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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公正处理刘*铭与彭*阳纠纷案的求救信

时间:2020-08-25

涉及单位:娄星区法院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我叫刘*铭,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冷水江市渣渡镇和平村一组**号,现住湖南省娄底市五江建材城,身份证号码4325021960******10,联系电话:1519***328。我因租赁恶势力彭*阳(见附2:证据第1项)的门面成立娄底别致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见附2:证据第2项)被其设置套路合同,虚构事实进行诈骗,已造成公司倒闭,我一家三代人毕生的全部财产损失遗尽,损失金额达数百万之巨,现我一家八口已无法生存。

今特写信向您求救,也许这就是永别的最后一次了。再次恳请您们能救救我的家人,希望能保住我那套已被查封了4年多的房子,(见附2:证据第8项)也是我唯一幸存还能看得见的财产,不被恶匪抢走;给我家人留条活路。恶势力彭*阳,人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起虚假诉讼,操控法院枉法判决。是冲着我刚投入其店面上60万元的装修和这房产来的。千万不能让坏人的阴谋得逞。我会在九泉之下为您们祈福的。

本案最基本的事实是:

一、2016年4月28日彭*阳向娄星区人民法院起诉,其真实目的是为非法抢劫我巨额财产。

我 的 理 由:

(一)、其起诉欠租的事由没有一项是真实的,是其故意设计制造,为虚假诉讼实施诈骗开路的道具。

1、其诉称“按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2月8日前支付第三年前半年租金”的预交时间不是事实。而是应在上期租金到期日的前后15天内支付。有七年历史的租金收据和经法庭查明认定的交租明细表为证(见附2:证据第7项)。其中彭*阳隐瞒了在2009年3月1日和2014年2月26日二次签订合同时,双方就“提前30天预交下半年租金”这一条款通过抗议、解释、协商,已将这一条款认定为提醒提前准备租金的条款,并确定实际操作的交租时间为“上期租金到期日的前后15天内预交下半年租金”;且七年来双方一直依此约定执行的基本事实(见附2:证据第7项)。这“提前30天预交...”只是劫匪早有预谋在合同中设置埋伏的一个套。

2、彭*阳诉称“第三年前半年即2016年3月8日至9月8日”是其预谋以上年降租前,多交租金“折抵二个月”而制造的欠租假象。2015年经李*革调解,双方答成一致,第二、三年租金都按52元/月/平方标准计算(见附2:证据第9项):当我要求退还上半多预交的租金或扣减下半年租金时,彭*阳亲口承诺以上期多交的租金折抵二个月房租,并以实际行动兑现了承诺。自觉没有按惯例在9月8日左右收取租金,而是延迟至2015年11月23日才来收取下半年的租金68328元(见附2:证据第10项、)。也就是说2015年的租金我已交到了2016年的5月8日。这是我亲身经历和耳闻目睹的事实。且该事实有经两级法院查明认定的李*革的证明和彭*阳2015年3月7日收到租金82850元和11月23日又收到租金68328元的租金收据相互佐证,故此第三年前半年应为2016年5月8日至11月8日;按前七年的交租习惯可以在2016年4月23至5月23日内支付;其起诉时,我并未违约。这分明是恶势力彭*阳故意以“折抵二个月..”来措开约成俗的交租时间,诱骗我延时交租,而人为制造的欠租假象。彭*阳为掩盖其罪恶,他当然要矢口否认这一事实。现在法院不认可“折抵二个月...”。那就先暂时抛开这一铁的事实不说。

而根据娄底中院再审(2018)湘13民再49号和50号判决(见附1:第6项、第7项);认定我在2015年多交的14466元钱和之前已支付的押金10000元应予以扣除的判决。充分证明了在彭*阳起诉时,我还存有24466元钱在其手上。其诉称“被告应在2016年2月8日前支付第三年前半年即2016年3月8日至9月8日的租金”的事由是不真实的,是其故意设计虚构的。

3、其诉称“经多次催讨,被告却至今未付,被告严重违约”也是其捏造的。这时不是被告欠其租金,而是原告欠了被告5470元钱。且其并未多次催讨,诉前几天还说要我“不用急,慢慢凑”中院再审(2018)湘13民再49号和50号判决,已明确其4月28日起诉时,我还存有24466元钱在其手上。扣除3月8日至4月28日50天的租金共18995.6元(11397.36/30*50=18995.6元)后,还乘余有5470元在彭*阳手上。这时不但被告没有拖欠原告租金,相反却是原告彭*阳欠了被告刘*铭5470元,而且其诉求,只是为了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得到74624元的违约金。既然要解除合同,就必须立即退还,所交押金扣除应交租金后的乘余款5470元。假如其起诉是要求按约定预交下半年租金,押金不需要退还,这时也只欠他4530元,也就相当于12天租金。(4530/11397.36*30=11.9)离之前约定在上期租金到期日前后15天交租的最后期限还差3天,且我还有10000元的押金在他的手上。这时我也并没有违约。又何谈“被告却至今未付,被告严重违约”呢?

