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6-28
涉及单位:株洲中级人民法院
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湘问》是湖南日报报业集团新闻客户端“新湖南”的重点频道之一,由湖南日报舆论监督部、华声在线新闻网站(voc.com.cn )、湖南日报社新媒体中心联合主办,是媒体融合下的党媒移动问政、监督、咨询平台。《湘问》频道与湖南日报“社情民意”版、华声在线“投诉直通车”栏目在人员、后台、数据库、采编流程上互通互融,形成党报、党网、党端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

投 诉 书
肖副院长如此肆意非法剥夺申请人起诉、申请再审(审查、审理、审判)权力,
是权力的嚣张、还是“森林法则”作崇?!
我是株洲世纪星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组建者之一,职工,是公司49位股东中四大股东之一的投资者;是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由于我坚持财经纪律和法律法规,阻止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违法行为招致报复陷害。董事长倚仗市政府个别主要领导的保护和支持,从2010年1月26日起,477天中撤销董事职务津贴,强行调离岗位,薪酬从3400元/月骤降至1500元/月、停发工资,直至强行解除劳动合同,切断财路。我家上有老、下有小,儿子读自费研究生,妻子下岗十九年多了,为生计被逼维权,便向株洲市荷塘区法院提起诉讼。可我维权已经四年多了,七场官司下来,被法院判得股东变成股民,股权变成了不能上市交易的股票,自己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劳动的权利也被剥夺了;你讲的法律条款,法官装聋作哑,避而不谈;你说股东会不成立,法院却只强调股东大会决议在内部发生效力;你说皮都没有,法院却在大谈毛的作用,就是不和你讲为什么没有皮的问题,明目张胆枉判,欺诈;替强盗允当帮凶和打手……等。
在我的第七个案子“股东会侵犯股东权益案”中,在一审立案过程中,自2013年4月25日开始起诉,经过七次连续投诉后才于2013年12月16日下了一个(2013)株荷法立初字第1号“不予立案”的《民事裁定书》;当时,在我强烈要求立案的过程中,荷塘区法院的蒋副院长就说:“我们请示了中院,中院不同意给你立案”。2013年12月24日,我如期进行了上诉,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下发了一个(2014)株中法诉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4年5月7日,我向湖南省涉法涉诉联合接访中心进行了申请再审的申请,该中心给我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局开出了编号为007822号来访转介函。2014年5月8日,正是株洲市中院的院长接待日,肖青松副院长接待我的申请再审申请后,断然拒绝了我的申请,说:“你将被告改成单位,我就同意你再审”;我说:“我这个案子必须告董事长黄志强个人,法律赋予我有这个权力;申请再审也是法律赋予我的权力,你不能剥夺我的权力”。肖副院长说“你要这样咬,我也咬,就不给你再审”;我说“请你看清我的再审申请书上的理由好不好?你可以驳回我的,但你没有理由拒绝我的申请”;肖副院长说:“我看了裁定理由,你不能告黄志强个人,我也不认识黄志强,我不可能去帮他”;我说:“股东大会决议被法院宣告无效三年多了,由于被告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去工商登记机关撤销变更登记,恢复原登记,已经严重侵犯了我的利益;依据《公司法》第22条第三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到工商部门去办理撤销变更登记,除法院的判决文书外,还要有法定代表人的申请书,非法人(印章);现在是黄志强拒绝出具法定代表人申请书,黄志强不仅是所谓的“董事长”、也是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起诉黄志强没有错“。肖副院长再次断然拒绝了我的申请,我说:“你既然拒绝我的申请,就请你给我一个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他说:“没有”!我说:“你这样对待我,剥夺我起诉和申请再审的权力,我会去告你的”;他说“随便你怎么去告”。
现在想来,先前法院故意为制造的“七案十八审十七冤案”就是这样的法院,这样的法院领导和法官搞出来的。在现时如此文明的世界里,肖副院长肆意非法剥夺申请人起诉、申请再审权力,是权力的嚣张、还是“森林法则”作崇?!在此,请求领导为我依法约束肖副院长的权力嚣张,督促株洲市中院依法再审。
此致
华声在线
投诉人:文新民(430322195908301012)
2014年5月19日
未办理
声明:
1.以上内容仅代表投诉者本人,不代表湘问·投诉直通车立场。
2.未经授权,本平台案例禁止任何转载,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