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您好!
我是湖南株洲天元区滨江一村24栋505住户。 我名字叫徐志斌。现年60岁 中专文化 已退休。现在株洲民生人寿保险公司谋职。
我有一民事遗嘱继承纠纷案,请求帮助!
请求事项: 请求在高级人民法院或省检察院的法律程序允许范围内,帮助受理此案!
请求理由:
1 本案已经过株洲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审理终结,符合上诉条件。
2 现有新的证据,也符合上诉条件
3 株洲市中级法院二审改变一审判决书二款审判内容。有严重脱离实际情况的错误!有失公正。
具体情况如下: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遗嘱继承纠纷,遗产应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刘凤英于1999年至2002年去世前对其存款的处理系生前对个人合法财产的处理,现并无证据证实这些存款仍存在并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原审法院根据刘风英生前存取款的情况推定刘凤英有14万元的现金存款并进行分割,显系不当。
以上二审法院的认为:有如下严重脱离实际情况的错误
(1) 我母亲刘凤英对自己的财产和存款早在1999年就立了自书遗嘱,进行了处理。没有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的必要。实际上也没有进行处理。既然二审法院说她对自己1999年-2002年的存款处理了。那么刘凤英的存款是烧掉了呢还是喂了老鼠呢?法院没有任何一点证据和理由来说明问题,是不是脱离了实际情况?
(2) 母亲刘凤英是80高龄的脑血栓中风病人,半身瘫痪,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从2000年十二月底中凤瘫痪至2003年七月四号去世。仍有12万5千多存款。被徐晓保,徐金兰分多次全部取走。(母亲刘凤英从发病到去世所有的花费不到两万元有据可查)这些钱为什么二审法院不予追究调查,所以脱离实际情况。
(3)一审判决书第九页提到,刘凤英有大额存款被法院查获,徐晓保、徐金兰开始不承认母亲有钱,后在证据面前又说自己不知道也没取过钱。当法院根据我的要求查证取款凭证字迹时,他们都不敢参加验笔迹。这说明了他们做贼心虚。同时判决书第五页也提到:法院受理了我要求判定刘凤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于2003年六月二十号由法官带领两名法院法医到我母亲被软禁的房间对我母亲进行法院调查,由于徐金兰和徐晓保的妻子罗金花不给他们进门,把门锁上了。故法院调查未成。当时法官对徐金兰说了这样的话:今后要他们举证刘凤英是正常的健康人。但是二审法院没有要求他们举证刘凤英是健康人,反而认为刘凤英是正常人对自己财产进行了“处理”。
(4) 现在我向湖南省高级法院提供了 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证明我母亲刘凤英于2001年元月至2003年七月至死,这段时间为不具备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故2001年元月至2003年七月这段时间母亲拥有的12万5千2百元存款,应不应该属于母亲刘凤英的遗产没有被“处
理”。
但是目前,我的小小申诉权无法实现!感到极大的不公平!故此请求帮助。希望省高院和省检察院能够受理此案,还我公道!
由于本人文化水平低,以上内容如有不妥之处,还望史记者予以指出和改正。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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