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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芦淞区法院滥用简易程序采信无权代理 刘法官执意枉判粗暴野蛮

时间:2019-12-18

涉及单位:株洲市芦淞区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笔者担任****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初阅(2019)湘0203民初2943号民亊判决书,其荒唐有:

1、本案标的200万元;已以普通程序开庭后,为简易程序而当独任审判员的刘让武虽用心良苦,已违法且涉滥用简易程序。

2、被告律师所持一般代理委托书,无委托人签名,违法无效;刘法官串通律师,采信无效代理;进而变更原告的三条诉求;致被告*脱责;已触犯“五个严禁”。

笔者认为:刘让武法官执意枉判,粗暴野蛮;还有如下事实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原判决称:“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的帐户支付了3.2万元……被告*主张2019年5月10日支付的3.2万元是本金。”(判决书第4-5页)笔者认为:若法院法官无2019年5月10日银行回单作证据证明,

就是捏造事实。

再者,*未到庭,是其代理律师持违法委托书出庭;*并未对该律师授权委托;法院法官采信其主张,证明是相互串通。原判决第一条是“借款本金156.8万元”。(原判决书第7页)原判决认定:“2018年5月10日在原告支付被告*80万之后,同日被告*又将3.2万元支付给原告,对于……再通过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支付当月或当年利息的行为……因实际出借金额为156.8万元,本院依法支持156.8万元……”(判决书第6-7页)笔者认为:被告收据二张;*是于2018年5月17日按3.2万/月付息的银行单据,证明并非还本。故2018年10月18日,被告在其《承诺书》中亦郑重承诺借款本金是“160万元”;以上证据,都证实判决第一条“本金是156.8万元”错误。因原判决书本金为156.8万元错误,以此计算出来的被告应付的利息,即原判决的第二条必然也错误。法院法官以捏造的事实为根据,作出的必然是枉法裁判。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被告**系夫妻;被告***儿子。*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起字号:控制;为推销其产品,*还主持向客户讲课,带队参访;**是经营者;因经营中所获收益和财产多转移至*名下;该个体工商户还雇工多名。    因*向原告方称借款是为装修玉茶坊,却未动工;因所借款160万元是6家亲友凑集,故原告方就催他将所有借款退还;*告知:所借款中80万元已用于购买玉茶坊股权;另80万元用于偿还*名下山水国际15栋901号欠民生银行的抵押贷款;并交二份证据为证。依照《民法总则》第54条、第56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依照《民法通则》解释第41条及《民诉法》解释第59条之规定,*是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在民事诉讼中应为当事人。

本案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法院的多份法律文书,*都是本案被告。依照《民诉法》第132条,*是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列为被告,三被告身份证已证明是一家人;当事人陈述*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其二次向原告付息等证据;被告若否认,应提供证据;法院也可调查取证;原判决适用了10条法律,都不能否认或推翻*作为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否则是以言代法;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并涉嫌伪造证据

1、《民诉法》第59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人信息仅“*”两个字,法官不与律师案外沟通,如何能从数以百计的*中认定是本案被告*“一般代理”;不能推翻*的被告身份;变更原告全部诉求,已涉违反最高法院的“五个严禁”。

2、无*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是代理人伪造的;代理意见违法无效。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的根据;禁止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本案一审的《开庭笔录》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1)开庭地点不是第四审判庭;是在509室;是为了回避监督。(2)当庭宣判的记录是捏造的;难道未经审理,已先判决?

四、原判决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收到传票后,即决定参加9月17日法院的开庭。当天9点因需买药,代理人先到法院。因法官宣布:20分钟内不交合同原件等证据;原告不撤诉就判驳回其诉求。故原告将若干证据原件急送法院,并参加了开庭的始终。但《开庭笔录》未对原告申请对《授权委托书》鉴定;补交证据皆未记录;未质证;并不让原告在《开庭笔录》签名。剥夺了原告的诉讼权利。上级核查当天大厅及第四审判庭的监控即可证明。

  五、法官刘让武执法霸道野蛮

笔者向院领导交资料后,又向刘法官呈交《最后意见》《法官刘让武……乱作为》《法官刘让武违法粗暴损害司法公正》等资料。刘法官恃权傲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粗暴嚣张,执意违法枉判。在民事案件的审理中,法院、法官应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现公平正义……事实证明,法官刘让武弄虚作弊,反其道而行之。

2019年9月30日上午,笔者遵院领导意见将投诉相关资料并呈交刘让武法官时,刘法官恕吼:每天找我,烦,再不走,我会打人!接着挥舞双拳,连撞笔者二次……

世界文明已进步到公交车上皆有老、弱、病、残优待座;法院法官对交费数万元,寻求法律保护的老人竟如此粗暴野蛮,难道党纪国法对法官就毫无约束力?笔者当即向法院领导投诉,领导承诺会作出处理;刘法官也在现场并未抗辩;事实真象,法院有监控及在场干警,可以调查;因至今未作任何处理,故再次投诉。法官刘让武执意枉判,竟如此粗暴野蛮;这是丧心还是病狂?是司法为民还是司法危民?是依法治国还是违法乱纪?人民群众感受到的是公平正义还是司结腐败?

鉴于刘让武的行为已涉嫌触犯《刑法》第399条第二款及最高法院“五个严禁”之规定,依照《宪法》相关规定及《监察法》》第1条、第11条第二款及第15条之规定:祈求上级党委、人大、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及上级法院查处;依照《民诉法》第198条第一款之规定,呈请相关法院对该案再审改判。

控告人:邹*

电话:1397333****

201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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