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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公安局出具的答复值得质疑

时间:2020-02-21

涉及单位:娄底市公安局

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娄底市公安局出具的答复值得质疑

我是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花山办事处对江村星斗组成员李*和(身份证号432501197403****19,电话1336738**99),针对娄底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李交和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娄公(信)处字〔2020〕2号提出如下质疑:

     一、处理意见全文没有指出娄底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所实施的拖车行政行为系一种违法行为。在面对事实异常清楚明白的情况下,作为地级市公安局的娄底市公安局作出如此模棱两可的答复是否有损贵公安局的形象?!

   二、针对直属一大队的侵权行为致我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的现实状况,作为上级主管部门的娄底市公安局应主持正义并责令下级部门依法依规赔偿当事人的损失,相反地,竟然继续偏袒、继续违背法律法规,一味强词夺理指责当事人的过错,长此以往,贵局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公信力还有多少份量?!

   针对娄底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对我的侵权行为,现再重申当事人指控一大队违法行政的主要理由:

一、车辆在停车位有序停放是合法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3条(二)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也就是说,湘K.∨8520停放的停车位是合法的,很自然地,湘K.∨8520有序停放在合法泊车位内也是合法的。依此逻辑推理,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条之规定,一大队在执行职务时更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对停放在合法泊车位内的湘K.∨8520的合法行为无权进行干涉。

 二、一大队拖车明显违反法律程序,属偷盗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暂且认为我的湘K.∨8520违反了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一大队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的,一大队可以将该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但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车主)停放地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12月1日,我以为自己的车辆被盗而派出数人多处寻找,傍晚时分在未果的情况下才迫不得已拨打110电话报警,后经多处打听,才知道车辆已被一大队拖离至正达停车场。

  三、一大队有权依法拒绝违法指令。2019年12月4日,在花山办事处和对江社区相关领导的要求下,我来到一大队接受处理,并要求一大队出具扣车凭证和拖车法律依据,一大队相关警员称“系遵照娄星区政法委书记刘杰的指示,我们也没办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6条(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一大队在明知刘杰书记的指示系权大于法的情况下,仍然违规对湘K.∨8520进行拖离,自然是错上加错,明显是属于滥用职权。

  四、一大队套用法律法规、张冠李戴,有罪推理湘K.∨8520和车主违法。12月9日,在本人的强烈要求下,一大队出具了K1  0078744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上记载申请人实施了“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语的违法行为(代码10400)”,并记载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3款、《机动车规定》第56条第2项的规定,因影响安全驾驶,故对该车辆予以暂扣,12月17日,一大队又出具“关于领取湘K.∨8520面包车通知书”,同样列举了相关法律法规条文。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很显然,此条款针对的是“机动车驾驶人”而非湘K.∨8520,事发时间段我正在床上睡觉,难道我睡觉过程中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②《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13条第3款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机动车规定》第5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以上条例和规定,强调的是“不得影响安全驾驶”和“影响安全驾驶”,重点是“驾驶”,本案中,湘K.∨8520是停放在泊车位内,是处于一种静止状态,并没有被驾驶,一大队相关工作人员对“静止”和“驾驶(运动)”难道不能分辨?!

      综上所述,娄底市公安局在事实异常明显的情形下,继续纵容下级部门,并草率出具法律文书,抹黑政府职能部门形象(法律文书草率马虎、不严谨)。针对直属一大队的违法行为,下阶段我将继续向中央和省级主管部门投诉,切实维护好我的合法权益。                                

2020年2月21日

附:1、娄底市公安局出具的娄公(信)处字〔2020〕2号复印件一份;

        2、2019年12月1日傍晚拨打110电话报警记录;

        3、《关于领取湘K.∨8520面包车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4、一大队出具的K1  0078744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5、一大队民警介绍拖车系娄星区政法委书记刘杰的指示的光碟;

         6、湘K.∨8520停放在正达停车场的照片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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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娄星区委网信办 2020-03-09 09:20:00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娄底市公安局出具的答复值得质疑》一事,我们已将情况反馈给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具体事宜请与他们直接取得联系。感谢您对我区的关注和支持!

      娄星区委网信办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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