而且其在起诉前只来过我店里二次,2016年3月来店里问我租金准备好了没有?我说按降租后的约定,去年交的租金要到5月8号才到期,到时我会提前准备的。他没有否定我说的话,只说要我尽量不要超过5月。我也答应在五一前后给他提前交清。我从来没有想过要欠他的租金。就凭我刚向其门面上投入了60多万元的装修,我不可能丢掉这60万不要,而欠其租金。更未意识到他会设计陷害,诈骗我。4月20日左右再次来我店里说要借我身份证用一下,我没多想就把我身份证给他拍了照,(其交法庭的我的身份证照片是这时给他的,可司法监定验证)见他没有催讨租金,我还告诉他在五月初去他店里刷信用卡交房租。 他却回答说:“不用急,慢慢凑够了再交”。他两次来我店,都没有催讨过房租,只是为稳住我不要提前交租。因而趙趙赶在离约定五一交租的时间,提前二天向法院起诉。

(二)、其起诉没有要求我按惯例预交租金;而是为了借故毁约,非法获得我刚投入其店面上的60多万元的装修和违约金74624元以及2015年已多交的租金14466元。 其诉求并未要求我按约定预交下期租金。而是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向其支付74624元违约金。(见附2:证据第3项)其目的就是为借法院之力强行毁约,强迫收回房屋;非法得到我60多万元的店面装修为其所用。诈骗我向其重复支付上年已经支付的14466元和违约金74624元。如果这时解除合同彭*阳还应退还我5470元钱。他不但不退钱给我,却反而要我给他支付74624元的违约金。这分明就是贼喊捉贼,倒打一耙。是早有预谋,经精心策划的谋财害命。

(三)、由于彭*阳很清楚我当时的处境:把所有资金都投入了其店面装修上,我手上已没有了公司运行所必需的流动资金,只要查封了我的全部财产。就截断了我公司运行的资金来源。我和公司就无法营业和逃走;就能把我牢牢地绑架在其房屋上任由他玩弄。故同时操控法院以火箭般速度,在最繁忙的五一长假期间,仅用了4-5个工作日完成了:接案、审查、受理、案件分配、审判长阅卷到裁定冻结存款14万,(见附1:证据第13项)再到5月10日实际查封我唯一的216.84平方的房产(见附2:证据第8项)。其作案的手段之残忍、预谋策划之精密、时间把握之精准、速度之迅猛。真是不择手段。特别是,我多次愿意交清应交租金,他不要;多次要求和解,他不干;二次请人调解,他不依;且在法庭上当众两次强势表态:“不愿意调解!刘*铭交清租金,也不再租门面给他!”(见附2: 证据第13项)因为他认为自己有钱有势有靠山,可操控法院按他的意思判决。完全有把握得到我全部财产,才有底气如此强硬。才会一次又一次的起诉(见附2:证据第4项),不断累积门面被迫空置后的虚拟租金。才会再次操控法院执行局步步紧逼。不断上门送执行通知、限制消费令(见附2: 证据第19、20项),并被强制拘留15天(见附2: 证据第16项),且以“拘留后还要座牢”,威胁逼迫我交出已被查封的房产给彭*阳。

我虽木讷本份,但头脑清醒,明理守法。知道民事双方必需是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产生的纠纷才是民事纠纷。我自己亲身经历的事自己最清楚,本案绝非民事纠纷,而是一起有预谋,有动机有目的,有保护伞的恶势力诈骗犯罪!其行为性质等同于套路贷犯罪。

二、娄星区法院明知彭*阳诉求是,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根本没有财产保全必要。且不查明事实真象,火速于5月10日,实际查封刘*铭唯一房产。是违法的,是致使本案被告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最根本的致命因素。

我 的 理 由:

(一)、违背了《民诉法》第93条规定的:诉讼保全所必需具备有给付内容和必要性条件。即:必要性条件是:由于被告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或不能执行。

1、如上所述,彭*阳4月28日起诉要求收回房屋时,我没有违约和欠其租金,本案中刘*铭没有给付义务。相反是彭*阳借故毁约,应给刘*铭支付相应违约金74624元和刘*铭已向其店面投入的基建开支、装修费用(原合同约定:房屋的转闸门、防盗门、玻璃门隔墙及所有装修都由乙方负责费用自理)(见附2: 证据:第5、6项)等各项投资的损失补尝金(待核准)以及之前所交合同押金剩余款5470元。

