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17
涉及单位:临湘市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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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5-17
涉及单位:临湘市交警大队
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
爸妈骑二轮摩托车(未超载,有戴头盔,有驾驶证)正常行驶在临湘市忠防镇汀畈村高坪驾照路段,途中有联通公司的电缆线横在路段中间,爸妈未看见电缆线(晚上)导致摔倒,造成脱位骨折。事后交警大队定我爸妈50%的责任,这是为什么?有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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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你好:
2020年4月14日,沈某元驾驶湘FW8199号二轮摩托车载乘汪某军自桃林镇金盆村往忠防镇南山村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忠防镇高坪村一木材加工厂地段(乡村公路)与掉落横跨于道路上的联通公司光缆相接触,造成沈某元、汪某军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临湘市公安局122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立即指派交警桃林中队出警,中队民警在中国联通公司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对现场进行了处置,同时对受伤人员采取了施救。2020年4月15日上午,桃林中队将该案移交到交警122中队,办案民警在联通公司工作人员和桃林中队民警协助下,邀请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的痕迹鉴定专家来到事故现场,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认真的勘查调查分析,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专家们对现场上的痕迹进行了采样、物证提取。事故发生前光缆下吊落杆下悬于路上空,究竟是人为所致还是其他车辆挂下,因事故地段及方圆几百米范围内没有监控,也无目击证人,无法查证,没有证据支撑,故122中队民警集体讨论分析认为:此次事故的主要成因是由于联通公司架设光缆不规范、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存在事故隐患,违反了交通法的相关规定,其次是当事人沈某元行车过程中未注意行车安全而造成交通事故。
根据上述原因,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股作出事故认定,中国联通公司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沈正元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汪素军不负事故责任。
至于贴文反映“事后交警大队定我爸妈50%的责任, 这是为什么?”是当事人与交警谈及此事故,民警发表的个人见解,不作为定性的依据。产生法律效力的责任划分是通过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讨论分析下发的正式的书面文书,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于2020年5月20日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并及时送达到了当事人。
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0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