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4
涉及单位: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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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04
涉及单位:吉首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区: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
本人于2020年8月4日上午10时40分钟,在大田路檀香山小区出入口停放摩托车遭“吉首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锁车并处罚金100元。在执法过程对吉首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执法人“罗*浩”“向*成”的执法行为表示存在越权执法以及侵犯个人隐私行为!
依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权。在执法过程中理应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的形式有很多种,包括事前监督,例如:国家对涉及公民权利立法时需要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事中监督,如:当场纠正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事后监督,比如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等。而公民对执法过程进行拍摄正是事中监督的一种方式。将执法者对执法过程拍摄下来,有助于执法人依照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使执法公开化、透明化,提升执法人在社会公众形象。
在执法人发现我对执法过程进行拍摄要求我出示身份证明,并进行拍照,告知如不配合,执法人将会拒绝打开轮胎锁。
请问:行政执法局执法人是否有权查验被处罚人的个人隐私,并进行拍摄。我不是嫌疑人,更不是犯人!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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