2、根据彭*阳起诉的诉求和法院对民诉案件不诉不理的原则;法院在本案中所能判决的只可能是:要么收回房屋;要么驳回起诉;而或是主持双方调解答成一致。而对判决收回房屋的执行,与被告刘*铭有无财产没有丝毫的关联。因为其房屋是由钢筋水泥浇注而成的坚固构造物;我是拿不走的。只要法院判决收回。是随时都可以收回去的。根本不可能存在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

(二)、娄星区法院在明知彭*阳的主要诉求只为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也应该知道这房子的收回不可能存在难以执行和不能执行;并且是刘*铭刚在前一年投入了60多万元的装修在他的房屋上。料想刘*铭也不可能丢掉60多万的装修不要,而不按规定交租。而且,我在2016年5月9日收到起诉状和裁定冻结我14万元存款的裁定书时(见附1: 证据:第13项),就立即向审判长反映了相关情况,并明确告知:“其起诉的理由与事实不符。其中另有隐情,我租他房屋七年了从来没在2月8日前收取过租金;我也没有欠他的租金,是去年调解降租时多交了1万多,后来抵了2个月房租。还特别说明了我当时是所有资金都投入了店面装修,加之生意不好,正处在进退两难的艰难时刻”。可审判长对我的话置之不理。却偏信彭*阳一面之词,而火速在我向其反应情况的第二天即5月10日,就实际违法查封我唯一的房产216.84平方,至今未解(见附2: 证据:第21项)。这明显是纵容恶势力实施诈骗犯罪。

(三)、财产保全是平等保护诉讼双方当事人财产利益不受损害的法律制度。而不是用来帮助恶势力歁压、诈骗弱势者,极度损害弱势者利益的权力工具。娄星区法院应该清楚:查封一个从农村脚踏实地的走出来,刚向其店面倾其所有投入了60多万元装修,资金链已近断裂;的小微企业主;唯一的价值近百的财产;将会产生怎样的严重后果。应该知道:一个企业的信誉和维持企业运行的资金输入是比生命更重要的。应该想到:查封一个缺少流动资金企业的全部财产,就等于是掐断这企业的咽喉;将有可能导至企业倒闭。将会给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

三、娄星区法院二次一审法官和娄底中院的二审法官,竟然罔顾事实、篡改证据、枉法判决和违法超诉讼请求判决。联手帮助恶势力彭*阳以捏造事实,虚假诉讼,实施诈骗。

(一)、娄星区法院一审(2016)湘1302民初1371号判决多处错误;已被娄底中院(2018)湘13民再50号判决撤销(见附1: 证据:第6项):

1、娄星区法院为了使彭*阳起诉的理由成立,帮助其以民事纠纷掩盖其捏造事实,实施诈骗犯罪的真实目的,竟然把其亲手提交法院,且在法庭当众认定,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的李*革的证明:“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第二年、第三年租金单价都按52元/月/平方计算”篡改为:“第二年上半年的租金仍按调解前的63元计算,下半年租金才按52元计算。(见附1:证据 第12项)

2、娄星区法院在明知彭*阳的起诉理由都是一些自相矛盾的不实之词,诉求也只请求解除合同,并没有要求刘*铭继续预交下半年租金;是明显可看出其非法目的的。而娄星区法院却不驳回起诉、不主持调解。却是判非所求,违法判决刘*铭向原告支付2106年3月8日至9月7日止期间的租金。而且是又枉法判决我重复缴纳第二年已经多预交了的14466元租金。(见附1:证据 第12项)

(二)、娄底市中院在二审(2016)湘13民终1263号判决依一审错误,维持原判。已被中院(2018)湘13民再50号判决撤销:

娄底中院虽然觉得一审法院赤裸裸的篡改经双方认定的证据不馁,又咐和原告律师用所谓的“溯及力罗辑”来“认定刘*铭在2015年11月23日向彭*阳缴纳租金68328元时并未要求就多缴租金进行折抵,因此,可以视为刘*铭以实际行动认可变更后的合同对变更前支付的租金不具溯及力”。故对刘*铭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因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见附1:证据第11项)。二审虽然高明,用一个“溯及力罗辑”轻松抹去了一个篡改证据的罪名。却抛弃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然对平民百姓适应的“溯及力罗辑”,对恶势力也是同样适用的。彭*阳没有在2015年9月8日前后主张收取2015年9月8日至11月23日的租金。而在11月23日收取下半年租金时(见附 2:证据第10项),又没有提出要求补交,因而可视为其以实际行动放弃了2015年9月8日至11月23的租金对11月23日后收取的租金不具溯及力。

