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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步县工商局一再推诿 未严格处理消费维权问题

时间:2020-05-20

涉及单位:城步县工商局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

城步县金大福珠宝店销售仿冒侵权产品多次投诉。之前未处理直接虚假回复,现在多次投诉相关处理就采取不回复不处理的态度,一直不回复,不处理,继续放任纵容该店销售仿冒侵权产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背后究竟是谁在包庇纵容允许其销售此仿冒侵权的电饭锅?谁在袒护?早在2014年北京中级人民法院就已经裁定苏泊乐为仿冒侵权产品,为何在城步县相关单位这里却成为了允许合法销售的,请相关媒体和上级领导严查背后是否有黑幕以及保护伞。同时我也会拨打湖南卫视帮女郎热线寻求帮助采访以及反馈到湖南卫视新闻大求真平台曝光。

本人在城步县金大福珠宝店支付了58元购买了一个电饭锅,第一次使用就严重掉漆,生锈,造成饭内有明显的黑漆,严重危害身体健康!并且该电饭锅是侵权仿冒的产品。城步县金大福珠宝店连销售的一个小小的电饭锅都有严重质量问题,可想而知该店其他产品了???建议相关单位也查询下该店内其它金银首饰的检测成分含量及产品合格证,进货渠道。

城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虚假回复,我在城步县金大福珠宝店支付了58元购买了一个电饭锅,第一次使用就严重掉漆,生锈,造成饭内有明显的黑漆,严重危害身体健康!该店销售侵权仿冒苏泊尔的苏泊乐电饭锅,该苏泊乐电饭锅外观和英文都极度相似苏泊尔,为山寨产品,相似度达到95%,并且苏泊乐电饭锅曾经多次在百度以及中国消费者报上多起消费者对于仿冒苏泊尔的维权仲裁,相关法院早在6年前已经明确裁定苏泊乐为侵权仿冒产品,(苏泊乐被苏泊尔状告侵权)。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销售带有侵权标识的商品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本人就城步县金大福珠宝店销售仿冒侵权且严重质量问题的苏泊乐电饭锅一事投诉,投诉至城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均不处理!该单位对于城步县金大福珠宝店出售严重质量问题电饭锅一事涉包庇纵容,认为一个不仅侵权而且有严重质量问题的电饭锅为合格产品,故意维护,扭曲事实,损坏消费者利益,还要我一个消费者自行花几千元去做鉴定,简直是本末倒置,黑白颠倒。编造借口与谎话,企图帮商家逃避责任,默认允许其销售该类电饭锅。该店主一直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电饭锅无任何质量问题,并未侵权仿冒苏泊尔,具有合法进货来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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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步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5-23 02:07:23

      近日,有网民发帖反映在城步县金大福珠宝店促销活动中获得的电饭锅属仿冒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并认为我局工作人员不作为,袒护商家。获悉后,我局高度重视,立即派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2日,“金大福金店”以56元的价格从网络平台购进苏泊乐电饭煲40个用于金银饰品促销活动。
         2020年3月24日,一名自称“王先生”的网民向我局投诉称在“金大福金店”购买的电饭锅属仿冒产品,并有严重质量问题。
         二、调查核实情况
         我局工作人员与王先生取得联系,询问购货情况后,立即对王先生所指的商家“金大福金店”促销活动中涉及的电饭煲产品开展调查。
         经查证,金大福珠宝店在促销活动宣传中没有承诺销售的产品为苏泊尔,该电饭煲产品外包装标注为“苏泊乐”,产品附有使用说明书、能效标识、3C认证等,电饭煲产品上标注的拼音字母为“SUOPUER”,该标志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24771258号,商标授权期限:自2019年5月22日到2021年7月1日。该电饭煲产品上并没有标注苏泊尔及苏泊尔的商标图案“SUPOR”。
         三、处置情况
         1.关于“苏泊乐电饭煲产品是否侵权”的问题。苏泊乐电饭煲产品上标注的拼音字母“SUOPUER”与苏泊尔的商标图案“SUPOR”有相似但也有区别,都属于已注册商标,目前没有证据证明该电饭煲为仿冒侵权产品。
         2.关于“该产品是否存在严重质量”的问题。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需要进行检定、检验、检测、鉴定的,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共同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机构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所需费用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协商一致承担。我局可以组织双方就电饭煲的检验鉴定事项开展协商。并根据检验结果依法处理。质量问题双方存在争议,必须凭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判定,我局工作人员无权仅凭王先生的网上发帖就判定所述产品不合格。
         3.关于“我局工作人员不作为”的问题。我局工作人员在处理本投诉过程中,一直十分重视王先生的合法诉求,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并且第一时间将调查情况反馈给投诉人王先生,并告知就投诉的问题我局将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处理,但王先生明确表示不会参加调解.尽管如此,我局工作人员出于职责所在,一直督促商家主动与王先生联系沟通,商家也多次诚恳与王先生通过电话和微信沟通,同意退货退款,但这仍不能满足王先生的补偿要求,被王先生拒绝。
         4.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一)投诉人撤回投诉或者双方自行和解的;(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对委托承担检定、检验、检测、鉴定工作的技术机构或者费用承担无法协商一致的;(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四)经组织调解,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明确表示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五)自投诉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四、建议
         鉴于投诉人多次发帖质疑我局工作人员不作为的说法,我局提出如下建议:
         请投诉人提供购货凭证,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及权益争议事实,以便我局进一步与投诉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维护投诉人合法权益。若拒不提供,我局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依法不再受理。
         若投诉人认为我局工作人员在处理本事件过程中袒护商家充当保护伞,建议实事求是向纪检部门举报,一经查实,我局一定严肃处理。
         若投诉人仍对我局工作人员不信任,我局建议王先生可以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投诉人的多次网络发帖,对我单位网络正面形象造成一定影响。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如果发帖人仍然在没有任何真凭实据的基础上,主观臆想,肆意发帖,我局将根据《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留起诉的权利。
          消费者和商家正如我们的手心手背,市场监管部门既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也要保障商家正当的经营权利,消费投诉应当理性客观,罔顾事实肆意发帖并不利于消费矛盾的处理。市场监管部门将秉公执法,依法维权。非常感谢网民朋友对我局工作的支持和监督。
          城步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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