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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消2021年3月2日15时33分在湖南省G0421许广高速917公里100米超速处罚

时间:2021-03-09

涉及单位:湖南省高速交警郴州支队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

2021年3月2日15时33分我驾驶湘J57H39小型轿车在湖南省G0421许广高速行驶,自南向北行至917公里100米处高速交警监控记录我车超速记3分罚200元,个人认为交警对我的处 罚不当之处请求撤消,理由如下: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在高速限速100公里以上超速不足10%处以警告;超速10%以上不足50%处以扣3分并或罚款200元(各省政策尺度不同,如湖北省超速不足20%只扣3分不罚款)。对于刚达到10%的临界值的“罚款与非罚款之间"的处罚时,各交管部门一般持谨慎态度,大多人性化的警告处理。原因是受监控摄像设备的精确度制约,目前国内电子摄像设备测速通常精确度为整数,除区间测速可以计算到小数点外,定点监测都是以超速那一时刻的瞬时速度作为执法依据,就如我此次超速在限速120千米每小时的高速公路上,在测速点通过的瞬时速度是132千米每小时,刚好到达超速10%的临界值。但是问题是如果我的速度是131.50或者是131.99.摄像设备显示都是132,实际上我驾车超速不足10%,依法只是受到警告处罚;如按超速10%以上扣分并罚款处罚则在执法上有证据不确实、且不充分的嫌疑。被执法者就会觉得很冤枉。从另一方面讲,如果我的行车速度刚好是132.00甚至是132.01到132.04,即我当时超速10%或以上,依法罚款并扣分(如目前违法记录显示)我将无怨无悔且罚得其所。遗憾的是这两种情形之下,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都是132,即超速10%以上。刑法上有"疑罪从无"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本人在特此陈述与申辩,认为本人刚好超速10%的临界值以下,对于超速10%以上缺乏准确性,本次摄像记录不足以作为超速10%的罚款依据,只能作为超速不足10%改为行政处罚“警告”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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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Lee66 2021-03-09 10:55:46

      网友您好!您所反映的情况已收悉,因G0421许广高速未经过我县,我县无法交办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感谢您的留言!

      汝城县委网信办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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