可事实是:我早在2015年的9月份调解降租时就提出:上半年多交租金要退回或扣减下半年的。可彭*阳却说不要扣减,直接折抵二个月租金到11月份再交下半年租金就是了。所以彭*阳才有破天荒地改变了在每年9月8日左右交租的习惯。自觉到11月23日才来收取2015年下半年的租金。二审判决虽然化解了篡改证据罪,但实质上是换汤不换药。都是一个目的要维护一审的枉法判决,共同合力帮助、促使恶势彭*阳捏造的欠租起诉理由成立。肆无忌惮地纵容帮助恶势力抢夺我们巨额财产。

(三)、娄星区法院一审(2017)湘1302民初2819号判决多处错误,已被娄底中院(2018)湘13民再49号判决撤销附1:证据第7项)。

1、罔顾彭*阳的两张亲笔收据已收3万元且明确注明了租金所属期限的铁的事实(见附2:15号),枉法认定:“2017年8月7号合同期满后被告未支付租金,一直经营到2017年7月26日,被告转让门面时止,期间支付了3万元给原告,该款与本案无关”。(见附1 证据第10项)

2、彭*阳2017年8月22日的起诉的主诉求是:判令两被告支付2016年9月8日至2017年7月26日的租金91191.93元,并支付违约金26409.05元;(合计117600.98元)(见附2: 证据第4项)可是娄星区法院(2017)湘1302民初2819号判决却是,违法超诉求判决:由刘*铭吴莲丽支付原告彭*阳至2017年7月25日拖欠的租金121516元;并支付违约金30837元违约金(合计151903元)。即超诉求多判34302.02元(见附1 证据第10项)。

四、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娄底市检察院、湖南省检察院违反中央关于“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乱必治和有错必纠,公正司法的精神”,纵容恶势力捏造事实,以虚假诉讼,实施诈骗犯罪;包屁自己的下属、同事违法查封我全部财产、违法篡改证据、枉法判决我重复缴纳已交租金。

(一)、娄底中院虽然(2018)湘13民再49号和50号两份再审判决中撤销了原娄星区法院的1371号、2819号二份一审判决和娄底中院的1263号二审判决(见附1 证据第6、7项)。再审纠正了部分错误。却对恶势力彭*阳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污告刘*铭违约,提起虚假诉讼,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置之不理;对恶势力为达到其非法目的,操控原一审法院违法错误查封我全部财产;违法判非所求,超诉求判决和枉法判决我重复缴纳已交的14466元;违法认定我已交的三万元租金与本案无关,要我重复再交一次;违法超诉讼请求判我多交34302.02元钱的违法犯罪事实,熟视无睹。对原一审法官为帮助恶势力实施诈骗多次知法犯法行为却只字不提。继续以民事纠纷来掩盖案件背后阴谋,掩护背后保护伞的暴露。

(二)、娄底市检察院罔顾“彭*阳2016年4月28日向法院起诉时,不是要求被告按惯例预交下半年租金,而是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得到违约金74624元的事实。认定“彭*阳2016年4月28日向法院起诉时,刘*铭尚欠租金4530元,刘*铭违约,故认定彭*阳申请财产保全,娄星区法院裁定查封刘*铭房产和冻结银行存款合法有据;认定法院判决刘*铭支付相应租金,适用法律正确”(见附1: 第2项)是颠倒黑白,混淆是非。

娄底市检察院明知,这尚欠的4530元,只相当于12天的房租。(4530/11397.36*30=11.9天)离之前约定在上期租金到期日前后15天交租的最后期限还差3天,我也并没有违约。而且这是恶势力恶意设计以2015年降租前多预交的14466元钱的租金,折抵二个月,诱骗我延迟交租而制造的欠租假象,且那时我还有10000元的押金在他的手上;既然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就理应退还押金。扣除尚欠的这4530元后,还应实际退还我5470元。这时违约和欠钱的人都是彭*阳自己。

(三)、湖南省检察院也是同样如此枉顾事实,黑白不分;认定娄底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是正确的。这明显违背中央有错必纠,有恶必除,有腐必查的精神。是纵容恶势力捏造事实,以虚假诉讼,实施诈骗犯罪;包屁、袒护自己的下属违法查封我全部财产、违法篡改正据、枉法判决我重复缴纳已交租金的犯罪行为免受处罚。

(四)、朗朗乾坤法治之国,大力提倡公平正义、有错必纠和反腐肃贪,扫黑除恶的今天。可娄星区法院、娄底市中院、娄底市检察院以及湖南省检察院等四个撑握公平正义天平的国家权力机器。却是集体为恶势力以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实施诈骗保驾护航;极力以民事纠纷帮助恶势力掩盖其犯罪事实。

