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03-30
涉及单位:桃江县规划局
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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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级党组织:
我们是桃江县桃花江镇胜利街5-2、5-3的居民,共20人,1985年经政府批准分别建有一栋三层带地下室的混凝土砖瓦结构的自居房屋。2013年1月19日,桃江县紫润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开发桃花江夜市紫润大厦为名,在我们房屋的正后方间隔不到一米多的位置开发建商品房,此建筑规划7层,20多米高,如此商品房建成后,将对我们房屋的消防安全、通风、采光、日照等方面造成严重的影响。
为了维护我们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我们多次用书面报告的形式向县规划局、县执法局、县政府反映,在我们反映、上访的过程中,开发施工不但没停止,还出现二次开发商从社会上请人来打伤人的事件。第一次是2013年1月将一位70多岁的老太太打成轻微伤,第二次是2013年3月9日,又将一名50岁的男子打成9级伤残,后在刘县长的批示下,勒令停工,才停下施工。
事隔一年后的今天,开发商又开工了,并且,我们又同样给刘县长、贾局长、王局长打了电话反映,并派人到县规划局向对此事具体负责的卢局长反映了情况。卢局长表态他没有权力阻止并令其停工,我们又去找执法大队,执法大队说他们的施工是合法的。
在共产党执政下的和谐社会里,请问:
对待我们老百姓所反映的问题,在工程建设现状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为何前后态度变化这么大?这不得不使人心寒。
开发商在我们房屋正后方最近间隔距离只有1.3米的地方建高楼符不符合关于房屋间隔距离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开发商这样建房,规划局这样规划时,是不是也曾考虑过商品房建成后对我们房屋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的影响,是不是真正考虑过我们老百姓的基本权益及人身安全。
执法、规划部门口口声声说开发商有规划、有手续,请问当初的规划是怎样出台的?为什么没有进行地籍调查?为什么没有找我们周边住户协商签字?规划出台后为什么没有进行公示?规划设计时为什么要违反国家的规划法?
事件发生后,你们自己也说原有规划不合理,那为什么还任由开发商按原规划建房,难道原来的规划就是金科一律,不合理不合法也不能调整吗?
对我们多次所反映的情况,为什么规划局负责处理此事的相关领导口是心非,说的是一套做的又是一套?你们的职责是什么?这是不是不作为?是不是渎职?
我们的诉求不是无理取闹,我们是有法律依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筑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中相邻建筑物与建筑物的采光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缺失。
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5.0.2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6、《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三条。
我们本是遵纪守法的普通老百姓,与世无争,但这件事实在是“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我们真心希望我们的党和政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能够从中协调,合法合理合情的解决这个问题,真正为我们老百姓谋事。开发商的如此猖狂,是不是真象他们所说的有局长、县长撑腰,所以他们能敢打敢杀,可以无视法律的存在,我们的党如果还是老百姓的党,就请你们为我们做主。否则我们将以死悍卫我们的尊严与权益。
胜利街5-2居民:共有二十几人
胜利街5-3居民:
2014年3月27日
未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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