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30
涉及单位:沅陵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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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30
涉及单位:沅陵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
湖南省怀化市沅陵、辰溪法院拖欠民工工资15年
事发地区: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
涉及单位:沅陵县法院
欠民工工资25年.沅陵法院立案15年未果.请追究相关人员渎职.并责成法院赔偿所造成损失的报告
尊敬的湖南省纪委书记
我是多次请求上级的张*闾,住湖南宁乡市巷子口镇,年近古稀的农民。
与被执行人(2006)沅民初字422号,欠民工工资25年,执行15年未果。
被执行人陈*伟、其妻吴*荣、儿陈*,以应付我的民工工资购买的金龙宾馆。96年粮食局维修仓库、宾馆,按90定额9.7元一天结算的民工工资。县委谢书记要李局长妥善处理。粮食局减去我10万元转给陈*伟购买金龙宾馆,时值二千多万元,他用不光明手段238万元(我占四分之一)拿到手,现值五千万元。
我在沅陵法院2006年起诉,我申请了诉讼保全查封了金龙宾馆,沅陵法院不执行。怀化中院指定辰溪执行,辰溪法院不作为。怀化中院又指定返回沅陵法院执行。因在执行期间十多年不但不执行,而且还是吴*荣在金龙宾馆经营获利(她个人资金超千万元,应存在他人名下),执行承办人下去时有吃、住、玩,甚至还有打发,加之,陈*伟有不光明手段(详附4),所以,两个法院都没执行。
在辰溪法院给了我裁定书,查封金龙宾馆全部门面。又2009年12月16日法院为了二号楼门面给唐某,法院解除查封,继续查封金龙宾馆的其余35间门面。我每年向各级相关领导的报告和证据上万封,并四次上京,向省、市、县相关单位及领导反映也是不计其数次(仅2019年至2021年4月我上访湖南省高院23次)。每次交了请求强制执行金龙宾馆的门面、自建的住宅、苦藤铺的土地、被执行人的存款等等。并省高院、市中院多次当着我的面打电话督促了沅陵、辰溪法院。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18日三次去沅陵向省九巡视组当面交了材料,并寄了四次快递。可法院发给我《关于张*闾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写的:2007年到2010年期间卖给了案外人……。法院查封至今,为什么能非法判给了案外人?
现沅陵的瞿局长讲,门面早执行给你就好,现占门面的人十多年了。高院、中院也知道占用门面的人有政府官员的家属、朋友。加之,时间长。所以执行难。
今年元月省九巡视组在沅陵督促了,省高院、市中院的领导当我的面多次打电话督促过。可是沅陵法院无动于衷。我向瞿局长讲了:我只能又去京上访。
我十五年来,前段长期住怀化、辰溪、沅陵、五强溪找相关领导和找陈本人讨要,异地奔波住、吃、用、车费等开支都是百多万元。为讨账我15年未做其他事,还要负担民工工资的涨价和利息,我年近古稀,债台高筑,病痛缠身,无法偿还。
为此:一、请求执行陈*伟、吴*荣、陈*9536654元,并把为我查封的35间门面和牛狮坪的住宅及苦藤铺土地拍卖或裁定给我为盼!
二、如果门面给了案外人,不能足额偿还我,我要求沅陵法院赔偿,并赔偿我所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湖南省高院领导在接访我时讲的,如门面判给了他人,依法应由法院给我赔偿。
三、请求执行沉案追究相关人员渎职,由法院赔偿我的所有损失!
报告人:张*闾.2021年4月25日 电话138****9111
请求对长期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25年的陈*伟、其妻吴*荣、儿陈*依法强制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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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委网信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