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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错误执行 压案不办 漠视群众诉求

时间:2020-08-27

涉及单位: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关于反映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颜会明违反中央政法委对政法队伍的教育整顿的精神错误执行、压案不办、搞形式主义漠视群众的诉求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赵*庆诉被执行人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1月进入执行程序,但至今执行不仅毫无进展,反而因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错误执行,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现反映如下:

一、案件诉讼情况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了(2014)株中法民四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98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株洲中院2017年2月20日作出了(2016)湘02民初62号民事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湘民终235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2016)湘02民初62号民事判决判决。

二、财产保全情况

在诉讼中,株洲中院首查封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57万元、被执行人位于名下醴陵市阳三石街道天下名都项目3号栋二十套住房以及项目土地使用权、房屋预售证、工程项目等建设手续。

三、执行错误情况

1、2014年6月26日,株洲中院首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醴陵支行592457714880账户存款1571675.31元人民币;2014年12月22日续查封;2015年6月16日续查封;2015年12月15日续查封,查封期限至2016年12月15日;2016年5月4日该款被株洲中院划走,支付给另案执行申请人。该款系在有效查封冻结期间被株洲中院错误划走,导致申请人1571675.31元人民币的债权无法执行到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

2、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株洲中院强行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而没有责令被执行人提供相应担保。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姚泽君立即拿着这份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裁决书,在醴陵市房产局的配合下,从星期五下午开始,星期六、星期日,仅用两天就非法将建筑面积达14000平方米的房屋售出变现,导致本可执行的财产无法执行。

3、原首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天下名都城项目三号栋的二十套住房(1605、2005、1805、2008、2308、2007、2401、1907、1705、1804、1208、1405、1602、1807、1904、2004、2108、2204、2307、1901),株洲中院执行局称已被醴陵市华强公司法人姚泽君在冻结期间非法卖掉,以腾退这二十套房困难为由,从执行立案至今,一直拖了二年零八个月不予拍卖执行。而实际这二十套住房大部份没有人住,还是毛坯房,申请执行人已核对了房号,并拍了照片,可以佐证。

4,醴陵市法院虽然追究了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姚泽君姚泽君罪的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

刑事责任,但判的是缓刑,非法所得并没有交出来,这是很轻微的处罚,株洲中院执行局拿这个缓刑结果来搪塞申请执行人,却一直不执行,维护违法的行为。

四、强烈请求

申请执行人多次找到株洲中院执行局局长颜*明要求执行,不是避而不见,就是答复在研究要核实,一拖就是三年,而且口气大,态度恶劣,要申请人不要来找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田院长以及株洲中院周院长批示要求执行,但颜*明局长还是拖着顶而不办。由于株洲中院错误的执行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债权至今无法实现,给申请执行人造成巨大损失,严重有损法律尊严。申请执行人强烈请求监督纠正错误执行行为,挽回申请执行人损失,彻底执行本案,实现申请执行人合法债权。

申请执行人:赵勃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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