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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羊楼司镇桃树村村霸强拆百姓房屋

时间:2020-07-22

涉及单位:临湘市羊楼司镇桃树村村委会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

本人:王*锋,男,52岁,住湖南省临湘市羊楼司镇清正村下铺组6号,联系电话:137****1785。临湘市羊楼司镇桃树村村长王*平、书记张*红、邬*龙等人未经授权未征得我同意强拆房屋,言语嘲讽威胁并声称“有本事就去告状,我有政府撑腰”,强行拆除我房屋并连同屋内财产一起损毁,现特向你局提出上访,要求惩处村长王*平、书记张*红、邬*龙等越权及侵权行为,赔偿我财产损失。

事实和理由:

一、对于强制拆除的杂物间,我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根据2001年3月12日临湘市白文乡国土城建管理所发放的《建房许可证》,以及2002年11月8日临湘市国土管理局发放的《集体土地使用证》,证明我为上述权证所载140㎡集体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在权证内附的用地定界图里,明确界定了114㎡的住宅及26㎡的杂物间的用地规划,我系26㎡涉案杂物间的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二、村长王*平等人指挥对我所有杂物间进行强制拆除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19年3月8日听说此事后,我将砖、水泥、沙等运到家,后多次请示村委会美化修缮(约5~6次),村委会一直你推我我推你,不作答复,致使搁置。5月10日,我打算回家将此房修缮,到家后找来德高望重的老前辈一起前往村委会说情协商,提出将开始修缮,村委会默许并未反对我的提议。5月13日,在我修缮过程中,村长王*平突然前来指手划脚阻止我动工,声称“我不让修就别想修”,语言嘲讽威胁,回家后我家人拨打了市长热线反映情况。5月20日,我去清正村看老又去村委会找了村书记张*红问这事怎么处理,村书记张*红回复“每次上面来人都是和村长王建平商量的,我不知道,你先回家等我电话”,后一直没有回信。5月27日,我在村里微信看到村干部出具《人居环境整治督办函》的照片(我至今未曾接收过任何文件原件)。根据该督办函件:村干部以“人居环境整治、四房拆除”为由,限我三天内办理闲置房内(杂物间)物品,否则将于5月29日进场强制拆除。为此我极力与村委会沟通,村委会故意回避态度强硬不予理睬。5月28日,我就此事前往羊楼司信访局咨询:《集体土地使用证》是国土部颁发是否有效?村委会29日要强拆我房子。信访局肖*裕主任回复“不可能拆你房子,你的房子是合法的”,且当时肖*裕主任已致电村书记张*红告知:此房不能拆,只能修缮,拆了是违法的!5月29日早上,我打电话给村书记张*红争取继续将此房修缮,村书记张*红告知我不要着急,说他正在在岳阳开会,回来打电话给我,然而一直没有等到村书记电话。

6月17日,我找到羊楼司镇镇长李*华,申诉此事,镇长当时就已致电桃树村办点干部庞*龙,明确告知:此房不能拆,保持现茂修缮。6月19日,现场视频证明,由村长王*平、书记张*红、邬*龙等人带头,不管不顾将我硬生生拖出杂物间,指挥挖掘机进场对我杂物间进行了强制推倒拆除,并对我杂物间内的上万元机械设备全部毁损。

三、村委会并非行政执法机关,缺乏行政机关授权,程序不合法,其强制拆除我房屋非行政强制行为,而是对我的民事侵权行为。

根据村长王*平、书记张*红、邬*龙等人口述,其对我杂物间进行拆除是依据政府授权的行政强制行为。然而,我未曾看到村委会持有任何“强制拆除”的政府授权文件,也未收到过对我杂物间进行“四房”性质认定的政府文件。且,2019年6月15日有现场视频证明,村长王*平、书记张*红、邬*龙等人大声宣扬声称“不要命也要把你房子拆了!”,分明是枉顾群众利益,公报私仇,以权谋私。另,2019年9月5日,我在村里微信看到村干部出具“王*锋违建棚相关照片”文件,又将我杂物间定性为“违建棚”,此与5月27日村干部出具“《人居环境整治督办函》”,两者房屋认定内容相悖,无任何事实依据,造成冤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综上,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并非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或执法人员,并无资格代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其对我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并非行政法领域的强制强制行为,而属于私权领域的越权和民事侵权行为。村委会的侵权行为,造成我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确定。”村委会村官侵权造成我财产损失明细包括:机械设备15000元、线及配件1000元、修缮费3000元、房屋建造费5000元,合计24000元整。另村长王*平、书记张*红、邬*龙等人强拆我杂物间后,至今三月有余,未曾修葺,导致引发河道坍塌产生行洪隐患,影响村民出行安全(图片为证),反而美其名曰“违建棚拆除后,消除了河道行洪隐患,赢得了村民的点赞”,捏造事实内容。我强烈请求你局调查事实,督促村委会改进错误,惩处村霸并赔偿损失,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我一个公道!

羊楼楼司镇政府处理不公。

一、处理意见书列举我偏杂屋违建在村主公路旁,影响交通安全,此条为无稽之谈。对于强制拆除的杂物间,我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申请上述权证时有关部门已进行实地测量勘验,确认无问题后允许我在法律范围内使用,合法合规;且自房屋建房18年来,从未出现过安全事故。

二、处理意见书列举我偏杂屋搭建简陋并且破旧不堪,严重影响了村容村貌,这条更是颠倒黑白。为配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开展,我主动提出美化修缮,并多次找村长、书记要求装修,但其言语蛮横、一拖再拖、不予理睬,责任在村委会。环境整治是为了让老百姓安居乐业,并非只有强拆一条路可走!

三、农村建房哪家哪户不是沿公路?沿河而建?难道环境整治只是针对我一家?不是一视同仁?请问羊楼司镇镇府各级干部有去我们桃树村视查过吗?难道就我一家沿河沿路而建?这难道不是针对我家?难道不是包庇村霸的行为?政府所谓的公平公证、依法办事、廉洁在哪?再者处理意见书中提到村干部先后电话沟通、上门协调20余次,纯属捏造。期间仅在2019年3月8日上门过一次,且并非上门协商,而是持着横蛮无理、态度恶劣的命令要我同意;至于电话沟通就更是荒唐,每次都是我主动电话联系,且通话都是不了了之,有时对方甚至直接挂断电话,或者干脆就拒接我电话联系不上。此次将偏杂屋强拆之后导致河堤坍塌,产生行洪危害,严重影响了村民出行安全。这起违法侵权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将受到法律保护的个人财产强行损毁,天理难容!鉴于上述情况,诚请市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重新调查处理,依法依规作出公正定论,惩处村霸,赔偿损失,还弱势群体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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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共临湘市委网信办 2020-08-20 08:54:50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相关单位已进行了回复。

      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镇已开展专项调查,现回复如下:

      1.您所述建筑离通村公路主干道不到50公分,建于游港河堤之上,既长期闲置,又存在交通、防汛等安全隐患,还影响了村容村貌,根据湘农发〔2019〕78号、岳办〔2019〕6号、临办〔2019〕2号以及临政办函〔2019〕17号等文件精神,该建筑属于“四房”拆除范围。同时,您在未获得相关许可的前提下,强行对其改建,不符合规范建房规定,为此,我镇由规划环保站组织执法人员按照程序予以拆除。

      2.对于您要求予以赔偿的问题,桃树村村委会将同您再次协商。

      3.对于上述问题,您如有异议可到羊楼司镇人民政府现场咨询商议,或可采取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羊楼司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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