如果是其他没有详细审阅案卷材料的人认为这是一起民事纠纷,我完全可以理解;

如果说彭*阳只是捏造了本案的这些事实,来起诉要求刘*铭按约定预交下半年租金。你们四权力机构认定这是民事纠纷,就是错误查封我全部财产;只要刘*铭交清租金,就可以继续租用房屋,不是要故意毁掉我刚投入其房屋上的60多万元的装修。不要我重复缴纳已经交租金14466元。我也可以接受。

如果彭*阳所主张的行为事实没有太多自相矛盾和前后冲突,如果其起诉事由与相关陈述都与事实相符的话,你们四权力机构要认定本案是民事纠纷,而不是诈骗犯罪;我也无话可说。可现实是:彭*阳所提交的诉由事实没有一项不与实际行为相冲突,其许多言词都是前后自相矛盾且难圆其说的。例如:彭*阳起诉称:“合同履行到第二年时,被告拖延交租,并提出困难要求降租,为顺利收租,原告同意第二、第三年租金都降低按52元/月/平方计收。但求被告积极交租,不再拖欠。被告欣然接受,后付清了第年二年租金,而按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2月8日前支付第三年前半年即2016年3月8日至9月7日的租金,可经多次催讨,被告却至今未付”。(见附 2:证据第3项)这其中的冲突和矛盾有:

1、其诉称:“合同履行到第二年时,被告拖延交租”这与事实相冲突。因为第二年即2015年我于3月7日按63元/月/平方,预交了上半年租金。而原告“同意第二、第三年租金都降低按52元/月/平方计收”的时间是2015年9月8日之前,而同意第二、三年租金都降低按52元/月/平方后,又就上半年多交的14466元折抵了二个月房租,才有打破惯例,到11月23日才收取了之后的半年租金。而且其又说了:“被告欣然接受,后付清了第二年租金。”也就是说我第二年没有拖延交租。如果说没有折抵二个月,为何这一年比惯例交租时间延迟了75天,比合同约定时间延迟了105天。又何以说“被告欣然接受,后付清了第二年租金。”呢?

2、其诉称:“原告同意第二、第三年租金都降低按52元/月/平方计收”。而且他还亲手向法院提交了李*革的证明来坐实这一事实。却在法庭上又否定自己举证的“都降低按52元/月/平方计收...”的事实。又说第二年上半年还是63元/月/平方,只有下半年才是按52元/月/平方。为何自相矛盾,自己打自己的脸?

3、其诉称:“原告同意第二、第三年租金都降低按52元/月/平方计收。被告欣然接受,后付清了第年二年租金”。的这一诉由又与其在法庭上,否定自己在同意第二、三年租金都降低按52元/月/平方计收后又亲口承诺:“以上半年多预交的租金,折抵二个月房租”。并自觉延迟至11月23日才收取下半年租金这一事实的行为自相矛盾。如果说,彭*阳真的没有承诺“折抵两个月房租”。又为何没有在同意降租时的9月8日前后收取下半年租金?而是延时至11月23日才收取。为何这第二年下半年租金,比合同约定的时间,延迟了105天;却没有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还说是“被告欣然接受,后付清了第二年租金”。而第三年上半年租金只延迟了80天,却是:“被告至今未付、严重违约”?诉求:“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74624元”(见附 2:证据第3项)。

试问以上四权力机器:你们在审查案卷时看到以上这些起诉理由,明显与之前七年的交租习惯不符,且严重自相矛盾的时候 ,道难没感觉到这其中定有隐情?

难道你们在发现彭*阳为了证明被告拖延交租,但求被告积极交租,不再拖欠时。还搬出李*革来,证明他在2015年9月初,就好心同意第二、第三年租金都降低按52元 /月/平方计收了(见附 2:证据第3项)。可是,为了否认自己亲口承诺折抵二个月房租的事实。又在法庭上否定自己写在起诉状上的事实和李*革的证明。说第二、三年租金不是都降低按52元。而是:“第二年上半年还是按63元,只有下半年才是按52元”时。你们不觉得这种按照对自己有利的意图,任意更改自己提交法院的事实证据。而且是法院也能依其更改进行判决的行为,除了有强大背景的黑恶势力以外,还有谁敢这样肆意妄为。

