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4-10
涉及单位:城步检察院
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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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邵阳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封成光利用检察权诈骗
举报邵阳市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封成光利用检察权诈骗杨昌谦现金六千五百元,不入财政,挪用十四年以后才退回
举报人:杨昌谦,现年69岁,1945年1月24日生,苗族,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石板桥社区,县农业局退休干部。身份证432627194501242271 电话15673961249
被举报人:封成光,邵阳市检察院工作,(原系城步县人民检察院两反局副局长)。
一、 封成光,犯有3大严重错误:
1、 为保护贪污分子刘永红顺利贪污公款,收受了贪污分子
刘永红巨额贿赂,犯有受贿罪。
2、 非法诈骗揭发贪污分子的原告的个人合法资产6500元
封成光私人挪用长达14年之久,犯了诈骗罪。
3、 为保护贪污分子顺利贪污公款64万余元,不作调查,
恶意下文,逼迫调走了揭发人原告,严重影响了西岩原种场生物化工厂正常生产,从而使国家损失400多万元,使年盈利20余万元的小厂倒闭,30多名工人下岗的严重事实,犯有妨碍公务罪。
二、 事实与理由:
被告封成光骗原告的资金时说:“我是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院是法律的监督机关,刘永红等人告你贪污,要相信检察院会查清这个事。”
但封成光却凭空要我交6500元给他,赵彤华也交6200元给他,封成光说,只要不是贪污我会还给你的,你要不交,我就把您铐起来送看守所,要你小孩杨星华(系城步县看守所副所长)不好做人。
2007年邵阳市检察院根据我申诉,经过调查证实,出售设备资产后我向财政局交了10万元钱,私人没有贪污钱,邵阳市检察院作出邵检复决[2007]04号复查决定书,封成光才收了我6500元钱退回给我,(封成光才收了我6500元钱没有交财政),私人挪用了14年之久。
当时封成光凭自己的权力,不作调查就乱下两个文件
(见附件),前一文件封不给我看,是农业局的人告诉了我,并让我看了文件,我看后,觉得严重不符合事实,就找封成光论理,并提出请他去财政局查账,封成光不去。之后封成光又下一文,更是歪曲事实。
鉴于封成光的不法的行为,我只好7次赴邵阳市检察院反映情况,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才来城步去县财政查了账,发现我确交了10万元给县财政局,才下文退了我6500元,洗清了冤案,但长达14年的银行利息一分未付。
中国法律,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封成光作为国家工作了几十年的检察官,难道不知道事实的重要性?而当时我指出要他去财政局调查时,他为何不去,因为刘永红的巨额贿赂,所以封成光不敢去财政局查,(刘永红知道我交了10万元给财政局)。
当时财政局国资办主任马南华听说我被检察院骗走了6500
元还很气愤,并在会上说:“在这个问题上杨昌谦不但无过而且有功,到目前为止,拿国有资产外出经商的,只有杨昌谦不但没有使国有资产受损,反而增值交给了国家。”(7.6万多元的闲置设备10万元卖了,10万全部交给国家)
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在报告中讲,对检察人员违纪违法零容忍对待,封成光身为检察人员执法犯法,包庇刘永红贪污,与刘永红合伙捏造事实陷害举报人,封成光先是利用检察权诈骗我现金6500元,私人挪用14年之久已经触犯了刑法,是检察队伍中害群之马。请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封成光所犯罪行裁定处理。
此呈
举报人:杨昌谦
电话:15673961249
2014年3月10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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