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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宾县人民医院极度不负责任致患者双下肢深静脉血栓

时间:2014-09-22

涉及单位:宾县人民医院

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

宾县人民医院极度不负责任致患者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并延误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推托责任

宾县下岗工人赵德军,因做零工腿部韧带被砸伤,至宾县人民医院治疗过程中,因医院大夫严重不负责任,致使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并延误了两个半月之久,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最终造成深静脉血栓后遗症的严重结果。

一、就医及致损害经过

2012年12月末,对下岗工人赵德军一家来说,是一个噩梦的开始。因做零工被面袋子砸伤腿部韧带,入住宾县人民医院,MRI报告单诊断为“可疑左膝关节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髌骨骨挫伤、交叉韧带损伤”。医院于2014年1月8日为患者做了双膝内侧副韧带修补手术,但对于半月板损伤和交叉韧带损伤均没有采取任何治疗措施。手术从外伤切口处,即可看出,位置及方法均不得当,手术当时,没有对患者下有引流管,渗出血液全部回流到血管内部,术后对患者双膝均打了石膏,均从脚脖处至大腿根部约两寸距离。历时21天,中间只在第14天拆线时打开包装一次,其后又以同样方法打上石膏。

 

 

 

 

 

 

 

1月8日双膝内侧韧带修补术后,患者即出现下肢肿胀、至紫色、疼痛等症状,经与大夫沟通,答复为手术后正常现象,均未作任何特别医嘱及措施。直至3月29日,医院才通过彩超确认患者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此时,距离血栓发病,已延误两个半月之久,至4月11日转院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行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但此时患者已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至患者来院治疗针对下肢施行内侧韧带的外科手术,院方未予告知该类外科手术如预防不到位将易患血栓,没有告知以使患方认识、了解血栓可能发生的原因、危险因素以及后果,认真告知早期症状,遇有不适应采取的措施,如有危险因素患者完全可通过主动运动、被动运动和机械压迫等方法改变肢体血流淤滞状态,院方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其应该具备医疗常识,而没有预防,足以说明院方医护人员对于血栓的认识亦不足,却对易发生血栓的下肢外科手术予以收治。而且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写明“由于医方是一个县级的二级医院,没有独立的周围血管科室,对于深静脉血栓的诊治及处置条件差”,其已从专业的角度予以肯定了该院医生不具备相关资质和医疗水平,其对由此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完全责任。

 

 

二、患者现在病情症状

现在病情症状,为深静脉血栓形成后遗症期。现在下肢有不同程度的肿胀、疼痛、沉重疲累感,轻微活动后即加重,不能行走。需长期口服溶栓药物利伐沙班片,配穿弹力袜,且因服药产生副作用,偶有消化道出血等症状。

 

三、宾县人民医院在整个事件经过中的不作为

院方将患者转院至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后,对于医疗费等只字未提。提供给患者复印的病历也并不完全,且经法院调取后也拒绝提供完全病程记录,并于鉴定所通知提供医疗答辩意见后拒绝答辩。

患者至今一直在哈医大一院溶栓、行康复治疗,现已花费巨额医疗费用,家中已负债累累,所借无门,后续治疗费用长期口服溶栓药物利伐沙班片约每年三万多元,只能依靠轮椅代步,长期需要人护理。

该病的危害是下肢的深静脉血栓存在脱落的危险,一旦下肢深静脉血栓脱落,会造成肺动脉栓塞,这是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最致命的危害,患者随时面临死亡威胁。

宾县人民医院自始至终对于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无动于衷,患者妻子已在病房里连续护理五百多天,身体早已吃不消,家中唯一的儿子却迫不得已撇下母亲让其一人独自在医院护理父亲,因为儿子还需要维持在外地的工作收入,但对于父亲高昂的医疗费用来说无疑是杯水车薪,目前亟需宾县人民医院能够站出来给患者一家一个说法!!!

