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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弘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霸王条款

时间:2021-04-23

涉及单位:广西南宁市弘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

控 告 书 控告人:韦*良,男,壮族,19*3年1*月9日出生,住址:南宁市武鸣区两江镇岭合村却下屯*号。联系电话:150****3133。被控告人:南宁市弘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单位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大沙田金象大道东二里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MA5KAY8A49。联系电话:0771-4501108。法定代表人:班*慧     职务:执行董事  事实与理由:基本事实2018年2月8日,控告人韦*良因购买车牌为桂AV6163号汽车资金不足向南宁市弘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旺公司”)借款193800元,并将其自购的该货车(发动机号:JA3L4H31925,车架号:LGGX4C342JL501980)挂靠于弘旺公司名下经营。自2018年2月份至2020年12月份,控告人每年依约向弘旺公司支付挂靠管理费800元、保险费14527元、营运证代办人工费360元、安全学习平台服务费240元、GPS服务费650元、二保费用1500元。截止至2020年8月6日,控告人向弘旺公司的借款已经全部结清(多次还款至弘旺公司财务廖*娴账号),共计还款及支付以上各项费用261893元。自2018年2月8日至2021年4月19日,车辆一直在控告人的控制、管理下自行经营。2021年4月20日,多名被控告人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坛洛镇金光农场胁迫控告人交出钥匙,并强行将车辆开走。二、被控告人的行为涉嫌抢劫罪。理由如下:1.车辆虽登记在弘旺公司名下,但车辆的所有权应当归属控告人。2018年2月8日,控告人韦福良购买了车牌为桂AV6163号大货车,因资金不够向弘旺公司借款193800元。双方于2018年2月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因购买汽车资金不足,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叁仟捌佰零拾零元整,(¥:193800)并将车辆挂靠在甲方经营,车牌号桂AV6163,发动机号:JA3L4H31925;车架号:LGGX4C342JL501980。”以上约定明确了控告人购买桂AV6163号大货车及挂靠于弘旺公司名下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桂AV6163号大货车的所有权应自2018年2月8日就归属于控告人 2.被控告人强行占有控告人财物的行为涉嫌抢劫罪。  弘旺公司作为从事道路运输的企业,长期与他人建立挂靠关系,应当非常清楚车辆的权属问题。在明确车辆权属的情况下,强行拖走他人车辆,并占为己有,弘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因被控告人的抢劫行为,控告人面临着钱财两空的局面,支付了高额购车款(借款)及利息,最终车辆还被弘旺公司占为己有。据了解,弘旺公司这样强行抢车的行为屡见不鲜,严重地侵害了广大实际车主的财产权益,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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