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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依法撤销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3民终1865号民事判决

时间:2021-01-22

涉及单位:涟源市妇幼保健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谭芳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

申诉书

申诉事项:澄清涟源市妇幼保健院伪造《辞职报告》和《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的事实真相,依法撤销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3民终1865号民事判决,维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9)湘138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梁跃飞,女,现年57岁,涟源市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原涟源市妇幼保健院)职工,家住涟源市蓝田镇光文村沿河前街21号。我于1984年7月从邵阳卫校毕业后由国家统一分配至涟源市妇幼保健院工作,于1985年7月转正,1999年5月1日取得医师资格证,1999年12月,经涟源市妇幼保健院时任领导批准停薪留职。2001年10月24日取得医师执业证,一直在涟源市妇幼保健院工作。涟源市妇幼保健院分别于2001年、2002年给我调整了工资级别。

现申诉:

一、请求澄清涟源市妇幼保健院伪造《辞职报告》和《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导致本人“被辞职”,还事实真相。

1.涟源市妇幼保健院相关人员以本人的名义伪造《辞职报告》。

涟源市妇幼保健院相关人员以本人的名义伪造内容为“上级各部门:我叫梁跃飞,原系涟源市妇幼保健院儿科医师,因本人决定下海经商,故今报告前来辞职,请求上级各有关部门批准为谢。报告人,梁跃飞。2004年5月28日。” 的《辞职报告》,并于2004年7月8日在此伪造的《辞职报告》上签署了“同意本人辞职要求,请上级审批”的意见并加盖了公章。

2.涟源市妇幼保健院相关人员以本人的名义伪造《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

涟源市妇幼保健院相关人员以本人的名义伪造《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伪造的辞职理由为“因本人的爱人现已下岗经商,为了爱人的事业,本人决定辞职助爱人一臂之力,申请人梁跃飞。2004年7月19日”,涟源市妇幼保健院签署了“同意本人辞职要求,请上级审批。2004年7月21日”的所在单位意见并加盖了公章。

3.涟源市妇幼保健院相关人员将伪造的《辞职报告》和《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呈报原涟源市卫生局,导致本人“被辞职”。

涟源市妇幼保健院相关人员将伪造的《辞职报告》和《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呈报原涟源市卫生局后,原涟源市卫生局于2004年7月14日在伪造的《辞职报告》上签署“同意本人辞职要求”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04年7月26日在伪造的《辞职报告》和《工作人员辞职申请表》签署“同意本人意见”并加盖公章。2004年9月6日,涟源市人事局作出《关于同意梁跃飞同志辞职的批复》(涟人辞[2004]4号),本人“被辞职”。

4.涟源市妇幼保健院相关人员为掩盖本人“被辞职”的事实,一直未通知本人办理辞职手续。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九条明确规定:所在单位在合法办理辞职手续后,应发给辞职证明书。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但涟源市妇幼保健院为掩盖本人“被辞职”的事实,一直未通知本人办理辞职手续。也没有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移交人事档案,本人在2017年下半年到社保局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时,发现涟源市妇幼保健院只给缴纳至1999年12月,即要求复工、并要求补交养老保险费。但涟源市妇幼保健院一直未予以答复。涟源市妇幼保健院至2018年3月才向本人出示原涟源市人事局于2004年9月8日下发的《关于同意梁跃飞同志辞职的批复》,宣称本人已于2004年9月辞职。

5.涟源市妇幼保健院应赔偿因违法终止双方的人事关系给本人造成的损失。

涟源市妇幼保健院相关人员违法为办理本人的辞职手续,违法终止双方的人事关系,严重损害了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在2018年5月已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应享受退休待遇,但因涟源市妇幼保健院相关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本人不能正常办理退休手续,涟源市妇幼保健院应赔偿本人的损失。

以本人名义签署的《辞职报告》与《辞职申请书》均为涟源市妇幼保健院所伪造,且《辞职报告》与《辞职申请书》的辞职理由前后矛盾。原涟源市卫生局与涟源市人事局是受涟源市妇幼保健院相关人员欺骗出具的相应意见。涟源市妇幼保健院伪造的辞职材料,完全是另有所谋甚至顶编所需。我因此而失去了事业单位编制,失去工作,失去正常的退休待遇,造成了我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挫伤。

二、请求依法撤销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3民终1865号民事判决,维持涟源市人民法院(2019)湘138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

