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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无视侵权过错 超标查封资产达12亿元

时间:2021-03-16

涉及单位: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无视侵权过错,超标的查封资产达拾贰亿元

-------------请求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014年株洲芙蓉建设集团与湘立公司签署了工程项目承建合同,由李小红等项目承包人垫资,因承包人资金短缺,造成工程延误,湘立公司被迫担保李小红向株洲芙蓉集团原法人代表李成借款300万元用于项目施工。由于李小红资金一直未得到缓解,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一而再,再三违约,至今都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至今项目尚未竣工验收。李成于2019年9月初以300万元未及时偿还为由,以900万元的诉讼标的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湘立公司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供了价值900万元的诉讼保全担保函,并查封了湘立公司12亿元的资产。株洲芦淞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3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对超标的冻结予以否认,对于保全事宜没有过错,认为向法院提供了价值900万元的诉讼保全担保函。为株洲芙蓉建设集团原法人代表,所承建的项目资产价值一目了然却否认所查封资产的价值,明知所查封的资产价值远超诉讼标的故意而为之。株洲芦淞区人民法院原审审判员在主观认定李成不存在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未对湘立公司提交的损害事实证据做必要的审查,导致事实认定不清。

侵权责任的主观过错,应当是指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必要的审慎义务。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未对其申请保全查封的财产进行符合常识的估值,以不足700万的诉讼标的,以900万的担保,查封了超12亿元的房产,明显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如确需采取查封、冻结等措施,是否应该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不当影响,是否该维持企业主体的经营稳定?为一个没有确定的诉讼标的,查封一个正常经营企业的全部资产,其用意是想致于死地的目的非常明显。而湖南省株洲芦淞区人民法院(2020)湘0203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对超标的冻结予以否认,而在我公司提出《财产保全复议申请》后,芦淞区法院解除了对申请人账户及部分房产的查封,并在(2019)湘0203民初341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湖南湘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复议理由部分成立,对超出诉讼标的部分的保全财产予以解除”。该裁定书已经确认了超标的查封的侵权行为确实存在。至于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其均应当对侵权行为承担过错责任。株洲芦淞区法院前后矛盾的裁定,是否是对李成超标的查封利用司法外衣等违法手段予以保护,明显存在地方保护主义?

请求依法平等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坚持各类市场主体的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为企业提供平等司法保障。坚持诉讼地位平等,承担相同的诉讼义务。坚持法律适用平等,平等使用生产要素。

湖南湘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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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芦淞区网宣办 2021-04-26 15:11:20

    尊敬的网友,您好!
    被申请人湘立公司向本院提出国家赔偿请求(湘0203行赔2号),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依法调取并全面审查了原执行案卷,并于2020年11月20日举行了听证,充分听取了赔偿请求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并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驳回湖南湘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赔偿请求,并于2021年1月21日向赔偿请求人进行了送达。赔偿请求人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后未上诉。
    芦淞区法院
    202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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