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2
涉及单位:无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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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8-02
涉及单位:无
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
控 告 状
控告人: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泉塘村廖家组。负责人:廖*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街道泉塘村廖家组5号。
被控告人:刘*廷,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街道办事处同新社区同心路5号。
控告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刘*廷因非法占用农用地需承担的刑事责任;把控告人被毁坏的耕地恢复原状。
控告事实与理由:
2001年11月27日,被控告人刘*廷与杨*生、黄*斌投资的三合二矿在永兴县原塘门口镇主管企业的领导、镇企业办负责人及毛塘村主要村干部的出面协商下与控告人签订《关于开办三合二矿用地协议书》。约定被控告人所办煤矿三合二矿租控告人空闲地和菜园用于办矿。2007年5月15日,被告刘俭廷将三合二矿登记注册为永兴县塘门口镇株山冲煤矿,后又于2016年5月23日更名为湖南省永兴县恒昌工贸有限公司株山冲矿,该公司股东为刘*廷个人。
被控告人刘*廷自2001年11月至2019年办矿期间,未经控告人允许,也未通知被控告人,无视国家法律,把开采煤矿采出的矿石、矿渣直接往控告人所有的非合同约定的空闲地基本农田、林地、菜地、水塘里倾倒,把上述非空闲地当成了自家矿渣倾倒场,控告人组民多次阻止未果,现上述地矿渣堆积成山,经统计,被控告人上述行为造成原告29亩基本农田、50亩林地、2.2亩鱼塘损毁。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多年来,控告人向湖南省永兴县国土局、农业局、公安局等部门投诉,各部门相互推诿,控告人没有讨到个说法。2019年控告人向法院起诉,诉求也未得到支持。市长热线控告人也拨打了多次,诉求未得到解决。2020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国家发改委,共同发布《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支持行政机关依法打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受侵犯”。为此,控告人特向贵处控告,望能追究被控告人刘俭廷的刑事责任,控告人被损毁的土地的能恢复原状。
此致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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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煤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损毁水田29亩”的回复
华声在线网友:您好,收悉您的留言后,我办高度重视,经调查核实,现回复如下:
2001 年11月27日,刘某廷、杨某生、黄某投资开办“三合二矿”,并在镇村干部组织、协商下与廖家组村民签订《关于开办三合二矿用地协议书》,协议用地给予一次性补偿,合约叁拾年。2007年5月15日,杨某生、黄某退出,刘某廷将“三合二矿”登记注册为“永兴县塘门口镇株山冲煤矿”,后又于2016年5月23日更名为“湖南省永兴县恒昌工贸有限公司株山冲矿”。在煤矿开办期间增加了部分用地,也均是与村民个人协商一次性赔偿的,并没有签订按年赔偿的协议。根据廖家组村民提供的协议,煤矿2001年开办时用地已进行了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煤矿停办时另行协商复垦一事,湖南省永兴县恒昌工贸有限公司株山冲煤矿于2017年12月已经关闭,但未注销工商登记且合约期限未满,按照规定仍具有相应的民事主体资格。
2020年3月23日,便江街道泉塘村廖家组已向永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株山冲煤矿用地“恢复耕种”,4月15日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湖南省永兴县恒昌工贸有限公司株山冲矿的股东刘某廷不当,被告刘某廷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因此,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并下达了“驳回起诉”的裁定书【(2020)湘1023民初373号】;6月4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维持原判”的裁定书【(2020)湘10民终1326号】。
下一步,我办将积极配合国土、应急、工商等部门对廖家组妥善处理好“湖南省永兴县恒昌工贸有限公司株山冲煤矿”关闭复垦工作,组织“组、矿”双方进行协商争取早日处理纠纷、复垦到位。
感谢您对我办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如有其他问题,请致电0735-5538282咨询。
永兴县便江街道办事处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