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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州政协晏某雄操控法院20年致使夏某强枉法裁判残害被告三代人 申请彻查冤案

时间:2021-04-30

涉及单位:靖州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夏文强于2021年3月25日在靖州法院宣读《(2001)靖法刑初1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案件发于2000年12月13日,因女儿晏冰向爸爸晏靖湘要学费60元未果,反遭后妈龙幸英毒打到直呼救命。之后其母叶金莲出面帮忙讨要学费引发此案。本案依法应于20年前2001年7月就该结案,而法院通知晏靖湘、龙幸英重新鉴定,长达20年,既不鉴定,又无新证据,证人不出庭,迟迟未结案,最终于2021年3月24日在自诉人晏靖湘都死了5年多,且证据不足,证人根本未到庭质证盘问的情况下强行宣判叶英山坐牢并赔偿经济损失上万元。本案审判过程严重违反程序,证据明显造假,纯属冤假错案。

一、本案早已过了诉讼时效,应终止审理,不予追究。

夏文强说:“只要立案了,就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然而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本案的追诉时效只有5年,案发5年以后就无权再追究刑事责任,即使是立案受理了,被告只要不存在‘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就要受追诉时效限制。该案发生于2000年12月13日,立案于2001年1月2日,结案于2021年3月24日。诉讼审理期限长达20年零2个月22天。本案只是一个家庭纠纷引发的打架案件,一拖拖了20多年没有结案,早就过了追诉时效。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胡康生等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84页第三自然段针对《刑法》第八十八条有“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只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者人民法院对案件予以受理后,就可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上述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或受理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必须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如果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至超过追诉期限的,任然受追诉时效限制。追诉包括立案侦查或受理、起诉和审判所有过程而不仅仅是指立案或受理;追诉时效不光限制开始追诉在时效内,而且限制所有追诉活动包括立案侦查或起诉和审判都要在追诉时效内完成。否则的话,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逃避侦查或审判‘的限制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本案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追究。

二、本案涉及严重的干部违法干预办案,暗箱操控法院20年。

(1)派出所3份材料证明晏建雄操控案情。

长达20年未结案的刑事自诉案,在2020年11月26日第二次开庭。这次重新开庭审理此案,我们才在案卷中;从渠阳派出所2001年移送到法院的案卷中,得到3份材料;复印出来作为我方的一号证据。材料证明了委托被损物鉴定是晏建雄(晏建雄系晏靖湘弟弟,在2001年是县人大部门主任,现在是政协干部)要求做的,要派出所以单位的名义申请被损物品的鉴定,派出所没有出被损物品清单。三份材料证明《价值鉴定书》制作起因,就是晏建雄滥用职权在为晏靖湘制作黑证。但是,审判长夏文强为了达到晏建雄残害被告的目的,没有按法律程序传派出所办案人员到法庭进行质证,而是在判决中直接排除公安证词 ,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第二款“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2001)第01号《价值鉴定书》上,注明了是根据当时的政策《湖南省涉案物管理办法》进行被损物品鉴定。但是在县档案局出具的《(2001)第01号价值鉴定书》案卷中(我方证据2),只有一张《晏靖湘和龙幸英两人花店财产损失明细清单》。而本案是在2001年2号立案的,自诉人龙幸英就已经把价值鉴定书交到了法院,渠阳派出所又在2001年6月20日出具说明书,说明派出所没有出具被损物品的清单。那在《(2001)第01号价值鉴定书》案卷中的清单又是哪里出具的?上面没有记录和说明。在县档案局出具的《(2001)第01号价值鉴定书》案卷中,档案中没有《被损物品估价鉴定合同书》、没有被损坏的涉案物作为检材进行鉴定、没有收缴对破损的涉案物和案发时间的说明,没有对涉案物的破损地方的照片,没有文字说明涉案物的损坏部位的破损程度,没有送达回证等,整个鉴定程序违反了当时的鉴定政策:《湖南省涉案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法规。被损物价格鉴定员凭空制作《(2001)第01号价值鉴定书》。审判长夏文强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直接以《(2001)第01号价值鉴定书》作为定案依据。