赵德军15245137608

一、
鉴定提起的经过
我于2012年12月27日因腿部外伤入住宾县人民医院,手术后因院方预防不够及处理不及时,导致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并且错过最佳治疗时间,转至哈尔滨医大一院治疗康复至今。我认为宾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我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于2014年1月2日,以医疗过错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至宾县人民法院,并且提交了鉴定申请书,拟对宾县人民医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参与度等进行司法鉴定。经摇号,抽至农垦鉴定所,农垦鉴定所于2014年1月24日受理后,通知宾县人民医院提交答辩陈述意见,宾县人民医院未予答辩。在此期间,鉴定所声称一直依据我提供的病历组织专家研讨,称病情复杂,需要较长时间。时至2014年4月22日始组织听证,也仅是我一方单独至鉴定所,经鉴定所所在农垦医院大夫进行简单查体。2014年5月,鉴定所以需要排CT为由,指定我单独至中医二院,但中医二院以CT人为性因素较高为由拒绝为我排CT。6月份,农垦鉴定所又指定我单独至二一一医院做检查,因院方称机器故障,又检查未果。时至2014年7月,向鉴定所询问鉴定进展,称已将鉴定意见书快递至宾县人民法院,宾县人民法院告诉赵德军,因该鉴定意见书与委托事项有遗漏,待沟通处理后再回复。我于2014年7月18日始在宾县人民法院拿到农垦鉴定所(2014)黑农鉴字第0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司法鉴定结论存在与其它证据矛盾之处
我现在病情症状,为深静脉血栓形成后遗症期,也称深静脉血栓形成后综合征,即深静脉血栓形成再通后,静脉瓣膜破坏,静脉血液发生逆流,引起远端静脉高压和瘀血等临床症状。现在下肢有不同程度的肿胀、疼痛、沉重疲累感,轻微活动后即加重,不能行走。需长期口服利伐沙班,配穿弹力袜,且因服药产生副作用,偶有消化道出血等症状。
鉴定结论各项存在的问题分述如下:
1、
宾县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对患者的血栓形成是否有过错,结论为“无过错”。其分析为“术后医嘱预防血栓,据病程录记载到3月18日,尚没有深静脉血栓形成发病”,即认定院方对血栓形成没有直接关系。事实上院方提供给患者复印的病程记录并不完全,且经申请法院调取后也拒绝提供完全病程记录,鉴定所依据片面的病程记录即认定院方于“术后医嘱预防血栓”,如何看出其预防血栓的时间?如其术前及手术后具体的用药时间?如何能证明其不是于3月29日彩超检查以后才使用的溶栓药物?此处需要注意的是,鉴定结论恰恰在第四项分析说明(三)中,写明了“并且在3月29日彩超显示被鉴定人有深静脉血栓形成后,即采用了肝素钠皮下注射,口服阿司匹林及抬高患肢的治疗方法,只是由于被鉴定人病情较重,所以治疗效果不佳”,既然鉴定所在此处可以很清晰的认定3月29日以后采用溶栓药物治疗,那么为什么没有清晰的认定在1月8日“术后医嘱预防血栓”时,是用的何种药物,以及用药的剂量?此处为何只是含糊的一笔带过?此处明显可以看出,“术后医嘱预防血栓”是根本不存在的。
2、
院方对患者的血栓治疗是否有过错,结论为“延误时间一周左右”。又是依据不完全的“病程记录”。而我方已陈述,2013年1月8日双膝内侧韧带修补术后,即出现下肢肿胀、至紫色、疼痛等症状,经与大夫沟通,答复为手术后正常现象,均未作特别医嘱。且2014年4月11日至2013年5月7日病历“出院记录”对于入院情况时的主诉,写明“双下肢浮肿3个月”,其时间明显为术后,延误时间应于手术后开始计算,而鉴定结论却片面地从3月25日起算,计为延误时间为一周,此处明显错误。
3、
院方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鉴定结论为“间接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轻微责任”。鉴定结论分析四(三)中认定一周时间的延误是错误的,上述2中已论述。我来院治疗针对下肢施行外科手术,院方未予告知该类外科手术如预防不到位将易患血栓,没有对我方告知以使我方认识、了解血栓可能发生的原因、危险因素以及后果,认真告知早期症状,遇有不适应采取的措施,如有危险因素患者可通过主动运动、被动运动和机械压迫等方法改变肢体血流淤滞状态,院方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其应该具备医疗常识,而没有预防,足以说明院方医护人员对于血栓的认识亦不足,却对易发生血栓的下肢外科手术予以收治。而且结论分析四(三)中已然写明“由于医方是一个县级的二级医院,没有独立的周围血管科室,对于深静脉血栓的诊治及处置条件差”,其已从专业的角度予以肯定了该院医生不具备相关资质和医疗水平,故对由此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完全责任。
4、血栓的二次手术费用,结论为“没有新的血栓形成依据,无需二次手术”。截止鉴定日,我仅提交至2013年11月18的三次病历,并且还一直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几次办理出院手续,只是遵循医院内部规定履行出院再入院的衔接手续,这其中的缘由作为患者并不清楚,但可以肯定一点的是我始终没有出院,且一直住院至今。在此期间,鉴定所要求我做彩超检查,第一次指定我至哈尔滨中医附属第二医院做彩超,大夫以患者病历中已有医大一院彩超,且人为操作性较高,不便再进行检查为由拒绝为我检查。鉴定所第二次指定我至二一一医院做核磁共振血管成像检查,交费后排队过程中二一一医院以仪器已坏为由给家属办理了退费。
