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4-07
涉及单位:中国人寿蒸湘分公司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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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4-07
涉及单位:中国人寿蒸湘分公司
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我于2017年在中国人寿蒸湘分公司业务员周*手中购买了国寿祥瑞终身寿险,保单号:1132431005203861;在保单签订前业务员周*口头描叙的保险合同内容与实际看到的书面保险合同内容存在重大差异:业务员周*口头承诺每年存入的保费本金可以随时自由取出,只损失存银行的利息;但书面合同为一旦要取出保费本金,只能按照现金价值(远远低于每年存入的保费本金总额)取出。该保险的《保险合同送达回执》单一直没有签收,也就是合同没有及时收到,并且客户没有对业务员口头描叙的保险合同内容与实际看到的书面保险合同内容是否一致进行确认。合同中明确规定:签收合同后有十天犹豫期,我是2017年4月29日交的钱,业务员周*大半年后(2017年底)才把合同给我,远远超出十天。请中国人寿退还全部保费,并对业务员的欺骗行为进行处罚。
已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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