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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法院不执行

时间:2020-09-21

涉及单位:沅陵县法院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

沅陵县陈某伟等长期拖欠农民工工资,恳请强制执行到位

请求湖南高院派人去沅陵拍卖查封14年的门面偿清执行积案欠款及民工工资

请求对长期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陈*伟、吴*荣、陈*依法强制执行到位的报告

尊敬的领导:

我是张*闾(楼),住湖南宁乡市巷子口镇官山村农民。与沅陵县被执行人陈*伟、吴*荣,(2006)沅民初字422号在法院立案执行十四年未果。请按陈*伟2013年8月8日在长沙签字承诺的(暂估到2020年8月27日)捌佰叁拾壹万捌仟柒佰捌拾肆元(8318784元)及2020年8月27日以后的利息和违约金,仍按每天万分之六至偿清之日。详见附3、4、10。仅去年至今到高院也是十多次无果。我向上级寄信及投诉后,法院9月2日通知我去了沅陵法院(我与万局长的微信附后),执行局是敷衍,查封门面14年不执行。现我67岁体弱多病,14年来造成我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巨大。

被执行人长期拖欠,数百次承诺从未兑现。他有几千万房产,并有百亩地产,详见附1、3-2,沅陵法院不执行,中院指定辰溪执行无果,前两年又返回沅陵执行。我十多年来数十次申请了法院已续封了财产,详见附5、7、8、11、12,可至今无果。2009年为了逃避债务,把财产等转给了儿子陈*,见附6。

被执行人当时用应支付我的民工工资购买宾馆,时值238万元(我占四分之一),现值四千多万元,升值二十倍。而被执行人故意拖欠,特别是我起诉时吴*荣她有两台大货车,请了两个司机帮她开。在执行期间吴*荣经营宾馆住宿、酒家等多年,现吴*荣个人存款超千万元(应该存在他人名下),沅陵、辰溪法院从未执行过她一分钱。

起诉至今带来我巨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我数十次去省高院、中院,数百次找辰溪、沅陵法院,并且我找陈本人讨要数百次(并按借款协议写了承诺书,仅举几份,详见附2、3、4、10)。最高院和省高院向怀化下过数十次督函也执行无果。我已67岁,长期讨债身心疲惫、债台高筑、病痛缠身、无法生活。被执行人有几千万元的金龙宾馆,详见附1、9,还有苦滕铺的百亩土地等财产,是法院不执行,门面至今不拍卖,并被个人占用。

为此,特向您报告,请求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拍卖被执人的宾馆、门面等财产、查封陈*伟、吴*荣、陈*的所有财产和存款,处理土地等,按承诺足额偿还我的欠款及利息和违约金,尽快执行到位为盼!

立案执行十四年的基本材料附件说明:

附1、金龙宾馆平面图(有天有地,原是沅陵粮食局238万元卖给了陈*伟),一楼门面有43间;

附2、在执行期间法院不作为,2012年9月16陈*伟向人民法院写的《优先偿还的报告》,内容:陈*伟当时238万元购得金龙宾馆的产权,其中四分之一的资金是借了张*闾维修金龙宾馆的民工工资,法院拍卖时优先偿还张*闾。

附3-1、2013年8用8日《按借款协议还款的承诺》,按协议计算至2013年8月27日应偿还2077813元及8月27日以后的利息和违约金仍按每日万分之六至偿清之日;

附3-2、2012年12月18陈*伟向张*闾写了《还款承诺书》,承诺:他买了苦藤铺的百亩土地,只要他的项目上马后,可借贷款一次还清,现项目未成,地皮转卖给了做预制场的老板。

附4、2011年10月15陈*伟向张*闾《请求陈*伟早日偿还我欠款》签了字,内容:起诉后上访各级和讨账误工、路费和住宿等费用,并造成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巨大。实值二千多万元,用不光明手段只用了238万元买下了金龙宾馆。由于办米厂等企业经营不善,借的贷款无法偿还。陈当时借了贷款不偿还我,我要求法院执行,可法院不作为。陈*伟承诺按借款协议偿还……至偿清之日。

附5、2010年5月14日,辰溪法院抓他拘留时,陈*伟、吴*荣夫妻在法院承诺:一、于2010年7月31日前付清所欠张*闾的本金和利息,并按2009年12月14日还款承诺执行;二、自2010年5月14日起每隔5天向辰溪执行局汇报申办贷款进度情况,并同时告知张*闾;三、在该案未办结前,不得转移金龙宾馆房产,以及米业公司的所有资产。否则,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可是贷款300万元陈*伟领到后,未偿还张*闾,并陈*伟将金龙宾馆门面非法卖给了个人,辰溪法院不作为。

附6、2009年10月8日陈定伟把米业公司转移给在读书的儿子陈*。

附7、《民事裁定书》。说明:起诉前办的诉讼保全2号综合楼,由于法院不作为,又改为查封二号综合楼第三、四、五、六……。

附8、《查封公告》,就是查封以上的裁定书。

附9、我起诉时拿了现在进大门左边墙上,陈*伟要拍卖金龙宾馆的广告图片,所以,陈*伟卖出了几十套住房,又对宾馆产权证抵押在银行的门面陈*伟非法的收了钱。所以,法院至今都未处理。

附10、2005年7月22日陈*伟《还款协议书》,一、还款时间……;二、利息按月息千分之九至还清为止,还款实行还本付息,每年利息进入本金;三、如有违约每日按欠款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和约定的利息一并至偿清之日。有债务人吴*荣、陈*伟签字,证明人印*彬签字,债权人张*闾签字。在执行期间陈*伟一直承认按此协议的计算标准。

附11、《民事裁定书》,是2016年起诉时,扣押了二号综合楼一层、二层房地产手续予以扣押,是法院不作为。

附12、2009年12月16日《执行裁定书》,是由于附11、附7等都是法院不作为,当时陈*伟要解除二号综合楼要向银行贷款,答应贷款下来偿还张*闾。辰溪法院裁定:解除二号综合楼的查封,继续查封金龙宾馆的其余门面产权。现我每年多次续封至今无处理结果。

我于2020年7月21日去沅陵法院,向万*华局长当面请求,要尽快拍卖金龙宾馆门面,早日偿还我。万局长回答,在执行期间陈*伟收取了占用门面方的钱,门面就是占用方所有,没有产权证(产权证抵押在银行),也是一样。所以,就是不能处理。我又递交了:第一、《请求……强制执行到位的报告》;第二、申请复印我的案件材料(1、执行案号;2、执行承办人;3、执行现状;4、相关法律文书,了解执行程度)的《申请书》。我向有关领导和几个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申请复印,因万局长不同意,复印无果;第三、向法院交了《申请书》,申请继续查封陈*伟、吴*荣、陈*的所有财产和存款,尽快处理金龙宾馆和苦藤铺的土地等财产。依法追究陈*伟、吴*荣、陈*的法律责任。按承诺足额偿还我的欠款及利息和违约金,尽快执行到位为盼!

敬礼!

报告人:张*闾

2020年9月21日

电话138****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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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沅陵网信 2020-09-21 16:53:32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情况本院已收悉。经调查核实,该案正在依法依规办理当中,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本院执行局联系。感谢您对本院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沅陵县人民法院

      2020年9月15日

      沅陵网信 2020-09-21 16:07:37

      尊敬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已转县人民法院进行办复。
      沅陵县委网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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