本案从2000年12月13日到2021年3月25日,长达20年的时间,自诉人龙幸英都没有依法把被损坏的涉案物交到渠阳派出所,没有把被损坏的涉案物交到价格事务所,更没有把被损坏的涉案物交到法院。根据派出所的8张现场照片、和《靖价事鉴字(2001)第01号价值鉴定书》的《(被损)物品价格鉴定明细表》对比,证明自诉人的东西一样都没有打坏。审判长夏文强在没有被损坏的涉案物为物证,直接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三、本案认定事实不清,用法不当,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判被告有罪,残害被告三代人。

判决书在“本院认为”的一节里面全是依照自诉人一方言论,断定被告人叶英山用铁锤朝晏靖湘头部连打2下,接着叶英山又用铁锤把龙幸英打伤。判决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论及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判决叶英山的罪名成立。

1、自诉人没有把被打伤的涉案物证交到法院 。审判长夏文强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 对物证、书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物证、书证是否全面收集。”审判长夏文强无被打伤的涉案物证,判黑案。

2、审判长夏文强违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八)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我们的辩解符合案情的常理,符合世上物体所成形象的事实。自诉人在自诉状中是告被告人用铁锤打伤自诉人,铁锤的形象与自诉人的伤口形象没有关联性,审判长夏文强违法判决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论及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具体体现如下几点:1、自诉人的法医鉴定书上注明,伤口有血痂。测量时,自诉人将血摸到伤口上,再连血痂一起测量长度。这是人人都懂得的方法。2、法医鉴定书注明“自述人伤口无红肿,无溢浓溢液。头颅CT无异常。”一个小孩平时玩耍,碰倒东西,皮肤也会红肿。如用铁锤按常规打头,头部更会红肿,里面都会有伤痕。3、法医鉴定书注明了,是自述人自诉他们的伤是被铁锤打的,并没有用科学技术检验是铁锤所伤。4、铁锤的形象只有;圆形铁锤和四方铁锤,这是人人都知道的无可更改的铁锤的形像。而自诉人头上的伤是7厘米长宽0.2厘米,伤口形象是一根细小的线条。用铁锤连打头2下,无论轻重伤口都行不成7厘米长宽0.2厘米的细小的线条形状,这是人人都能明白的自然知识。5、自诉人的刑事自诉状,状告的是用铁锤把他们打成了轻伤,而铁锤致人伤势形状的伤口只能是四方形或者圆形。与自诉人头部7厘米长宽0.2厘米的一根细小的线条伤口形象没有任何关联性。故此,自诉人状告被告人叶英山用铁锤把自诉人打成轻伤的罪名不能成立。

(2)审判长夏文强判决;“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意义,经本院许可,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本案因其他原因当时没有进行鉴定。经重新开庭审查,对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价值鉴定书的鉴定结论,本院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自诉人龙幸英、晏靖湘的伤情构成轻伤,本院对上诉证据予以采纳”。

1、在2001年法院批准了我们对鉴定书的质疑,在2001年7月4日通知自诉人与7月9日,到怀化去《重新对自诉人的人体损伤程度和被损物品的价值重新复核鉴定》。不认什么原因没有进行鉴定,自诉人没有做鉴定,也没有补正,也没有做出合理的解释,自诉人的鉴定书已经被法院在2001年排除。因此在2001年法院才没有定被告有罪。本案20年后,鉴定书还是没有做重新鉴定,自诉人还是不能补正,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20年自诉人龙幸英他们对鉴定书都没有解释任何疑问,没有做到法定的“排除合理怀疑”。2021年3月25日判决书以一句“但本案因其他原因当时没有进行鉴定,对上诉证据予以采纳” 审判长夏文强直接违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第五十六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采用在本案20年前就已经被法院排除的证据、20年后既然没有鉴定人员质问,没有排除怀疑怀疑的不规范的鉴定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2、审判长夏文强判决“本院结合其他证据,能够证实自诉人龙幸英、晏靖湘的伤情构成轻伤,本院对上诉证据予以采纳”。

