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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泄露报警信息

时间:2021-01-15

涉及单位:株洲市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公安局泄露报警信息(属于警务数据)要求核查

本人与2021年1月15日12点43分拨打110反应居民区临街之隔的商铺在经营时使用高音喇叭扰民行为(从早到晚循环),110受理了我的投诉,时隔2分钟之后,商铺打通了本人的手机并质问是否是本人投诉。 本人从未与商铺取得联系过,那么商铺得知本人电话信息的渠道只有2个:1.公安110 2.芦淞区派出所出警人员。因此本人打电话询问110以及派出所是否泄露本人电话,他们均矢口否认且态度不佳,芦淞区派出所更是矢口他们有女接线员,开始表演“踢皮球”戏法。

请问派出所和公安在执法出警过程中泄露举报人信息是否违法?

请问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如何维护?

请问保护举报人这句话只是一纸空谈吗?

请问公安或派出所就这样随随便便侵犯公民的隐私权?

本人要求相关督察部门落实信息泄露行为,要求核查

相关法条: "第四十四条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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