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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拆迁

时间:2008-12-27

涉及单位:

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关于请求上级媒体披露督促落实当地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害老百姓合法利益的报告

湖南在线:
您好!
我们是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街道办事处莲花管理处(原株洲市国营园艺场莲花工区)的农垦职工,株洲市园艺场成立于1958年,国务院认可的国有农场,土地属于国有土地。
现我们要控告的是湖南省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株洲市土地储备中心,在我国有农场耕地上大量非法征地和使用土地,大规模建造高档商品房,其计划蓝图是902亩,现已征收我们国有农场的基本农田和专业蔬菜基地902亩多。
从2003年8月26日起至今,征收工作已有五年了,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一直未按国家标准政策到位,且2005年8月16日又一次征收国有农用耕地270多亩,卖给浙江省尚格名城房地产开发商800多亩,并引起我们对此怀疑。
一、土地征收公告违法且行政不作为。
1、因为我们是国有农场、土地属于国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二款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2、违反国土部公告办法如下:
1)批准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2002)政国土字第206号;[2004]改国土字第908号。
3)批准用途:被征土地作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建设用地及芦山路建设用土地;
4)批准时间:2002年6月26日、2004年11月9日;
5)被征用单位:株洲市天元区嵩山街道办事处莲花管理处。
上述公告没有注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土地性质;征地补偿标准和农垦职工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及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及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建设用地第45条规定“严把审批关,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要严格保护基本农田。征收基本农田和专业蔬菜基地,由国务院批准。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2004年4月29日,国办发电[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中第二项: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治理整顿期间,全国暂停审批农用地非农建设用地;第三项:切实保护基本农田。第五项:严格执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在丈量田、土地和拆迁过程中,株洲市国土局工作人员蔡勇和指挥部主任李德星有意将土地、房子不按政策征收,如青苗和安置费,地上附着物,我们找其二人评理,他们却说:“补偿标准是按株政发[2000]10、14号文件补偿,这是当地政府规定的。而此文件是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而且未到省法制办盖章备案的非法文件(见附件2)。”
二、补偿未按国办[2004]28号、国土资[2004]238号有关国家政策;
2007年8月26日,株洲市国土资源局出示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写着:莲花管理处,人平耕地0.6亩,菜地按专业菜地年产值10倍补偿,即每亩2.5万元;水塘按菜地三类平均产值10倍补偿,即每亩2万元。
由此可见:我队人平仅得1.5万元。将来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子女读书、大、小人生病谁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根据当地种菜人的经验,加上土地质量和优越的水利条件,每亩平均年纯收入在1.3万元以上。(2004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中第四项明确指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决定》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计生的保障原则。再说: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的土地属国家二类土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入标准510元/平方米——900元/平方米。据株洲市国土信访室唐主任告诉我:“市里有一处土地挂牌拍卖最高达到90万元/亩”,即1350元/平方米。
三、非法用地
两次用地都是浙江省尚格名城房地产开发商。我们作为农垦职工,应该有知情权。曾多次申请并提交了申请报告,敬请尚格房地产出示有关征地的法律手续。可他们都不出任何法律依据,且不满的对我说:“此次征地是为了修芦山路建设用地”,可是修芦山路只用了100亩,为什么多征收800多亩呢?他们却回答不出来。紧接着,土地储备中心用大型机械强行埋没了我们赖以生存的基本农田和专业蔬菜基地上的农产品,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商品房,第一次占用了我们的国有农田和专业蔬菜地902亩,土地储备中心借修芦山路名义,拍卖土地用于商品房开发,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至现在。第二次又占用了我们的基本国有农田和专业蔬菜基地270多亩,此地已建好十几栋房子,我们在国土局电脑档案里查过,到目前为止所有的征地资料,关于浙江省房地产开发商用地根本没进入电脑档案,在用地科周科长那里查过,翻过整个批文、批号,周科长那儿根本就没有[2004]政国土字第908号批文。
我们因此失去了田土,失去了职业,断绝了生活来源,成了社会的流民。家中有老、有小,子女要读书,我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出于无奈,只好上京。我们分别于2004年9月1日和2005年10月份到北京上访。当地政府为了报复我们又分别于2005年元月和10月21日,都是在上午8点钟,土地储备中心、市各级政府、国土部门以及基层领导,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联合公、检、司法以及黑社会的一共有100多人毁灭了国有农田,蔬菜基地和农垦职工私人房。在2006年6月28日上午8点钟第二次市政府、市内各级政府、基层领导、国土部门、土地储备中心、公、检、司法以及黑社会、浙江省尚格名城房地产开发商共约500多人又一次擅自毁灭了当地农民辛辛苦苦耕种的各种农作物和农垦职工私人房屋。更为恶劣的是,当地政府不是采取积极的态度纠正工作中的失误,而是采用阻访、拦截的办法聘请黑社会人员,对上访人员采取非法拘禁的方法,强行关押,24小时轮流看守,限制上访人员的人身自由,对不服管的人员,采取欧打、威胁的办法,给上访人员人身和精神造成很大的损伤。今特向您汇报,敬请您为我们百姓当家作主,保障我们百姓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失,我们的人身安全不受伤害,严惩这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毁灭农田,给老百姓造成严重危害,给子孙后代带来极大痛苦的贪污受贿的腐败分子。
请求:
敬请上级各新闻媒体为我们当地农民讨回公道,披露其基层政府部门违规违法恢复的行政作为,拆除株洲市借修芦山路名义从事房地产开发在基本农田上的建造一切建筑物,还我房屋,还我农田,恢复土地原状,赔偿我们一切经济损失,恢复我们所有的合法面积,保持我们灌溉水源,保障我们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特此恳求首长妥善解决,秉公处理,并请求督促地方政府按国发[2004]28号,国土资办[2004]238号文件补偿安置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赔补房屋,不要让国家政策到地方成为一纸空文。让我们百姓有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敬请派人来实地采访调查。

此致
敬礼

控告人: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嵩山办事处莲花管理处
农民代表:龙平安、刘运湘、刘春辉、易清莲、刘爱清
2008年11月24日

附:
1、《征用土地公告》;
2、《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株洲市人民政府10号、14号文件审查情况的告知单>》和《答复单》;
3、株洲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生产各项补偿表。
4、残疾人证、身份证复印件。
5、照片(龙平安、易建武、罗贯中受伤照片)
6、限制人身自由的稳控日记(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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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诉直通车 2008-12-27 00:39:01
    我们将向上级部门反映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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