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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乡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我伤至骨折

时间:2020-07-28

涉及单位:湘乡市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

我叫李*一,住在湖南省湘乡市棋梓杉杉山村第十二村民组,现就湘乡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我伤至骨折一事,呈此紧撤报告。2020年7月20日,我正在自己家里上厕所,湘乡市法院的工作人员来到我家,他们从我妻子处了解我在上厕所后,立即冲到厕所门口叫嚣着要我出来。当时我在上厕所没来得及出来,他们就把门厕所门踢开直接把我从厕所里拉出来,并用手扣扣在我的手上,然后用手按住手扣用力踩住我的手,致使我手当场出血及骨折。事后,经打听,湘乡市法院的上述工作人员之所以采取上述暴力手段,是在为一个姓张的老板强制执行我们三个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茶厂。可在对我采取上述暴力手段之前,湘乡市法院从未对我进行过调查询问,更没有告知任何法律后果。我在医院治疗期间,湘乡市法院及其相关的工作人员没有来看望过我一眼,也没有出过一分钱。现经咨询专业鉴定机构我的伤情已构成轻伤。我作为一个60多岁的老人家,不知犯了什么法,能让湘乡市法院如此兴师动众,但我作为普通老百姓都知道湘乡市法院的此次行为是严重违法的,而且给我造成了巨大的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我现在只能卧伤在床。在此情况下,我们当地是民愤填膺,鉴此,我提出如下请求:1,立即从严从重追究湘乡市法院当时参与本次事件相关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2,责令湘乡市法院及相关工作人员立即承担我的全部医疗费用及赔偿我的全部损失;3,责令湘乡市法院及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在我村向我公正赔礼道歉。特呈此紧急报告,翘首以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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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湘乡市人民法院 2020-08-11 16:42:04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院已收悉,并组织相关庭室进行了核查,现特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您在帖子中所提到的案件经查系申请执行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某某(现已死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基本案情如下:经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被执行人郑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62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郑某某以其所有的位于湘乡市棋梓镇杉山村的八处工业房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郑某某的上述房产及土地,买受人颜某以最高价竞得该房产。

      本院为买受人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以后,经调查发现,您以上述国有工业用地在1984年征收时未给予村民补偿为由多次阻扰法院执行交付拍卖标的物,并擅自在拍卖房产的围墙上砸开一个洞,将自家私人物品放置于拍卖房产中拒不腾退。同时,私自在拍卖房产的大门上挂锁强行阻碍买受人进场,经法院多次做工作后仍拒不开锁,也拒不腾退物品。2020年3月17日,本院依法在拍卖房产门前、围墙上张贴腾退公告,公告告知该拍卖房产的占有人应于3月27日之前自行腾退放置物品,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2020年7月14日,本院案件承办人再次电话告知您,要求立即腾退放置物品,并去掉私自挂的门锁,但您仍拒不履行。

      2020年7月20日,本院组织执行干警依法对拍卖房产进行了强制开锁、腾退。同时,依法组织执行干警传唤妨碍执行的您至棋梓镇司法所接受执行问话及调查。在传唤过程中,您拒不接受传唤,在进入警车后,从后座强行抢夺行驶中的汽车方向盘,并一路破口大骂执法干警,态度极其恶劣。执行法警根据车内情况以及为了维护行车安全,依法对您采取了警械制约措施。传唤您至棋梓镇司法所后,执行干警依法对您进行了严厉的训诫,并告知违法后果,镇、村干部也对您进行了教育,因您的态度有所好转,因此我院未对您采取进一步措施。您在离开镇司法所时,我院执行干警未发现您手有受伤的情况以及其他异常情况。整个执法过程合法合规,且全程录音录像。

      法院执行工作具有强制性,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胜诉权益是执行工作的最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于妨碍执行以及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法院可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您的行为已严重扰乱司法秩序,法院对您训诫后,镇、村干部做了相关思想教育,本院才未对您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措施。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我院承办法官有违纪违法之处。

      欢迎新闻媒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我院的审判和执行工作进行监督,大力推进依法治市,共同创造社会的和谐稳定。

      监察室:0731—56823728

      办公室:0731—56620999

      湘乡市人民法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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