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12-13
涉及单位:新邵酿溪镇卫生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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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华声领导:
您好!我是袁明华,我于2018年9月3日在新邵县酿溪镇卫生院做阑尾切除手术,术后小腹一直疼痛,且伤口一直无法在正常时间内愈合,经邵阳市中心医院治疗检查,系术后钛夹遗落于本人盆腔所致。二年多来,该遗留病情无法消除,本人四处看病,花费巨大,经多家医院进行检查,不但发现有钛夹一直遗留于体内,并发现输卵管不通,有输卵管结扎术的迹象,并在输卵管处有一枚银夹。本人认为,新邵县酿溪镇卫生院有误将阑尾手术误做成输卵管结扎术的嫌疑。
2020年7月6日,经新邵县卫生健康局医疗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一、由袁明华在湖南省内任选一家具有医学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二、由酿溪镇医院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在实事求是的前提下积极予以配合。三、因鉴定所需费用先由酿溪镇卫生院暂时垫付。四、待鉴定结论出台后,双方再协商处理。《协议》达成后,鉴定不是按照《协议》约定由我选取鉴定机构,而是由新邵县卫生健康局单方委托邵阳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知道情况后,对如何鉴定进行了陈述并提出了鉴定要求,但鉴定机构及新邵县卫生健康局不予理会,也没做出合理解释。
我认为:
一,新邵县卫生健康局单方委托邵阳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违反《调解协议》“一,由袁明华在湖南省内任选一家具有医学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的约定,该《鉴定意见书》不具有任何效力。
二,我在向新邵县卫生健康局和鉴定机构提交的《袁明华申请医学鉴定的陈述与要求》中,要求鉴定机构对本人身体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对如下项目进行鉴定:1、遗留在本人体内的夹子两年以来对本人的身体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消除对身体的损害需花费的医疗费用及恢复费用。2、本人是否已经做了输卵管结扎手术。3、该医疗伤害对本人是否构成伤残,如构成,鉴定构成的伤残等级。这才是关系到本人身体健康权利的实质内容,也是本人实际关心并必须得到的结论,是本人签订《调解协议》的本意和目的。但新邵县卫生健康局和鉴定机构对本人的《陈述与要求》不予理会,也没做出任何解释,《鉴定意见书》中尽管对《陈述与要求》进行了记载,但结论中根本没有提及,也没做任何解释,该《鉴定意见书》根本不能体现《调解协议》需达到的鉴定目的。
综上,本人请求违反《调解协议》的约定,单方委托邵阳市医学会做出的鉴定不具有实质意义,不能解决我需要做的鉴定项目内容,特请求上级机关依法督促酿溪镇卫生院履行协议,按照《调解协议》第一条的约定,由请我选定鉴定机构,并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支付我选定鉴定机构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将依法逐级向上级机关申诉自己的意见,请求华声和上级机关领导依法督促为感!
此致!
华声和上级机关
投诉人:袁明华
2020年12月12日
联系电话:18397662680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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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通过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发布的“阑尾炎手术遗留异物在盆腔”的诉求件我院已收悉,我院领导高度重视,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患者就诊基本情况:
患者袁明华,女性,因转移右下腹部疼痛15+小时,伴恶心、呕吐于2018年9月3日来新邵县红十字医院就诊,完善相关检查后,确诊为“慢性阑尾炎急性发作”,明确手术指征,排除手术禁忌,与患者及其家属谈话,告知手术必要性及风险预后等,患者及家属表示理解并签署手术同意书。积极术前准备,于当日晚在全麻下行腹腔镜阑尾切除术,主刀医师邀请的县人民医院外科副主任医师刘带刚。手术顺利,术中夹闭钛夹两枚于阑尾残端。术后予以抗炎护胃等对症支持治疗,病情恢复稳定,适时排气,恢复进食,下床活动。第10日患者述腹痛,予行CT检查发现阑尾残端仍有炎性渗出未完全吸收,另发现一枚钛夹脱落于盆腔底。遂与患者及其家属谈话,告知目前病情。拟予加强抗炎治疗,并鼓励患者加强营养促进炎症吸收。并先后邀请了为其主刀的刘主任以及市中心医院的普外科谭教授来院会诊,两位教授都告诉患者脱落钛夹对身体无特殊影响,可不处理。但患者表示不信任,强烈要求转院,协商无果,同意其要求,遂办理出院,转入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在住院期间,患者就是担心钛夹脱落会对身体造成重大伤害,医方解释无效。后患者又到长沙湘雅某附院求诊(患者及其家属口述),亦得到钛夹对人体无害,暂无必要处理的答复。
二、处理经过
1、2018年10月份医院与患者方均到医疗鉴定办公室准备抽签参与鉴定,但因患者方否定主刀医师。(我院可提供院外会诊邀请函及主刀医师医师资格证与执业证及当面对质)医鉴办以双方没有答成一致为由,不能鉴定。
2、于12月17日,经县卫计局调解,患者强烈要求手术取出钛夹再说。调解结果:1、院方负责在中心医院住院的费用及在本院住院需补交的费用,2、院方同意陪同患者去上级医院求诊及住院手术费用,(医院由患者方定,患者要求到湘雅附一、附二)。于12月24日至12月26日三天,医院安排专人专车陪同患者到湘雅附一、附二就诊多名专家。得到的答复都是腹腔镜术后脱落钛夹是普外科腔镜术后比较常见情况,不可避免。对身体不会造成影响,不需手术取出。
3、患者多次到医院来,医院每次提出医疗鉴定或患者法院起诉,患者拒绝,强烈要求手术取出,医院实无奈,只有答复患者,同意患者全国内选定一家医院(医院建议选公立的三甲医院)同意帮其做手术,医院愿意垫付其盆腔内钛夹取出术的住院所有费用,术后建议做医疗鉴定来明确责任,患者不同意。她要求:1、院方带她去上级医院做手术,手术的所有意外风险医院承担。2、不管医疗鉴定及法院判决是不是医院的责任,医院必须承担其住院手术的所有费用。院方答复:患者可以术前做医疗鉴定或法院起诉,也可以术后(取钛夹的住院所有费用医院暂时垫付)做医疗鉴定或法院诉,医院坚决承担医疗鉴定或法院判决医院该负的所有责任。
4、2019年5月20日、21日、22日、23日、24、日27日连续6天坐到医院办公室及限制人身自由,干扰医院正常办公,下班时间也不肯走,办公室工作人员都不敢正常关门正常下班,连续四天报了110,110的公安人员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无明显效果。
5、2019年7月24日9:00左右患者袁明华再次带她老母亲来到医院,通过多人多次解释无效,下午无奈之下报了110,整个下午110来了三次,均解释无效。下班时医院又多人想劝离患者。但患者不听还在我院门口处打地铺睡觉,阻碍正常工作秩序。
6、7月25日患者早晨8:00在医院吵闹和阻挡在医院门口,防碍就诊患者进出。扯烂我院外科主任彭锋的衣服并抓伤其腹部。110民警到现场调解无效。因患者一直影响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下午5时左右医院再次报110,110强制带离并实行拘留5日的处罚。
7、 经县医调委多次调解,于2020年7月6日由医调委组织相关部门、医院与患者签定了医学鉴定协议书,并让患者在湖南省内任选一家有资质的医疗鉴定中心,当时患者同意做医疗鉴定,患者首选邵阳市医疗鉴定中心鉴定,于2020年8月7日在邵阳市医疗鉴定中心鉴定,8月12日鉴定结论是: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鉴定中心,医调委及院方均告知患者,如果对结论不认可,还可以申请上级再鉴定。
三、院方的意见
1、此事件发生以来,院方已为患者垫付转院治疗费用,误工费、陪送患者赴湘雅求诊的诊疗、食宿及往来车费等费用。
2、现在问题的焦点是患者始终想要取出体内钛夹,钛夹是个很小的钝器,不会对体内器官造成损伤,钛金属也不易生锈。一年多以来患者多次B超检查也未发现钛夹对身体造成损伤。而手术取出因为钛夹太小不容易定位不一定能保证取出来,而且手术过程有可能对体内器官造成损伤,所以上级医院才不同意为其手术取出。
3、患者还想要取出体内钛夹的话,请自行到外省大医院专家咨询,如同意取出,医患双方再来协商具体事宜。患者对医疗鉴定结论不服,可再次鉴定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邵县红十字医院
新邵县酿溪镇卫生院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