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6-01
涉及单位:隆回县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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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肖*英,女、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滩头镇后托村二组37号。电话1378696****。隆回县人民法院对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英的民事案件迟迟拖延执行、拒不执行。而对另案欧阳*玉申请被执行人陈*英的民事案件却费尽心机,违法为当事人插队执行不按先后顺序执行。我是无奈之下,只好向上级单位,报社等部门提出控告,希望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报社单位报道事实真相,通过社会舆论来监督隆回县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事实经过
1、我肖*英与陈*英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早在2014年5月12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隆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英在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向我偿还本息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判决后,陈*英没有按判决向我偿还欠款,我于2015年3月19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英,法院当时受理我的申请,法院执行案号为(2015)隆执字第473号,执行承办法官欧*杰、李*高、邹*志。
2、2017年2月13日,隆回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原告欧阳*玉诉被告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湘0524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英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欧阳*玉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利息8万元,合计33万元。法院判决后,陈*英没有还钱给欧阳*玉,欧阳*玉于2017年8月12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英,执行案号(2017)湘0524执521号,执行承办法官李*高(执行局副局长)、邹*志、欧*杰。
3、被执行人陈*英的基本情况是;陈*英,女、汉族,1954年10月27日出生,住隆回县烑洪镇荷叶塘社区桃洪东路386号,系隆回县国土局退休人员,退休工资待遇5000余元每月。
4、我是2014年5月12日起诉陈*英,法院2014年7月10日作出判决,因陈*英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我于2015年3月19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英,法院当时是受理我的申请。而欧阳*玉是2017年2月13日起诉陈*英,2017年8月12日才申请强制执行陈*英。明显我的申请执行时间在欧阳*玉前面。可是现在法院对我申请执行陈富英的案子拒绝执行,我多次催法院执行法院总是一拖再拖,我的执行案子在法院电脑系统上显示终结本次执行。而欧阳*玉在后面申请执行陈*英的案子,法院却加紧执行,将陈*英的退休银行工资卡冻结,且将陈*英的退休工资都陆陆续续的在为欧阳*玉还账。
综上所述,法院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及时起诉,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目的是尽早得到被执行人陈富英的还款。那么本案中,我明显在欧阳*玉前面起诉,亦在前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陈*英,为何现在法院对前面申请执行的案子拒不执行,而对在后面申请执行的案子
抓紧执行,当我向法院反应这一情况,要求纠正时,法院不予理睬,亦不做解释。
今年3月,我在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投诉,投诉出来后,隆回县法院有关人员打电话给我,说尽快给我解决,但时间又过了2个月,再没有音信。
言而无信,执法违法,法院的公平公正何在?法律的权威何在?
请求有关部门督促隆回县人民法院改正错误,依法依规为我优先执行。
申请人:肖*英
2020年6 月 1 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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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
您好!
您在网络上反映我院“执行不公、办关系案、为当事人插队执行”的问题,经我院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经调查核实,我院受理以陈某英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有多个,在您的执行案件之前有两个,其中第一个案件因执行标的巨大,未能执行到位。第二个案件因申请执行人放弃了一部分利息,且有担保人代为履行已经结案。您申请执行的案件为第三个案件,已到位10000元。在您之后还有两个案件,未执行到位分文。经核实陈某英的退休工资不高,本院已采取了冻结措施,目前要将未结的案件执行到位,确实存在很大困难。陈某英表示愿意与你协商和解,我院执行人员将继续跟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切实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隆回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