自诉人的其他证据就是五个证人的书面证言。这五个书面证言人,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开庭,长达20年的时间,没有一个证人到庭依法进行核对确认。审判长夏文强直接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四、自诉人晏馨怡不适格,没有资格参与诉讼,撤销其自诉人身份。

夏文强说:“自诉人晏靖湘死了,她女儿可以代理诉讼。”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早在2001年1月2日就已经立案,自诉人分别是晏靖湘和龙幸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 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结案。晏靖湘于2015年11月17日才去世,离案发之日2000年12日13日相隔了14年以上,早就超过追诉时效了,根本不存在亲属代理。更何况晏馨怡出生于2008年1月22日,案发之日她都还没出生,目前也只是个学生,对案发的情况一无所知。龙幸英是晏靖湘的老婆,且和晏靖湘在20年前就一起参与过庭审,对案件来龙去脉一清二楚。为什么她自己不去代理晏靖湘结案,而是让至今还是个未成年的晏馨怡来代理?应撤销晏馨怡的代理自诉人的身份。

五、违规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应撤销其所有代理词。

夏文强说:“晏馨怡是未成年人,我可以给他安排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第九条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本案是自诉案件,龙幸英和晏馨怡都是自诉人,不是被告人,而且晏馨怡又不是被害人本人,是代理晏靖湘。相关法条都写明自诉人必须是经济困难才能申请法律援助,只有被告人是盲、聋、哑、未成年人才无需困难证明能直接申请。

龙幸英和晏馨怡根本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他们并没有任何经济困难证明,她们有的是钱,靠房屋门面出租生活(详见证据)。龙幸英目前手里的资产有鹤山路门面两个(1、靖房权证2010字第01-010537号门面。2、车库改装门面一个),老电影院的两套住房(1、靖房权证字第00014346号住房;2、靖房权证字第00014347号住房)。有房有门面的人既然能成功申请到法律援助律师,公然挑衅律法的威严和公证,必须依法撤销他们法律援助律师的所有辩词。

综上所述:为了将涉访涉诉案件的矛盾最小化,维持社会和谐,避免冤假错案发生后对政府对社会造成一发不可收拾的恶劣后果,特向靖州政法委、靖州纪委、靖州检察院及相关部门申请监督彻查本案,具体申请如下几点事项:

1、彻查20年以来所有的案卷材料和相关会议记录,对涉案人员进行一一核实。

2、彻查20年未结案的原因,彻查20年不去重新鉴定的原因。20年前的法官还在法院上班,为什么不结案为什么不重新鉴定都有相关笔录。

3、彻查轻伤鉴定和物价鉴定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派出所移送到法院的材料中有三张纸里写明晏建雄插手物价鉴定可找相关人员核实情况,晏建雄插手物价鉴定的收集是否也插手轻伤鉴定.法院认定“晏靖湘的伤是叶英山用铁锤猛击2下导致轻伤”然而法医鉴定中写明“伤口无红肿,无溢浓溢液,头颅CT无异常。”锤砸的伤口不红不肿只是一条线,这明显就经不起推敲,查清轻伤鉴定是否有足够的医疗证明和数据支撑鉴定结果,为什么没有伤口比对尺子的照片,为什么伤口只有宽度没有深度?为什么赔款发票里面有人民医院的出院伤鉴发票却没有医院的伤鉴证明?轻伤鉴定是两个鉴定员,鉴定员黄平已死,另一个还活着可以核实情况。

4、彻查公安局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和龙幸英证人证言的矛盾之处,为什么证人不质证直接采信的原因,是什么原因直接将派出所第一时间收集的证言证言全部排除?笔录里面叶平山已经说明晏靖湘的伤不是叶英山用锤子打的,是他自己和叶平山抢剪刀误伤的。为什么庭审中直接抹去。对于龙幸英自认叶英山的伤是她自卫所打、东西是她自卫打烂,自认自己的伤是自己摔伤的,为什么还要被告承担赔偿。

5、请彻查所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涉及的幕后黑手晏靖雄,对于晏建雄操控法院以及夏文强枉法裁判残害三代人,请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惩不怠。

叶英山 18274547848

叶金莲 18674503630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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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靖州县委网信办 2022-03-15 11: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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