经家属了解,在医院住院期间所作的彩色多普勒超声,对于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病人来说,虽然是首选的检查手段,但彩超检查人员的熟练程度及经验多少会对彩超结果有很大影响,中间不排除人为出具不公正的检查结论,不能作出临床理想的诊断;另一种静脉血管造影检查为血管腔内影像学检查,其结果真实可靠,故患者一方要求鉴定所予以组织静脉血管造影检查,鉴定所未予组织,在没有任何仪器精准的检查确认,即作出鉴定结论认定没有新的血栓形成,从而认定无需二次手术,直接否定了患者后期需要的介入治疗,其明显违背医疗理论依据。
5、申请人的后续治疗费用,鉴定结论认定“适当口服预防血栓类药物,每月费用约需人民币1000元”。该鉴定结论忽视了患者口服利伐沙班约每年三万多元的高昂价格,并且遗漏了长年配穿弹力袜费用的认定,无疑对患者自身加重了后续的费用负担,而却相应缩小了宾县人民医院应承担的费用范围。
我于2013年11月18日办理出院手续,实际上并未出院,且当时即办理了又入院的手续,仅是出于医院内部衔接程序的需要。于本次入院后,即受医嘱,口服利伐沙班片,且需长期服用,配穿弹力袜。患者一方已将医嘱口服利伐沙班片、配穿弹力袜、需用残疾人四轮电动代步车及每年的检测费用等写进给鉴定所出具的陈述意见中,因2013年11月18日又办理入院手续后,其后的病历在未出院前医院无法提供,我仅向鉴定所提供了该次住院期间2014年1月6日血管外科的“会诊记录”,上面明确写明会诊意见为“双下肢静脉血栓,下腔静脉滤器置入术后,消化道出血病史,双下肢轻度水肿,皮色红,皮温正常。印诊双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后遗症期,滤器置入时间较长,无法取出,继续利伐沙班,注意出血风险,配穿弹力袜,随诊”。由此可见,结论中该部分认定无疑是显失公平的。
6、定残后的护理依赖等级,鉴定结论为“双膝功能正常,双下肢功能正常,对其生活自理能力无需补偿,不需要护理依赖”。而据患者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5月31日病历记载,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及饮食,避免早期过度活动及外伤”,且在病历中2014年1月6日、2014年3月21日两次会诊记录均明确会诊为双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后遗症期”,不能长期站立,过度活动,且在住院期间持续I级、II级护理,鉴定结论中无需护理依赖对其评定护理依赖的依据没有作出说明是错误的。
7、是否需要加强营养及费用,鉴定结论为“无需增加特殊营养”,而据2014年5月7日“出院记录”中出院医嘱第3项明确“营养支持”,鉴定所公然忽视医嘱有关营养的支持而拒绝出具营养鉴定意见,其偏袒倾向不言自明。
8、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评定为“八级伤残”,我的现状为下肢全部活动功能受限,因此伤残等级评定过低。
9、医疗终结时间,鉴定结论认定为“2013年11月18日出院后行医疗终结”,该认定是片面的,因在诉讼以及鉴定提起时至现在,我始终在哈医大一院治疗中,我虽没有向鉴定所提供2013年11月18日至2014年5月31日的病历,但已单独提供在此住院期间2014年1月6日的“会诊记录”,足以说明至鉴定日尚未出院,不能据以认定医疗终结。
10、鉴定结论遗漏了患者申请的“康复时间、康复费用”的鉴定事项,并且未予以书面说明。我于确诊为双下肢静脉血栓后,经宾县人民医院转院至哈医大一院,行溶栓治疗,伴有康复治疗至今,均系因下肢静脉血栓引起的康复治疗,鉴定所对此不予以认定,完全否定了患者的康复权利,试问我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这样被剥夺了么?
三、对鉴定所存在如下质疑
鉴定所受理之初,即收取鉴定费用高达8200余元,却对患者的申请鉴定事项有多项遗漏,该遗漏部分足以加重患者自身的经济负担,从而相对减轻了院方承担的比例。该部分鉴定费的收取,并未向我方出具正式收据,仅以空白票据一张作为收款凭证,未免让我方质疑该费用收取的不透明之处。
另外,时至2014年7月17日,距农垦鉴定所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已逾6个月,患方已如实提供医院病历,其中专家会诊意见“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后遗症”非常明确,如果按鉴定所的做法,不需要仪器检查即可出具鉴定意见书,那么为何不在受理之初,即在法定期间内出具意见书,而却自受理之日起至今逾6个月,才出具鉴定意见书?
该病的危害是下肢的深静脉血栓存在脱落的危险,一旦下肢深静脉血栓脱落,栓子会随着静脉血流回流到右心房,又随之进入肺动脉,造成肺动脉栓塞,这是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最致命的危害,因为如果栓子比较小,只栓塞肺动脉的一个小分支,患者会出现胸痛、咳嗽等症状,但在栓子比较大,栓塞肺动脉的主干时,会造成肺动脉高压,右心栓塞,同时肺的通气和血流不匹配造成呼吸困难,可能导致患者在十几分钟内死亡。
我现因不能久坐久站无法参加工作,医生告知需要长期复查治疗,因此给本人及家属带来极度的精神痛苦和无法预估的后续医疗费用。如今已是负债累累,因血栓病情的特殊性,急需争取时间治疗,急需鉴定结论出具后经法院进入审理程序,但因农垦鉴定所公然拖延,致使诉讼程序无故延期大半年时间,患方有理由质疑农垦鉴定所在本案中的地位,与司法的公平公正背道而弛,明显侵犯了患者的切身利益。
恳请对农垦鉴定所的行为予以监督,以还患者一个公道。




2014年9月6日

赵德军联系电话:15245137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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