你们明知彭*阳起诉时,只尚欠了4530元(见附 1:证据第2项),就算撇开彭*阳故意折抵二个月,骗取我延迟交租的事实不说。也仅仅是延迟了12天预交下半年的租金。也没有超过之前约定“前后15天预交租金”的期限。且这时还10000元押金在他手上。你们也清楚我是刚刚倾其所有,向他店面上投入了60多万元的装修。其捏造一些自相矛盾的虚假事实;赶在我们约定五一节交租的时间提前二天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向其支付违约金74624元;并火速冻结、查封我全部财产(见附 2:证据第8项);其目的明显是为了非法获得我60多万元装修和7万多元违约金。且其多次拒绝调解,多次表态就是我交清租金不再租门面给我(见附 2:证据第13项)。还一次又一次地起诉,拖延时间,不断累积被其迫使空置门面的虚拟租金,进而得到我那被其查封的房子;事实已害我损失了数百万。你们不认为这是谋财害命;却一致认为是民事纠纷。这世上有这么狠的民事纠纷吗?

五、恶势力彭*阳借降租机会,故意以多预交租金折抵两个月,诱骗我改变惯例延迟交租,制造一个欠租假象后,搬出早已准备的套路合同;捏造一些前后冲突自相矛盾的虚假事实和虚假陈述,操控法院帮助其违法查封财产、违法篡改证据,枉法判决。一次又一次的起诉,致使本案无法结案,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了我的利益。

因为恶势力彭*阳采取捏造事实,虚假陈述以及故意以折抵二个月,骗取我改变惯例延迟交租,制造欠租假象,提起虚假诉讼。致使法院违法查封我全部财产;多次罔顾事实,枉法判决。致使本案至今已经历:2次一审:1次二审、2次听证、2次再审、2次监督申请、2次监督复查;曾无数次反复走访:娄星区、娄底市两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信访、纪委、扫黑办以及政法系统各个部门;曾多次寄信湖南省委书记、省纪委、省扫黑办,省委巡视组、省高院,省检察院、叶检察长、省公安厅;曾2次寄信中央、国务院人民来访接待处、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巡视组、公安部扫黑办;历时四年零四个月,至今无法结案。严重扰乱司法秩序。

由于我全部财产被查封和冻结,公司及我本人信誉极度受损,因此不能向银行贷款;无法筹集公司运行所需资金。公司被迫停业直至倒闭;我刚投入其店面的60多万元装修被打掉;我苦心经营了七年已打开销路的品牌被取消;公司积累了七年的人脉和客户资源全部损失;公司员工和我全家五人全部失业。甚至,其操控执行局于2018年2月12日把我强制押到拘留所过春节,至2月27日才出来(见附 2:证据第16项)。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数百万;间接损失以及对我精神和肉体上的伤害无法估量;严重损害了我的利益。

从此我就没有心思做任何事情,也咽不下饭,睡不好觉,迷离中又被恶梦惊醒。这一路走来,我是在水深火热中煎熬。我不是疯子,但被逼已近似疯狂。因为我不想死,不想犯罪;也坚信在席主席猖导的“以人为本,反腐猖廉”大力弘扬“公平正义,有错必纠”的法治社会,一定会有说理的地方。所以才依法依规的坚持在这申冤路上煎熬了1580个食不甘味,长夜难眠的日子。这期间我无数次跑遍娄底各个政法、信访、人大等部门。各个政法部门都是官官相护,推诿赛责。及力以民事纠纷来掩盖恶势力勾结法院实施虚假诉讼,诈骗犯罪的真实目的。

在2019年4月28日,中央信访局发来:“你来信反映的信访事项已转娄底中院处理,将会在60天内作出公正的处理决定,如对处理不服还可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复议”的信息时,我心里是无比兴奋。就象是已在十八层地狱下之冰窖里,迷茫黑暗中,惊恐孤独地煎熬了三年的我突然见到了阳光,也看到生的希望。为了这个“公正处理”。我在家静心等待了60天。期满后,我怀着希望来到娄底中院;信访大厅、诉讼大厅、各个窗口一遍遍地问。都说不知道。下午,又到政务中心信访局,还是不知道。刚点燃的生命之火,又被一盆冰凉水浇灭了。休息了一天,继续前去打听消息。一直跑了好几天,才在中院信访大厅找到了管我那案子的王主任,她说还没结果,回去等吧。这时心生一种莫明的预感,心情回到了之前。我只得一边隔三差五的去一趟法院询问中央转下来的信访案件的处理情况;一边在家写材料准备再向省检察院申请监督复查。

又是一个月后,再去中院时,王主任看了我的材料,又作了问话笔录后说:这案子确实有点问题,我只能把肖院长叫来,看他怎么处理。肖院长来后说:“你这案子不可能处理,也不可能答复什么。我知道这案子是我们错了,但我已经撤销,部分给你纠正了,你还想要怎样;这是别人先起诉的民事案件,我不可能把别人判的全部改掉”。

