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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公安交警违法拖走群众私车

时间:2020-04-03

涉及单位: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我是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对江村星斗组成员李*和,针对娄底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违法将本人的湘K.V8520小车拖走的行政行为特向贵支队举报:

近一个多月以来,娄底市娄星区新星南路友谊驾校路段划设了泊车位,为了积极配合并支持当地政府“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我将自己的湘K.Ⅴ8520小车按序停放在规范的泊车位內。2019年11月30日晚上8点40分左右,一大队在未通知本人的情况下(本人己上床睡觉且车身上附有车主手机号码),强行将我的湘K.V8520小车拖走(经过一天的寻找,仍然没有找到自己的车子,担心车辆被盗,迫于无奈,我只好于12月1日傍晚拨打110电话报警,后经多方打听,才确认车辆是被一大队拖走了)。自2019年5月以来,在针对妹妹李交才家房屋被娄底市城建投损坏而未得到分文赔偿一事而数十次向各级人民政府投诉未果的情况下,我将自己的湘K.V8520张贴了车身广告。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和《娄底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湘K.∨8520有序停放在泊车位内,却遭一大队强行拖离。在12月4日后一大队多次邀请花山办事处和相关个人通知本人去领回湘K.V8520,鉴于一大队涉嫌违法施政,我多次当面要求一大队出具扣车凭证并出具拖车的法律依据,但一大队民警称“系遵照娄星区政法委书记刘*的指示”,后在本人的数次要求下,一大队于数天后勉强出具了K1  0078744处罚决定书。

 指控一大队违法行政的主要理由:

一、车辆在停车位有序停放是合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也就是说,湘K.∨8520停放的停车位是合法的,很自然地,湘K.∨8520有序停放在合法泊车位内也是合法的。依此逻辑推理,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之规定,一大队在执行职务时更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对停放在合法泊车位内的湘K.∨8520的合法行为无权进行干涉。

二、一大队拖车明显违反法律程序,属偷盗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暂且认为我的湘K.∨8520违反了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一大队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一大队可以将该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但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车主)停放地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12月1日,我以为自己的车辆被盗而派出数人多处寻找,傍晚时分在未果的情况下才迫不得已拨打110电话报警,后经多处打听,才知道车辆已被一大队拖离至正达停车场。

三、一大队有权依法拒绝违法指令。2019年12月4日,在花山办事处和对江社区相关领导的要求下,我来到一大队接受处理,并要求一大队出具扣车凭证和拖车法律依据,一大队相关警员称“系遵照娄星区政法委书记刘*的指示,我们也没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条(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一大队在明知刘*书记的指示系权大于法的情况下,仍然违规对湘K.∨8520进行拖离,自然是错上加错,明显是属于滥用职权。

四、一大队套用法律法规、张冠李戴,有罪推理湘K.∨8520和车主违法。12月9日,在本人的强烈要求下,一大队出具了K1  0078744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记载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语的违法行为(代码10400)”,并记载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3款、《机动车规定》第56条第2项的规定,因影响安全驾驶,故对该车辆予以暂扣,12月17日,一大队又出具“关于领取湘K.∨8520面包车通知书”,同样列举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很显然,此条款针对的是“机动车驾驶人”而非湘K.∨8520,事发时间段我正在床上睡觉,难道我睡觉过程中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②《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3款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规定》第5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以上条例和规定,强调的是“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和“影响安全驾驶”,重点是“驾驶”,本案中,湘K.∨8520是停放在泊车位内,是处于一种静止状态,并没有被驾驶,一大队相关工作人员对“静止”和“驾驶(运动)”难道不能分辨?!

综上所述,一大队在事实异常明显的情形下,响应娄星区政法委书记刘*的指示,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故意拖走我的车辆的行政行为明显是违法的,事后又草率出具法律文书,抹黑政府职能部门形象(法律文书草率马虎、不严谨),此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己严重侵犯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1条之规定,特向贵支队检举、控告,请贵支队依法及时查处一大队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好我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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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娄星区委网信办 2020-04-03 14:46:37

      网友 :
      您好!您所反映的《娄底市公安交警违法拖走群众私车》一事,我们已收悉,具体事宜请反馈市交警支队。感谢您对我区的关注和支持!

      娄星区委网信办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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