1.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3民终1865号民事判决对涟源市妇幼保健院在违法解除本人的人事关系过程的错误避重就轻。

本人于2018年4月3日向涟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但仲裁委员会未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随后,我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驳回。2018年9月上诉到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3民终1425号裁定如下:本案系因“辞职”而引发的人事争议纠纷,双方对于辞职的真实性争议很大,应对该事实予以进一步查证。撤销涟源市人民法院(2018)湘1382民初1018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涟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涟源市人民法院(2019)湘1382民初1866号确认了涟源市妇幼保健院在处理本人辞职事宜中存在以下错误:2004年5月28日署名“梁跃飞”的《辞职报告》不是梁跃飞所为(见一审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一行-第6页第1行);涟源市妇幼保健院只为梁跃飞缴纳社保至1999年12月(见一审判决书第3页第15行)。涟源市人事局于2004年9月8日作出《关于同意梁跃飞同志辞职的批复》后,涟源市妇幼保健院既未通知上诉人梁跃飞,也未按规定为上诉人办理辞职手续,至2018年3月才向上诉人梁跃飞出示涟源市人事局的《关于同意梁跃飞同志辞职的批复》(见一审判决书第4页倒数第3-2行)。涟源市妇幼保健院办理梁跃飞社保与辞职时存在严重错误,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3民终1865号民事判决避重就轻,仅认为“涟源市妇幼保健院在对上述批复的告知送达方面存在瑕疵”(见二审判决书第12页第14行),而对本人涟源市妇幼保健院伪造的《辞职报告》,且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办理辞职手续的重大过错避而不提。相反作为枉法判决的依据。认为:被上诉人梁跃飞与1984年7月分配到上诉人单位工作,双方之间形成劳动关系。从2000年1月开始,梁跃飞未再去单位上班,2004年9月涟源市人事局针对梁跃飞辞职问题作出了涟人辞[2004]4号《关于同意梁跃飞同志辞职的批复》。至此,梁跃飞与上诉人涟源市妇幼保健院之间的劳动关系终止,梁跃飞离开单位后开办私人诊所。故二审认为本人与涟源市妇幼保健院终止劳动关系是我的责任。请问:由于有妇幼保健院作假,2004年9月“被辞职”。本人申请上班,能上得了班吗?不能上班。为生存开诊所是果,“被辞职”是因。这道理再简单不过。我于2017年6月3日,与涟源市妇幼保健院签订了长期的劳动合同(有档案依据)。停薪留职有时任领导的证明材料。这些重大的事实依据放到一边,把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3民终1425号裁定和涟源市人民法院(2019)湘1382民初1866号确认的事实放到一边,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

2.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3民终1865号民事判决虽然确认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但实际上又对事实做出了与一审不一致的认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因本人在本案一审过程中补交养老保险后,享受了退休待遇,在一审中变更了诉讼请求,提出原养老金损失计算有变,养老金损失应为养老保险断档补交金额中由单位缴纳的48626.1元。一审判决在论述部分明确“现原告梁跃飞提出诉请,要求被告涟源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梁跃飞养老保险中单位应为其缴纳的48626.1元的诉求于法有据”(见一审判决书第6页第7-9行)足以说明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时,已变更了诉讼请求。但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3民终1865号民事判决却认为“梁跃飞在其诉讼请求中亦没有提出此项主张”(见二审判决书第12页第17行),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3.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3民终1865号民事判决以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驳回梁跃飞的全部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应予以纠正。

因一审判决的笔误,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3民终1865号民事判决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撤销涟源市人民法院(2019)湘138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在认定“涟源市妇幼保健院在对上述批复的告知送达方面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未适用具体法律条文,直接驳回梁跃飞的全部诉讼请求,实体处理明显不当,应予以纠正。

4.一审判决实体处理得当,对一审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所附法律条文的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一审判决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实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之笔误,并非实际适用法律错误。如果一审判决增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就更完美。

一审判决在查明涟源市妇幼保健院在处理梁跃飞辞职时,存在严重错误后,判令涟源市妇幼保健院赔偿给梁跃飞造成的养老保险损失48626.1元,实体处理得当。

综上所述,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13民终1865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维护法律公正,保障本人的合法权益。

申诉人:梁跃飞

联系电话:18627389641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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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涟源市委网信办 2021-12-10 10:10:14

      网友:
      您好!对于您所反映的问题,请您将相关情况反映给娄底市有关部门,谢谢您对我市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涟源市委网信办
      202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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