我说:“肖院长这是撤销纠正错误了吗?和没撤销有何区别?如果要是在2017年那次二审判决时纠正了,尽管那时也损失了几十万。但是那时店面装修没打掉,品牌没被取消,店子还可以继续营业,损失还有挽回希望。我忍痛接受,也就算了。可你纠错是二年半以后的2018年10月31日。这时我60多万的店面装修已逼迫打掉,品牌已被取消,公司已倒闭,已损失数百万。现在连命都没法活了。我怎能接受”?这时肖院长打断说:我要去开会了,不说了”就匆匆走了。

从此以后,王主任就把我推向娄星区法院,要我去找郭院长。我找到时,就得一句话:“去找陈*,信访归她管,什么事都找我,还要底下的人干吗”?找到陈*:“你这是经中院再审的案件,我们无权处理。你只能找中院”。几天后再一次去中院反映区法院情况时,王主任还是说:“你明天再去找郭院长,我会和那边勾通好,一定要他们院领导接见你”。再去时还是同样的结果。就这样,我成了乒乓球,被拍过来,又拍过去。循环往复,至今没人理采;既不处理,又不答复。

我于2019年8月19日向省检察院申请监督复查。省检察院也是一拖再拖,一直拖到2020年的7月20日才收到湖南省检察院的,两份维持原娄底市检察院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复查决定书。我盼星星,盼月亮,可盼来的结果却是外甥打灯笼(见附1 :证据第1项)。当我询问做出这样决定的理由时,得到的回复竟然是:“作为一个对方先起诉的民事案件,虽然之前的判决是有错误,但是,后来娄底中院再审已经纠正;娄底市检察不支持监督申请是正确的,至于你所说的什么其它目的和给你造损失之类的,不是我们审查的范围。你只能走其它途径。”这完全是和娄底中院、检察院一样的口气和说法。听到这一消息时,我的心在滴血、在撕裂般疼痛。现在娄底整个政法系统集体沉默。要么回避、要么是不支声、要么是摇摇手这事与他无关,特别是想向市长、书记反应情况,简直就是疵心妄想,曾多次给市长、书记写信,没有回音,据说他们是不可能看得到这种信件的。我这才真正明白,恶势力彭*阳极其保护伞们为了掩盖其相互勾结、欺压百姓、诈骗财产的罪恶。必将不择手段。不惜代价的捂住其罪恶的盖子不被暴光。

总之,本案绝对不是合同纠纷,彭*阳2016年4月28日起诉前,我没有丝毫要欠他租金的想法。我刚向其店面上投入了60多万元的装修,不可能丢掉60万不要,而欠他房租。我一生没有向任何人借过钱、欠过帐;从来都是一分分积攒,有多少钱才办多少事。凡是有要交的费用,就是不吃、不喝、不进货也要提前把钱准备好的。我租赁他门面7年来都是按之前约定的时间,没有过一次拖延。他在起诉前几天来我店里借我身份证时都没有提起交租之事。我主动告诉他会在五一假期去他店里刷信用卡提前预交租金时,他还回答说:“不用急,慢慢凑够了再交。”

在其起诉时,之所以没有按惯例在3月8日前后15天内预交第三年前半年租金;是因为在2015年调解降租后,他亲口承诺以上半年多预交的租金折抵二个月,且自觉兑现承诺到11月23日才来收取了下半年租金(见附 2:证据第10项)。当时我并不知道这是其故意骗取我改变惯例延迟交租,而设制用来起诉诈骗我的欠租假象。一直以为我上年交的租金要到5月8日才到期。那时正在准备提前预交租金;并按我之前答应他的交租时间,在4月30日和5月1日二次给他打电话,都是无法接通。可是到5月9日就接到娄星区法院的电话,要我前去领取应诉通知书。

我看到起诉状和冻结我14万元存款的裁定书时(见附 1:证据第13项),就预感遭遇劫匪,全身毛骨悚然,惊出了一身冷汗。我当即就对审判长说了:这起诉的事由与事实不符,这其中隐瞒了许多事实真相;她要我准备相关证据材料应诉。可是审判长根本没有在意我说的话;并于第二天(5月10日)实际查封我唯一的216.84平方的房产。这就是娄星区法院为配合恶势力诈骗我巨额财产而使出的致命狠招。由于财产全部被查封,我个人及公司信誉严重受损。导至我信用卡不能透支,不能向银行抵押贷款,不能从任何地方筹集到公司运行所需流动资金。导致公司倒闭,损失惨重。

