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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充当非法收费保护伞

时间:2020-08-31

涉及单位:沅陵县市场监管局

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沅陵县

沅陵县自来水公司的供水格式合同规定,入户计量水表产权归用户所有,是免除公司的责任,加重用户的责任,排除用户享有公平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无论用户是否同意,其条款无效。每年收取几百万换表费,是非法收费。

自2017年起就有人投诉,面对老百姓的投诉,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仅不查处,反而在网上装腔作势,忽悠投诉者,充当保护伞。

请看沅陵县市场监管局包庇沅陵县自来水公司非法收费,认定计量水表产权归用户所有,使用的法规:(1)、城市供水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是:城市供水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确保安全运行;(2)、2020国务院令第726号附件1:二、删去《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3)、湖南省《

面对网友质问沅陵县市场监管局又称,使用上述规定认定产权归用户所有确实不当;改口称:“沅陵县自来水公司与用户签订的《自愿购买计费水表、供水管材及配件协议》约定用户是自愿购买水表;与用户签订的《城市供用水合同》约定水表产权归属用户,故根据规定及协议约定水表产权应属于用户。”。首先无论是协议还是合同都是未与用户协商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用户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选择,不存在有“约定”。格式协议与格式合同是两个不同的版本,协议是用户自愿购买公司的配件,所购配件产权理所当然归用户所有;格式合同规定水表产权归用户所有,其内容无效。

回复还称:“网友反映供水合同条款中水表产权归属用户的条款系霸王条款,经查我国中消协已公开列举的霸王条款中没有类似规定。”;更是无稽之谈,垄断行业的格式条款规定不合法,即为霸王条款,难道中消协的规定大于法律?况且霸王条款的现象五花八门,中消协即不是立法机关,也不可能对每一种现象都作出规定。

综上所述不管沅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怎样圆偏,都否定不了格式条款规定,水表产权归用户所有,不合法,每年收取几百万换表费,是非法收费行为。

附:沅陵县市场监管局在网上回复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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