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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不公判定交通事故责任

时间:2020-07-25

涉及单位: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岳塘大队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本人姓名曾*,7月22日早上7点54分我驾车从岳塘区政府马路准备转弯进入区政府(已开转向灯),此时一位摩托车车主未带头盔驾驶摩托车在我车50米距离之外(已经看到并且没有改方向)直冲向我的汽车直冲过来,摩托车左边车声与我车左前保险杠发生了刮擦,摩托车未倒地,车辆上人未被波及下车仍在车上,发生事故后对方口头要挟:“你碰了我不得了,我全家靠我吃饭”,当时摩托车主身体状况良好,能自己走路,车主腿部破了一点皮,但自称要住院,本人见此情形便报了警。去三医院医生检查说没有什么问题(没有骨折),但是医生又突然改口,可能这个地方会骨折,可能那个地方又有问题(医院要赚钱!),我见此情形直接离开医院,并且于7月23日调取了区政府的监控,由监控画面07:54:56,摩托车在距离我车50米,就看到我打开转向灯,此时,不但没有改变方向(由监控看出我车与的士车距离至少3米远),摩托车车主并未改离驾驶方向,还直冲我车,造成了此次事故。

由:1.摩托车未按规定带好头盔,并且没有按规定驶入机动车道而是行驶进入非机动车道的位置,并且尚未可知摩托车的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是否齐全

2.在50米之外,我车已开转向灯,主也看到我车,并且我车与的士车车距至少3米,摩托车完全可以改变方向避免事故发生,但他竟然好像没看到我的汽车一样直接往我汽车撞

3.由监控看出07:57:56时候,我车已经完全刹车,时托车车主并没有任何减速的措施,直冲向我车

4.的士车占用道路资源,在区政府门前停车是属于违规行为,并且长时间占用道路资源,导致我车不得不改变行驶方向。

5.有监控证据证明,我将的士司机违法行为告知交警,交警却不管,放的士司机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并不追究的士责任,此行为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为交警执法违规,我请求重新查看交警执法记录仪,探明真相,若属实,我请求追究交警方和的士司机方责任,重新划分交通事故责任人。

由以上5条,我认为此次交通事故我方不负任何责任,由摩托车司机跟的士司机负全责。


对此次事故我想说:

1. 摩托车都未撞倒,由监控摩托车车主只受到微弱冲击,结果为摩托车车主左腿擦破点皮,但摩托车车主仍口头威胁我,并且要求住院,明明能走路,还派了119救护车来接,这既浪费了公共医疗资源,又属于讹钱行为。

2. 当时的士车司机有道路交通责任,但是协警却放车走人,这是不是交警办案不公?放走了道路交通责任人。

3. 三医院方,明知检查报告没有任何问题,却仍然为摩托车司机办理住院手续,提供床位,此行为属于违法(法规

4. 由上看出,摩托车车主属于故意利用交通事故讹诈,是碰瓷行为,是违法的,交通事故肇事人如果有证据,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院检查报告并未显示任何由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但是医院仍继续为摩托车主开具住院手续)

2.《道路交通安全法》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5.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根据345条,摩托车司机不但没有带好头盔,而且摩托车后座还乘坐了不超过12岁的未成年人,还驶入了非机动车道,由此可得摩托车属于违法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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