对于这种明显是恶势力彭*阳为非法获得我7万多元违约金和我刚投入在其店面上的60多万元的装修以及我唯一的一套200多平方的房子。利用早已设计好的套路合同;选准刘*铭刚刚倾其所有向其店面投入了60多万元的装修,手上没有了经营必需的流动资金;又遇市场突变,生意不好,市场普遍降租救市的绝佳时机;故意以调解降租后我上半的多预交的14466元钱,折抵二个月房租,骗取我改变惯例延迟交租。踩在正要预交下期租金的接点上。捏造事实,隐瞒真相;而提起的虚假诉讼。这事在娄底就象是皇帝新装,让娄底整个政法系统和各个职能部门都假装看不见。我不明白究竟是什么魔力捉使娄星区法院如此揭尽全力地冒着犯罪的危险,帮助恶势力篡改证据和多次枉法判决。而娄底中院、娄底市捡察院以及湖南省捡察院也是极力纵容恶势力诈骗犯罪;袒护、包屁其下手循私枉法。

当前党中央、国务院利剑扫黑除,严励反腐,力举司法公平正义,有错必纠的春风吹遍祖国大地。各个电视台、网络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平台上各种温暧人心的视频宣传铺天盖地。特别是“有黑必扫,有恶必除,有乱必治”等各种深入人心的鲜红的横幅标语,在娄底各大街小港随处可见。而且这鲜红的横幅标语在风雨飘遥中,红了又白,白了又红,不断换新,不断更新标语口号;而且之前的横幅都不断升级变成了:由高端材质雕刻的立体艺术字加雕花边框组成的雕塑艺术品。这让人民感觉这扫黑除恶的力度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严。这些暧心的口号让我看到了生的希望,给了我卧薪偿胆求生存与恶势力斗争到底的勇气和决心。当我满怀希望,无数次的向娄底各个政法部门、扫黑办提出举报、控告和申诉时,出乎意料的遭遇冷莫和无视。从在当前党中央史无前例的利剑出击:“扫黑除恶、打伞肃贪、有错必纠”三管齐下的高压形势下,娄星区法院竟敢明目张胆地篡改证据,罔顾事实,枉法判决;帮助恶势力实施诈骗和毁灭我全部财产。而娄底中院、娄底市检察院、湖南省检察院也是纵容、袒护、包屁;甚至是娄底整个政法系统及各职能部门都集体沉默。这就足以看出恶势力彭*阳及其保护伞力量之强大,行为之猖狂,手段之残忍。

我心知肚明,这么强大的力量想要弄死我这样无依无靠,现在已身无分文的平民百姓,就如同捏死一只蚂蚁。也很清楚我的劫数已尽。但我不能这么默默地等死,我要用我的生命来唤醒当今社会已经沉睡的良心和道德;要用我的生命来悍卫法律尊严,阻止公平正义的法律不再被别有用心的人滥用,成为恶势力诈骗百姓财产的工具;要用我的生命来阻止这种新型的“套路租”诈骗犯罪也和现正在严厉打击的“套路贷”诈骗犯罪一样在全国范围内大量暴发。希望能用我的生命来引起国家立法部门的关注,尽早认识“套路租”有可对社会产生的危害,防微杜渐,提早遏制其象“套路贷”诈骗犯罪一样大量暴发。也算是我最后一次为子孙后代,为我国广大百姓争取政俯重视防止套路租再次危害社会,创造一个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尽一点微簿之力。

我死不足惜,唯一自责和遗憾的是对不起我的家人,我后悔当初执意把儿子、儿媳、女儿和老婆都留在身边共同打理这家公司,她们为我打拼了十多年没有给过她们一分钱的工资。现在家产一夜归零,什么都没有了。而她们又找不到能养家的工作。特别是我还有一个96岁的父亲,当时他老人家为鼓历我们创业,把他从牙缝里省下积攒了一生才仅有3万元养老钱也借给了我公司重新装修。现在不但不能给他养老送终,这3万元也不能还他了。更担心的是我一个正在读六年级,成绩在班上前几名,一个正读三年级成绩连续稳拿班级第一,连续每期得四至五张奖状的两个聪明可爱的小孙子,即将面临弃学。为不把自责和遗憾带入阴曹地府。故再次向您们写信,泣血恳请您们救救我的家人。

此致!

敬礼!

求救人:刘 * 铭

2020年8月23日

附件1:判决、裁定等文书复印件一本(20份)

附件2: 相 关 证 据 材 料 一 本 (2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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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娄星区委网信办 2020-08-28 09: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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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您所反映的《请求公正处理刘*铭与彭*阳纠纷案的求救信》一事,我们已收悉,请把相关情况反映给市直相关部门。感谢您对我区的关注和支持!

      娄星区委网信办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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