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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湘乡市国土局违法强制拆迁

时间:2014-04-21

涉及单位:湘乡市国土局

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我叫宋南芳,是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联盟村十七组村民。现不满湘乡市国土局、湘乡市红仑工业园要对我们的住房进行强制拆迁,特向社会各界、新闻媒体实名举报,揭露其种种问题。

湘乡市国土局于2013年6月19日向我送达了湘国土资法规定【2013】18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后经我申请行政复议后,国土局又自行撤销了该行政行为。2014年1月13日,国土局又向我送达了湘国土资法规定【2013】3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内容与18号一样,说因我住宅所在地被征收为湘乡市湘储515号储备用地(鑫恒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我限期拆除,否则就要强制执行。我认为在此次拆迁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1、《限期腾地决定书》程序违法。

湘乡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22日发布了《湘乡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湘乡市国土局于2012年12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湘乡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以上二份《公告》并没有在并没有在相关网站上查到,也没有在拆迁户集中的联盟村十七组进行公告。相反,拆迁的工作人员以宣传韶山路改扩建工程为由,要求拆迁户拆迁,违反了《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范围不明确,

根据国土局向宋南方送达的湘国土资法规定【2013】18号文件和37号限期腾地决定书规定:此征地用途为湘乡市鑫恒贸易有限公司项目用地(湘储515号),而根据向王炎林、李党、王培根、许德明等四户房屋的征收公告的湘乡政通【2013】2号文件:湘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此征地用途为:建设湘韶公路拓宽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这5个房子沿湘韶路一侧分布相距不到100米,一块土地,两个文件规定两个不同的用途,为何会自相矛盾呢?其实啊,问题就出在拆迁房屋不同的土地性质身上。王培根、许德明等四户的房屋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土地,拆迁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除非国家建设或公益事业,一般商业开发是不能强制拆迁的,所以政府才会用建设湘韶公路拓宽建设工程项目的名义来征收拆迁。但是湘韶公路拓宽建设工程项目最多还只在规划之中,并没有立项,现在就以其名义征收强拆,政府在这一点上是违法的。而其他各户为房屋土地为集体宅基地,依据的法规为《湘潭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就算是土地用途为商业开发,协商不成,也可以强制拆迁,所以政府就名正言顺的以湘乡市鑫恒贸易有限公司项目用地来征地拆迁。

湘乡市人民法院违规插手征地拆迁纠纷

湘乡市国土局与6月19日 向宋南方送达了《限期腾地决定书》,6月26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刘智毓等4人就来我家做工作要求拆迁,在与其妻李时波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其进行威胁说“这是政府行为,你拆也得拆,不拆也得拆”。国土局于6月19日送达的《限期腾地决定书》还处在3个月上诉期间内,但宋南方还未上诉;对于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申请,在上诉期间内也不能进行,所以此时国土局也不能向法院申请执行。双方都未与法院发生关系,法院凭什么来插手这起征地拆迁纠纷呢?法院的到来无非是向我方表明,法院是坚定的站在政府一方的,今后无论你们怎么打官司告状都是没有什么用的。司法救济途径断然而止。(关于法院行为有录音为证,绝非信口开河)

利用拆迁队打击钉子户。

湘乡市红仑工业区组建了拆迁队,这个组织啊,表面上是为了拆迁,实际上是用来打击拆迁钉子户的。平常政府有些不能干、不敢干,但又想干的事,暗地里就安排他们去干。出了事,政府又暗中来摆平。硬是包不住了,临时工嘛,开除了了事,政府脱得干干净净。(强拆行为有视频和图片为证)。

5、拆迁补偿费用极不合理且不公平。

一方面拆迁补偿费用极不合理,以宋南方为例,房屋建设面积为61.2m2,而《限期腾地决定书》决定的补偿费用为127088.36元,以现在的物价房价水平(周围房价已到3000—4000/㎡),补偿费用无论是拆除重建,还是购买相同面积的商品房均远远不够,还不带装修搬家等费用。拆迁方拆迁后生产生活都会受到严重影响。但另一方面,拆迁补偿过程不公开不透明,暗箱操作,部分的拆迁户通过拉关系、贿赂各级官员,在拆迁过程中,获得大量的好处,相同的情况,安置和补偿却天壤之别,这样的情况比比皆是。

征收的承包地未经农户签字同意。

征收的村民的承包地只由村委会和生产队长签字同意,未经各户村民签字认可。

举报人:宋南芳

201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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