件,建议您就被执行人不执行事项向县人民法院咨询落实。
湘阴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